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依合同向被告提供了贷款。
贷款后,钟来泉因缺乏劳力,不能从事渔业生产,于1990年12月28日,未经原告同意,与第三人李木桂签订了渔船买卖合同,将该渔船出卖给李木桂,约定船价为395000元,实际上李木桂只支付了325000元。
91年1月2日,被告谎称该船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遗失,向汕尾渔港监督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注销手续。2月3日,被告取得了《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次日,第三人李木桂依据被告提供的《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以海丰县梅龙镇梅尖乡渔民叶层为船舶所有人,向渔港监督办理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之后,又办理了《出海船舶户口簿》和《渔业船舶证书》,船名改为“汕尾20109”。但是,被告钟来泉一直没有归还贷款。到原告起诉时,其中95000元已超过归还期。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与第三人李木桂的渔船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归还全部贷款本金255000元、利息31224.75元及逾期加息1351.10元。
被告辨称:如果法院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的渔船买卖关系无效,被告同意向第三人退还购船款,并收回所卖之船。
第三人辨称:被告将设置有抵押权的渔船出卖于他,责任在被告。现其已经办妥渔船买卖转移过户手续,善意取得渔船,本人与原告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问题:
1. 渔船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 该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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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船员(Crew) 第一节 船员
一、船员的概念(crew,seamen,mariner,seafarer)
一般认为,船员是指基于和船东的雇佣关系,而在特定船舶上连续从事船舶航行业务的人。
海商法31条规定:“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The term “crew” means the entire complement of the ship,including the Master.)
狭义的船员是指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受船长指挥且服务于船上的人员。
狭义的船员应具备的要件: 1、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 2、受船长指挥 3、服务于船上
二、船员的种类和职责 (一)按工作性质分: 1. 甲板部船员 2. 轮机部船员
3. 事务部船员4. 电台部船员 (二)按船员职务分: 1. 干部船员(高级船员)
所谓高级船员是指船长、驾驶员(即大、二、三副)、轮机长、轮机员(大、二、三管轮)、电机员、报务员以及客运主任、事务长和船医等。 2. 一般船员(普通船员)三、船员资格的取得
实行船员考试制度,年满18周岁至未满60周岁
海商法第32条规定:“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适任证书的人担任。”第33条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The Master, deck officers, chief engineers, electrical engineer and radio operator must be those in possession of appropriate certificates of competency. Chinese “crew” engaged in international voyages must possess Seaman’s Book and other relevant certificates issued by the harbour superintendency authorities of the PRC.)
根据我国加入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及国内的有关规定,我国法律对船员取得任职资格也必须通过考试并获得有关证书。
船员考试是针对担任关键技术职务的高级船员而言的,对于水手、机匠等一般船员,只需进行一些必要的专业培训,无需进行考试。
我国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 四、船员的配备
1、船舶应配备的总的船员定额;
2、船舶必须保证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的数额。 船舶编制人数,一般由船舶所有人安排。 五、船员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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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方面
1. 工资报酬请求权 2. 病残补助金请求权 3. 请求送回原港权 4. 保险费请求权 5. 退休金请求权
6. 丧葬费和抚恤金请求权 (二)义务方面
1.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义务 2. 严禁夹带违禁品义务
第二节 船长
一、船长的概念和地位 (一)船长的概念
船长(Captain, Master)是受船舶所有雇佣或聘用,主管船上一切事务的人。(The Master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management and navigation of the ship.) (二)船长的地位
1. 在过去通讯技术不发达的时期,船长在船舶上拥有很大的权力。
2. 如今,现代航海技术及现代化的通讯设备高度发达,信息传递极为便利快捷,使船长的代理权限变得很窄。
但是,船长的法律地位和技术地位依然十分关键。
在一定程度上,船长兼具指挥、司法、公证、代理人等多种身份。船长的权利和职能:
二、船长的职能 (一)对船舶的指挥和管理职能(Function of Command and Management of Ship)
第35条规定:“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问题:引航员引领船舶能否解除船长的此项职能? (二)警察职能(Function of Police) 负责全船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秩序;
Be responsible for the safety of the life and property and order on the ship.(三)公证职能(Function of Notarization)
代表国家行使一定的行政与司法职权;To exercise a certain administrative and judicial functions or function of police and notarization.
