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唐朝的法律制度 下载本文

三、部门法建设

(一)、刑法

1、刑事法律原则

刑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有其指导思想,也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来规定犯罪、刑罚等一系列刑法制度,这便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任何刑法都必不可少的内容,有的在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有的则作为精神核心贯穿在整部法典之中。唐律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没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而是体现在《名例律》及其他律条之中。唐律以“德主刑辅,礼法并用”为其指导思想,这种思想体现在唐律条文中而形成了唐律的刑法原则,综合分析《名例律》和其他律条,我们认为唐律自始至终贯穿着四大刑法原则:等级特权原则、宗法原则、罪刑相当原则、和罪刑形式法定原则。

(1)十恶重惩

“十恶”谋反、谋大逆 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 孝、不睦、不 义 、内 乱。 作为封建法律的典型,唐律首要保护的社会关系是封建宗法等级制度和纲常伦理制度,因而在其《名例律》中首先提出了唐律打击的重点和其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集中表现在唐律所规定的“十恶”之中,十恶为:“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唐律将这十种严重危害国家政权和社会秩序、破坏封建国家赖以存在的伦理纲常关系的犯罪单独列出,并确定重惩原则,鲜明地表明了唐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重点。

a谋反是第一大罪

谋反即谋危社稷。疏议引用公羊春秋的说法,称“君亲无将,将而必诛”。将就是指逆乱,危害君父的,一定要诛杀之。又按照左氏春秋的说法,称“天反时为灾,人反德为乱”。君主被视为居辰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两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如果敢包藏祸凶,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这种行为就被称为“谋反”。

谋反罪的构成特点是: 第一,只要有预谋就构成犯罪,不要求有对客体的实际侵害行为。即“但谋即罪”。只要有谋反的表现,即使是一个人,也构成预谋。第二,已行即罪,不必有害。第三,出言即罪。由此可见,刑律的根本用意是把谋反罪消灭于萌芽状态,它要求臣民对推翻现存统治,想也不要想,说也不能说。

b谋大逆,这是十恶中的第二大罪。是预谋毁坏皇帝宗庙、陵墓和宫阙;

为什么谋大逆被明确的指向为毁坏宗庙、山陵、宫阙的行为呢?疏议解释说:这个条文就是指有人获罪于天,不知纪极,潜思释憾,将图不逞,遂起祸心,谋毁宗庙、山陵、宫阙。宗,尊也;庙者,貌也。古人刻木为主,敬象尊容,置之宫室,以便随时祭享,所以称之为宗庙。山陵是指古代帝王因山而葬或者是帝王的墓葬盖的象山一样,所以是山陵。宫阙中的宫,古时指天上的紫微宫,人君居住在那里,阙是指宫门。

c谋叛是指图谋叛国;

即谋背国从伪。具体指谋背本朝,投靠蕃国或者欲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

d恶逆

恶逆是指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及兄姊,犯者皆斩,而且决不待时;

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这些人属于五服至亲,如此行为绝弃天理,所以称为恶逆。

需要注意的是,谋杀和杀在恶逆和不睦间的区别。谋而未杀属于不睦。

e不道

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造畜蛊毒、妖魅。

这些行为属于违背正道,所以称为不道。疏议对前半部分做了详尽的解释,杀一家非死罪三人的构成条件是:首先得是三个,少一个也不行;其次,得是一家,两家及两家以上不行;第三,杀的人得是良民,贱民不算;第四被杀的三个人中都没有犯应处死刑的罪行,即便有一个也不行。不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一般列入故杀。

f大不敬,

大不敬是指侵犯皇帝尊严及权威; 盗窃皇帝祭祀时的供品、皇帝使用过的物品以及盗窃、伪造皇帝印信;诋毁皇帝、对抗皇命、破坏君臣礼仪;配制皇帝御药不合原方、煎制方法有错误、烹制御用饭菜不合规制、制作皇帝驾乘的舟船不牢固等。这些行为体现出犯罪人对皇帝没有肃敬的心态,所以是大不敬。

g不孝,

不孝子孙诅詈祖父母父母,

“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 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作乐、释服从吉。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处绞;不孝罪的具体行为和处刑如下: 盗窃皇帝祭祀时的供品、皇帝使用过的物品以及盗窃、伪造皇帝印信;诋毁皇帝、对抗皇命、破坏君臣礼仪;配制皇帝御药不合原方、煎制方法有错误、烹制御用饭菜不合规制、制作皇帝驾乘的舟船不牢固等。这些行为体现出犯罪人对皇帝没有肃敬的心态,所以是大不敬。

h不睦,

不睦是指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流刑; 睦就是亲,亲族相犯就是不睦,所以主指家庭内部人员间的侵害行为,以谋杀、卖、欧为主。

i不义,

不义是指非血缘亲属,以义相从者,背义乖仁,如妻闻夫丧匿不举哀,处流刑二干里; 礼之所尊,尊其义也。虽非亲属,但以义相从,背义乖仁,是不义。主指属吏之间、师生之间、夫妻之间的特殊侵害行为。

j内乱,

内乱指“禽兽其行,朋淫于家,紊乱礼经”,如奸父祖妾者.处绞刑;

