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促进全县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省预算资金管理条例》、《**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管好用好财政资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财政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保障,是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国计民生。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资金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成果最终体现到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上来;要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目标责任制,切实解决“重投入、轻管理,重建设、轻效益”的问题,切实解决资金管理认识不足、投入精力不够、影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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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效益发挥的问题,解决小富即安、争取专项资金积极性不高的问题,解决过紧日子思想淡化、铺张浪费的问题,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保证财政资金有效安全运行,规范财政资金运行机制。
二、规范财政预算编制
(一)严格预算资金的范围。财政和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的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外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及补助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二)严格编制收支预算。各级财政预算应以部门为预算编制主体,将部门和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预算年度各项收入政策进行测算,逐项核定。支出预算打破“基数”制约,按照规定的定额、标准和范围,编制年度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按“二上二下”的流程编制,各级各部门要本着实事求的原则,不留刚性支出缺口。
(三)严格非税收入管理。各级各部门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基金收入、其他收入和预算外收入,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省预算资金管理条例》以及市、县对预算资金管理的规定全部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在预算之外留有收支项目,严禁将非税收入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私存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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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预算的分类、细化和科学编制是增强预算约束的基础条件,也是决定预算能否执行和执行效果如何的重要因素。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支出标准定额,健全项目库管理,不断增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增强预算编制的可操作性。
(五)强化单位预算编制管理责任。各部门必须对预算编制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要对单位预算数据认真审核,单位虚报、错报、漏报影响预算编制和执行,要有惩戒措施。要严肃预算编制,各级对目前存在的制度不完备、分配与执行缺乏监督制约、透明度不高、问责机制不全等问题,要尽快建章立制,将预算编制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加强财政预算管理 (一)严格执行预算。
经人大审议批准的政府预算,是规范预算管理的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各级各部门必须从维护国家利益和政令统一的高度,严格按预算办事,自觉地、不折不扣地执行预算。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努力做到预算数额与执行数相符、预算确定的项目与实际执行的项目相符,依法规范政府收支范围,依法严控追加支出预算。对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减收增支政策和新增重大支出项目,部门应事先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详细测算,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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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再报请本级政府审批,依法调整预算。要规范预备费管理,对于抗灾救灾、维护稳定以及落实中央和省、市临时出台重大政策等难以预见的、紧急的事项从预备费中列支。
(二)新增预算审批的原则及报批程序。
1、县本级财政追加预算支出的事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因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的县本级预算支出;中央、省市政策和文件明确规定的,或因政策调整,需要增加的县本级预算支出;县委、县政府确定追加,但不属于预备费使用范围规定的事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重要性工作开展需要,确须安排的事项。
2、县本级财政追加预算支出的审批原则
(1)、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零星支出,根据工作需要和县级财力状况的实际,由分管副县长提意见后报县长审批,年内审批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中央、省市政策明确规定的新增预算单项支出 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经县长办公会或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由县长审批;
(3)、50万元以上新增预算单项支出,由县长办公会或政府常务会提出意见后报县委常会审定,按程序审批。
3、县本级财政追加预算支出的申报审批程序
(1)、县本级相关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支出的事项,应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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