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关于成都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载本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关于成都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关于《成都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二月十日—1—成都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 市政府金融办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防范金融风险,有效推动我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总体方案及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09〕5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是由市和区(市)县政府按一定比例出资设立,用于收购为清偿到期债务而经抵押(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处置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资产(以下简称抵押资产)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风险基金收购的抵押资产范围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抵押农村房屋和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四条 风险基金对抵押资产的收购,遵循“区(市)县收购,公开处置,风险共担”的原则。第二章 风险基金的筹集第五条 风险基金每年的筹集规模按照我市上年度农村房—2—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贷款余额的6%计算确定,其中:市级风险基金按全市上年度贷款余额的2%筹集,区(市)县级风险基金按本级上年度贷款余额的4%筹集。本办法实施第一年的风险基金首次筹集规模为:市级3000万元,每个区(市)县不低于400万元。第六条 每年市政府、区(市)县政府根据风险基金使用和新增农村房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贷款余额的情况按比例适时补充风险基金,年末结余滚存下年度使用。第七条 风险基金筹集的来源:市政府筹集部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区(市)县政府筹集部分由区(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第八条 风险基金按照市、区(市)县筹集规模,分别在市、区(市)县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或指定机构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第三章 风险基金的使用第九条 抵押资产的收购与处置:(一)申请。当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债务履行期届满3个月后,贷款人(抵押权人)仍未受清偿,借款人(抵押人)也未能通过市场方式有效处置抵押物归还贷款本息时,经抵押(借贷)双方协商一致,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共同向区(市)县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或指定机构提出收购抵押资产的书面申请。(二)审核。区(市)县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或指定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应在3个—3—工作日内报区(市)县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区(市)县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将审核意见书发放给申请人。(三)收购。区(市)县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或指定机构应与抵押(借贷)双方签订三方协议,农村房屋按抵押贷款时的评估价值或贷款时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作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基准价格作价,由区(市)县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或指定机构出资收购抵押人的抵押资产。协议签订后抵押双方应立即办理抵押解除手续,借款人(原抵押人)应及时将原抵押资产过户给区(市)县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或指定机构。抵押解除并过户后,区(市)县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或指定机构直接代借款人(原抵押人)将收购价款支付给贷款人(原抵押权人)以清偿借款人(原抵押人)的债务,如收购价款超过债务部分,则由区(市)县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或指定机构将超出部分支付给借款人(原抵押人)。(四)资产处置。收购后的资产,由区(市)县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或指定机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处置。(五)损益结算。区(市)县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或指定机构与贷款银行每半年度进行一次处置损益结算。原抵押资产处置损益的计算公式为:处置损益额=原抵押资产处置收入额-原抵押资产收购支出额-评估费用-相关处置手续费用。原抵押资产处置损益的结算方式为:如原抵押资产处置后,经计算出现损失时,由风险基金承担80%,贷

款银行承担20%,贷款—4—银行承担部分由贷款银行划入区(市)县级风险基金专户;如原抵押资产处置后出现收益时,则收益由贷款银行优先再行受偿未受偿部分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原抵押人所有。第十条 市、区(市)县两级风险基金对于收购处置的净损失按照比例分担,具体比例为:市与中心城区按2∶8比例分担;市与二圈层区、县,按4∶6比例分担;市与三圈层市、县,按7∶3比例分担。第十一条 风险基金分担的申请与拨付:(一)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由各区(市)县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本地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或指定机构审核后的上年度抵押资产收购、评估、处置以及市、区(市)县分担损失额等情况,分别报经本区(市)县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再上报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区(市)县上报的上年度抵押资产收购、评估、处置以及市、区(市)县分担损失额等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补偿意见,并提交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三)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补偿意见,按市、区(市)县分担比例分别向市农村产权流转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和区(市)县下达拨付风险基金通知。(四)市农村产权流转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拨付风险基金通知将市级分担的风险基金及时拨付到各区(市)县农村产权流转担—5—保公司或指定机构风险基金专户。第四章 风险基金的管理职责分工第十二条 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研究决定我市风险基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监管等重大事项,并审批基金的筹集与使用。第十三条 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房管局和市农委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抵押资产的收购、评估和处置管理的具体办法;组织协调各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或指定机构具体实施抵押资产的收购、评估、处置以及资产处置损益的评估审核;会同市政府金融办、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对全市风险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风险基金的筹集和资金管理,督促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实施区(市)县级风险基金的筹集和资金管理。第十五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全市风险基金筹集与使用实施审计监督。第十六条 各区(市)县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本级风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第十七条 各区(市)县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市)县房管和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区(市)县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或指定机构实施抵押资产的收购、评估和处置以及资产—6—处置损益的评估审核,并会同区(市)县金融、农业、财政、国土、房管、审计等部门负责对本级风险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风险基金的筹集和资金管理。第十九条 各区(市)县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或指定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抵押资产的收购、评估、处置以及资产处置损益的评估审核。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7—主题词:财政 农村产权 风险基金 通知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驻蓉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市农村产权流转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2月11日印 (共印40份)—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