左氏春秋云: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易此则乱。如果有禽兽行、朋淫于家,紊乱礼经,就是内乱。

(2)等级特权原则

贵族官僚的法定特权 VS 人民的有限权利,甚至无权利

等级森严是封建社会的显著特点之一。宝塔式的封建等级制度,是推“三纲”之义于人们的社会纽带,封建统治者以此来固定社会上每一成员的法律地位,别贵贱,分尊卑,使大家安分守己,服从于地主阶级的统治。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是赤裸裸的特权法,它公开确定不同等级的不同的法律地位。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顶峰,在其法律中更集中体现了这一原则。其表现在:一方面在法律上直接规定封建贵族所享有的法定特权;另一方面在法律上直接规定广大劳动人民有限的权利,甚至直接规定劳动人民无权利。

特权内容,本人拥有议权,亲疏尊卑享请权、减权、赎权、当权

(a)“八议”

八议源起于周代的“八辟”,即是关于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的特殊处罚之法。《周礼·小司寇》中有:“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的记载。“八议”作为一项法律原则,于魏朝正式入律,并历代相承,魏朝以前的封建贵族的司法特权和儒家关于八辟的法律思想至此正式被确定为正式的刑法原则和法律制度。隋朝《开皇律》中规定得更加完备,唐承隋制,《名例律》对八议的适用对象、主要内容和执行程序都作了明确而严密的规定。

八议的对象是以下八种人:

议亲。“亲”是指皇帝、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的有关亲属。即议亲的对象是皇亲国戚。第一、皇帝的袒免以上亲。第二、太皇太后、皇太后的缌麻以上亲。第三、皇后小功以上亲。 议故。“故”是指皇帝的故旧。 议贤。“贤”是指有大德行者。 议能。“能”指有大才艺者。 议功。“功”是指有大功勋者。

议贵。“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之一品者。 议勤。“勤”指有大勤劳者。

议宾。“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唐律规定八类具有特殊身份的人犯死罪时,司法机关不得直接审理,必须申报皇帝,说明他们本应处死的犯罪事实及应议的理由,请求交付大臣集“议”,议决之后,再申报皇帝,由皇帝考虑处理。“八议”者如犯流罪以下,通例减一等处理,不必“议”。犯十恶者,死罪不得请议,流罪以下也不得减罪。

(b)请

不是享有八议特权者本人,而是八议者之亲属以及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是低于“议”一等的法定优遇办法。唐律规定三种人犯罪是可以享有“请”的特权:一是皇太子妃大功以上的亲属;二是应议者期以上亲属及孙;三是五品以上官爵。这些人犯死罪,司法机关应就其罪状及身份,报请皇帝裁决。

应“请”之人犯流罪,减一等处理;犯死罪则同样不按一般司法程序,而是上请皇帝裁决。可见“请”的法律特权是“议”的法律特权的延伸。

(c)减

适用“减”的对象主要有二类:一是六品、七品官员;二是上述得“请”者的直系亲属以及兄弟、姐妹和妻。这两类人犯流罪以下,照例各减一等处理,死罪则不能减免。

(d)赎。

赎权的适用范围有三:一是享有议、请、减特权的人;二是九品以上官吏;三是七品以上官吏的近亲。赎权的内容是指上述享有赎权之人犯流罪以下,可以用铜赎罪。赎权的规定,使得贵族官吏在刑法上的特权更为完备,凡是依法享有议、请、减的人及其家属,犯罪后经议、请、减的特权程序减免刑罚后,还可按赎律赎免余刑。

从上述的封建贵族所享有的特权看,“议”权是封建特权法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特权,也是封建社会中贵族官吏在刑法上享有的最高特权,而其他的请、减、赎等种种特权都是由此而派生出来的,这一以“八议”为中心的特权原则贯彻于刑法规范的始终,渗透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之中。

(e)官当

官当是南北朝以来形成的一项重要的官吏特权制度,此制度到唐代发展得更加完备系统。在唐律中,官当是指以撤停官员的官职来抵销其徒、流刑的刑罚制度。它避免了官员因犯罪而被实处徒、流刑,反映了官员的法律特权。

官当的内容主要是以官职抵当徒刑,故又称“以官当徒”。适用于一般官吏,即以其官品的等级抵罪。一般公罪比私罪加当徒刑一年。五品以上官,一官可抵私罪徒刑二年,公罪三年。九品以上官,一官可抵私罪徒一年,公罪二年。因当去官者,一年后可降原官一等任用。

《名例律》(总17条)规定:“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 “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即三等流刑均折合为徒四年来以官职抵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