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唐朝的法律制度 下载本文

(H)老幼废疾减刑的规定

老幼残疾减免刑罚是指唐律对特殊的犯罪主体,即“老幼残疾有犯”,根据其年龄、身体情况以及所犯罪行的轻重,依法给予刑罚减、免、收赎、上请、免居作、不加刑等特殊处理。 老幼残疾犯罪从轻处理的原则,渊源于《周礼》“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愚,三曰戆愚” 从刑法理论上说,这一规定具有确认刑事责任能力的意义。说明在唐代,只有年龄超过十五岁不满七十岁,且无残疾者,才负完全刑事责任。

老幼残疾认定。据《名例律》(总30条)之规定,所谓“老”,是指年龄在七十岁(含本数)以上的人,其中又分七十以上、七十九以下,八十以上、八十九以下,九十以上三个档次。所谓“幼”,是指年龄在十五岁(含本数)以下的人,其中又分十五以下、十一以上,十岁以下、八岁以上,七岁以下三个档次。所谓残疾,又分废疾和笃疾两种。依唐《户令》,废疾是指“痴哑、侏儒、腰脊折、一肢废,如此之类。”笃疾是指“恶疾、癫狂、两肢废、两目盲,如此之类。”

减免办法。唐律针对老幼残疾的不同档次,结合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和轻重,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减免办法。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犯一般流罪以下收赎;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 上请;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盗及伤人者,收赎;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他罪者,皆勿论;年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即免予刑罚处罚。

(I)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等。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反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统一国籍的侨民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则按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2、刑罚制度

刑罚是由司法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剥夺犯罪分子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方法。刑罚和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有犯罪必有刑罚,犯罪与刑罚是刑法的两个最基本的内容。因此,作为统治阶级以国家名义规定在刑法中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刑罚的种类和具体运用构成了完整的刑罚制度。唐朝刑律中的刑罚制度不仅始终是有唐一代的基本刑事制度,而且以其宽平和适中成为中国封建刑律的代表。 (1)、刑种与等级

(A)法定刑

唐代的主刑是“五刑”制度。根据《唐律疏议·名例律》之规定,唐代五刑由轻而重依次为:笞、杖、徒、流、死 a笞

笞刑即通过笞打进行羞辱, 它是对犯轻微罪行者适用的刑罚之一。唐代笞杖用荆条制成。拷打的部位原先规定是背、臀、腿三个部位,但贞观初年,唐太宗从针灸人体穴位模型上看到人的重要脏腑都在胸背之间,于是下令不得拷打背部。从此以后笞刑只以臀部和腿部分受。笞刑拷打数目是从十到五十。 b杖

杖刑相当于早先的鞭刑,与笞刑同为身体刑,仍属于 “薄刑”范畴。但杖刑比笞刑稍重,其所以重,一是杖刑所用之杖虽然长短同笞杖一样,但比笞杖粗,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二是笞刑只打臀部和腿部,而杖刑除打臀部与腿外,必须包括背部分摊受刑;三是杖刑拷打数目从六十起到一百为止;四是笞刑犯人候审不监禁,而杖刑犯人候审要监禁。 c徒

徒刑是以罚奴役的方法加以羞辱, 其内容是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服苦役。徒刑服役年限分为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d流

流刑是强制犯人从原住地终身远迁异地, 并附加服一定期限苦役的一种刑罚。流刑与徒刑一样,为自由刑,但它重于徒刑而轻于死刑,是死刑的宽宥形式。唐代流刑根据其刑罚内容的轻重又分为二种:

普通流刑。其内容一是从流放二千里始,以五百里为等差,到三千里为止共三等。二是三等流刑都服苦役一年。《名例律》(总24条)规定:“三流俱役一年。” 加役流。即流三千里,服苦役三年。这是唐太宗创制的一种特殊流刑。 e死

在唐律中,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作为剥夺生命刑,唐律死刑分绞、斩二等。

五级二十等

唐律五刑不仅有种类(或称级别)之别,而且分等次。五刑由轻到重,相互衔接,共有五级二十等。具体言之,每一种单独的刑罚,是为一“级”,如笞、杖、徒、流、死共有五级。每一种刑罚中又划分量刑的档次则为“等”。其中,笞刑五等,即笞一十到笞五十;杖刑五等,即杖六十到杖一百;徒刑五等,即徒一年到徒三年;流刑三等,即流二千里至流三千里,各居作一年;死刑二等,即绞、斩。不仅如此,低一级刑罚的最高限与高一级刑罚的最低限,如笞五十与杖六十,杖一百与徒一年,徒三年与流二千里,流三千里与绞,也是等的关系。因此,五刑通计五级二十等。这就为刑罚的加、减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唐律刑罚分为五级二十等,是中国古代刑罚形式主义和机械主义的突出表现。然而,这种严格规则的等级划分,不仅使得刑罚规定具体、明确,而且使司法实践中刑罚的适用简明、准确,可操作性强,有利于防止法官擅权弄法。

(B)附加刑

撤销官职。撤销官职包括除名、免官、免所居官, 并且官员只有在犯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某些犯罪,才在处五刑的同时附加这些刑罚。

没官。没官是指犯罪人的财产充公归官或由官府处分, 相当于没收财产。但没官作为附加刑,在适用上有两个特点:一是没官仅适用于谋反大逆罪及“彼此俱罪之赃”及“犯禁之物”。二是没官不仅适用于正犯,而且适用于部分同居缘坐之人。

(C)法外刑

3、罪名

(1)“十恶”重罪规定

(2)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

主要包括杀人、伤害、奸淫、略卖人口等行为。

a杀人罪。唐律对于杀人罪的认定和处罚,是根据犯罪者的主观动机、犯罪的客观效果等因素,区分为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等不同罪名,再视其杀人者与被害人的身份关系,分别决定不同量刑标准的。

b伤害罪。唐律对于伤害罪的认定与处罚,也是根据犯罪者的主观动机、犯罪的客观效果等因素,区分为殴伤、斗伤、误伤、戏伤、过失伤等不同罪名,再视其伤害者与被伤害人的身份关系,分别决定不同量刑标准的。

c保辜 定义: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具体规定:唐律规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评价: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d奸淫罪。唐律将男女之间非法的奸淫行为,根据案件情节性质的不同,分为和奸、强奸与媒合通奸三种罪名,再视其犯奸者与被奸者之间的身份地位关系,分别决定不同的量刑标准。 和奸属于男女共犯性质的通奸行为,双方均有罪。强奸为男方施加强暴,女方作为受害者无罪,亲属之间和奸与强奸,监临主守官员奸所属妇女,为父母或丈夫服丧期间犯奸,或奴奸良人者,则一律加重处刑。

e略卖人口罪。略卖人口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欺骗、利诱等手段掳掠或贩卖人口的行为。根据《唐律疏议?贼盗》规定,凡被略卖人不知情且不同意者,为略卖人罪;被略卖人不知情而被诱骗同意者,为和诱罪;被卖人知情且自愿卖身者,为和同相卖罪。但是,倘若被略卖人是十岁以下儿童,即使知情或自愿卖身,也一律按略卖人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