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意见1 下载本文

明确的项目立项依据、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编制详细的项目预算规划(重点项目还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向县财政局提出预算追加支出的书面申请。

(2)、县财政局根据各部门申请,结合年初预算安排、单位经费结余和年度财力情况,对追加预算支出事项提出书面建议报县人民政府。

(3)、对于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办理的追加预算支出事项,可由申请部门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县长审批,县财政局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办理。

(4)、县财政局应当根据追加预算支出项目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三)明确资金支付方式。财政资金支付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管理。

1.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一是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县级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管理。二是各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和补助资金实行“一卡通”的方式发放兑现。三是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进行管理。

2.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在保证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三权”不变及债权债务不变的前提下,认真执行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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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银行账户管理。各级各部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立、变更银行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搞账外收支,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转移和隐匿各项收入。

四、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的范围。

专项资金包括省下达的专项资金和市下达的专项资金。省下达的专项资金包括省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列省级支出下达的专项资金。市下达的专项资金包括市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列市级支出下达的专项资金。

(二)专款预算审批原则及报批程序。

年初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原则上不得变动。 1、专款预算的审批原则

(1)、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年初专款预算单项支出,由县财政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项目进度情况审批后核拨,相关部门负责将年初专款预算拨付情况报分管副县长备案;

(2)、50—100万元(含100万元)年初专款预算单项支出,由分管副县长审批;

(3)、100万元以上年初专款预算单项支出,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县长审批;

(4)、确需调整安排的年初专款预算,由部门提出申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在管辖范围内按“大口平衡、小口调整”的原则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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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款预算的申报程序

为避免财政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部门应根据实际项目开展情况及实施进度提出申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县财政局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办理。超过审批额度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县长审批。

五、加强国土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及规费收入管理 (一)、收入管理 1、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1)严格执行省级有关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规定。 (2)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并按规定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3)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缴交统一使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据》,由县国土资源局开具,用地物主缴交;缴交保证金、预收款时,由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用地物主缴款通知书,银行部门根据缴款通知书代县财政局统一使用《**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开具发票,缴入财政专户。

(4)县土地储备中心通过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筹集的土地收储专用资金不再进入财政专户,直接专项用于土地收储。

2、探矿权及采矿权收入管理

(1)严格执行省市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有关规定。 (2)探矿权、采矿权收入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并按规定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3)在缴入收入时由县国土资源局代县财政局统一使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据》开具发票,缴入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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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国土资源规费收入管理

县国土资源局收取的土地收益金、土地登记费、证书工本费、权属调查费等规费,按季度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二)、支出管理 1、土地出让支出管理

(1)为保证土地收储工作的正常开展,县财政局将缴入土地出让收入的**%(属划拨用地100%)预拨土地开发成本。预拨款项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款申请,协管财政、分管国土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审批,县财政局拨付。

(2)为确保县重点项目用地供应,县土地储备中心向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申请者按费用测算预收的征地费,向项目独立选址的意向者启动用地预申请,收取的征地保证金、预收款,拨付时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款申请,由县财政局审批拨付。

(3)为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土地储备中心工作的积级性,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办发〔2009〕**号)规定,乡(镇)***元/亩的工作经费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按勘测定界面积直接拨付,结算时进入土地成本。

2、矿产资源开发成本支出管理

为保证探矿权、采矿权的规划、勘察、评估、定级等前期工作的顺利开展,县财政局将缴入财政专户探矿权、采矿权收入的40%预拨矿产资源开发成本。预拨款项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款申请,协管财政、分管国土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审批,县财政局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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