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
的通知
鲁环函〔2014〕44号
各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更好地方便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厅制定了《山东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但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减轻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列入《名录》,但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污染物排放可能扰民的建设项目,不予豁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三、《目录》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和发布。
四、《目录》中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附件:山东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月20日
山东省不纳入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2—
行业 项目类别 农户自用的塘堰、水渠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不涉及地下水开采),小型病险水库的堤坝、水闸、泵站除险加固工程 堤坝绿化提升、草皮更换 农村中小型河道环境整治项目 森林资源保护 农业土地整理 农户住宅、农户出行道路整治 菜篮子工程,农户大棚蔬菜,食用菌种植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储运 备注 不改变库容、水位、流量等要素指标,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在自有宅基地建设 不涉及外来物种及环境敏感区 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园区已开展规划环评 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水利 农林牧渔 农户沼气池、化粪池 沃土工程 植物良种工程、植保工程 陆生无脊椎动物养殖 大棚农作物 苗圃 农村村级公路建设,村镇道路硬化,路面改造 公路交通标志、监控设施 工业园区内道路建设 公路交通 道路养护工程(绿化工程除外) 道路景观整治 道路交通标志、监控设施 公交车站、公共自行车停放点、ETC不停车收费系统 人行道改造工程、公交车专用道 市政设施维修 路灯、护栏、户外广告牌的安装与拆除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城市基础 房屋装修、抗震加固、房屋维修 设施 灯箱广告 园林绿化整修 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工程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其他 社会事业排水箱涵整治 场地平整 无障碍设施建设 中小型停车场 环保、水文、水土保持以及气象等监测设施 校舍维修改造,运动场地维修改造 露天公共健身设施 图书、影视制作、动画制作等文化创意类项目 教育培训,科研设计,软件开发,办公信息化系统开发及建设 竹编、刺绣、木雕、泥塑、剪纸等民间手工艺品制作 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咨询服务的店面设立 物业、家政、租赁、旅游、婚姻等中介服务的店面设立 药店、书店、花店、服装店、杂货店、复印打字店的店面设立 使用清洁能源的真空食品加热销售的店面设立 与服务类 使用清洁能源的且无油烟产生的面食店(包括包子(不涉及店、馄饨店、面条店)、粥店、冷热饮店的店面设立 土建的) 不含灶头的面包糕点店,茶室 单纯住宿的旅馆、招待所 社区个体诊所 早教中心、婴幼儿护理中心 广告字牌制作 铝合金门窗组装 不含维修、喷涂的汽车美容、装潢服务 家用电器维修 健身房、足浴、推拿、按摩及美容美发店 桌游店、网吧、电脑休闲室 个体经营的零售商店 个体经营的宠物店 快递 风景区监控监测系统安装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和打桩定界、景区管理用房修缮 单独仪器、设备采购(除涉密项目) 不涉及土建的 不含影剧院 不含实验室 不涉及化学处理工艺的 属微型企业范围的 有集中烟道,无强噪声设备,所排污水能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不扰民 不含输液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属微型企业范围的 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 无强噪声,不扰民 不含放射性、无强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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