(四)应变职能(Function of Meeting an Emergency)
在事故处理方面的职责;Responsibility in the settlement of accidents at sea. 1、对人处分权
2、对物处分权 3、对事处分权
(五)代理职能(Function of Agent)
船长代理权,一般仅限于签发提单和签订救助合同 (六)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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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alvage responsibility or function of meeting an emergency 三、各国的法律对船长职责的规定 1. 船长的权限
1)代理权;2)处分载货权;3)拍卖船舶的权限;4)实施特定行为的权限2. 船长的义务
1)完成航运;2)检查适航能力;3)置备文书;4)谨慎处理;5)监督海员;6)在船指挥;7)海上救难案例分析1: 原告:陈午荣
被告:安海船舶服务公司
被告:锦州公司(红旗轮船主)
1995年3月11日,原告陈午荣与安海公司签订了一份船员聘用合同。合同中约定,陈于中国海区航行,在安海公司指定的“红旗”轮上工作,期限从3月11日起至9月11日止。安海公司每月向陈支付在船酬金6000元,每月在船实发5000元,剩下的部分合同期满一次发放,陈与其他船员一样享受的伙食津贴,额外劳务费由船东根据规定发放。陈在受聘期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与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船舶生产和安全,如因个人原因造成事故,将追究经济责任。合同签订当日,安海公司即向陈开出介绍信,介绍陈到“红旗”轮上任船长职务。3月16日,安海公司与锦州公司签订了一份船员劳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安海公司派陈到“红旗”轮任职,期限6个月,基本工资从上船值班之日起算。除工作津贴外,伙食费、额外劳务费由船东和租船人发给船员个人所得。该合同没有规定航行区域。
3月26日,陈在广州黄浦港上船任职。该轮于8月26日从三亚港装盐欲驶往广州,但由于8号强热带风暴已在南海生成,陈考虑到该轮船龄高(30年),走东线没有避风港,为了安全而选择走西线,并于8月27日在海南后水湾避风。9月5日,“红旗”轮在湛江1号锚地时,锦州公司扣押了陈适任证书、海员证书和船员服务证书,并更换了船长。其理由是:8月26日该轮在三亚装盐去广州,开航当时天气良好,按正常航行,陈应当选择东北航线,船舶完全可以在8月28日2时台风在海南岛登陆前进入广州黄埔港。但陈无理绕航到海南洋浦后水湾避风,并没及时通知船方,使本次航行损失可航时间10日之多,及船上费用每日1.6万元,同时使下一次航次运费跌价共6300美元。陈应承担赔偿锦州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陈在船期间,领取了3月26日至8月15日期间每月5000元的工资,共23500元。陈离船后,安海公司未向陈支付余下的部分工资。合同期满,陈应得工资36000元,尚欠12500元。除了正常的伙食津贴外,陈未收到应得的远洋津贴,远航伙食津贴等。陈根据与安海公司签订的合同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扣押适任证书等证件,要求陈下船,单方解除陈的工作。陈在合同期内,被拖欠工资及其他费用16720.34元;因扣押证书,造成陈无法工资,每天损失200元。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和无法工作的损失,以及拖欠工资的罚金5000元。 法律问题:
1. 船长是否有权决定航线,8月26日的绕航是否合理?
2. 船员聘任合同是否有效?船公司有无权利扣押船长的适任证书? 3. 本案如何处理?教学案例2: 原告:文义焕等21名韩国籍船员 代表人:文义焕,“帕玛”轮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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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希腊山奇士海运有限公司(SUNKISSED MARINE CO.LTD GREECE)
1991年3月4日,利比里亚卡帕海运集团公司代表“卡帕玛丽”轮(KAPPA MARY)船东希腊山奇士公司,与韩国泛珍航运株式会社(泛珍会社)签订了“代理协议”,约定:由泛珍会社为“卡帕玛丽”轮代雇船员,船东应向泛珍会社支付总配额费用及实际花费和船员上船、从船上被遣返回韩国港口的差旅费。因船舶被拍卖、如果一方破产或无力偿付、非由双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可以不需要任何通知而终止协议。协议附件申明:“卡帕玛丽”轮悬挂塞浦路斯旗,船东是“山奇士公司”。
1991年3月5日,卡帕海运集团与泛珍会社又签订了“雇佣规则”,约定:雇佣船员20人,月度总配额费用为4万美元,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按月分配的年度奖金、假日补贴、退休补贴、医疗保险金和抚恤备用金六项内容。
1992年4月9日,就“卡帕玛丽”轮船员雇佣和管理等问题,KRITIKAKIS公司代表船东“山奇士公司”与泛珍会社签订了“相互协议”,约定:增雇一名加油工,从92年4月10日起将月度总配额费用增至45100美元。
1992年4月13日至93年8月4日期间,泛珍会社分别与各原告签订了劳务合同。在此期间,各原告先后到“卡帕玛丽”轮任职。92年10月16日,该轮改名为“帕玛”轮。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伙食费、失业补偿、医疗费和其他费用共计552303.37美元。
94年5月9日,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并申请扣押和拍卖停泊在中国汕头港的“帕玛”轮(PAMAR)(该轮因另案诉讼被汕头港扣押)。原告诉称:自93年8月至今,被告“山奇士公司”未向我们支付工资,违反了国际惯例和中国法律,要求被告按国际劳动者联盟的工资标准(ITF标准)支付所欠的工资及其他费用。
被告“山奇士公司”辨称:原告的工资应按本公司与泛珍会社先后签订的“代理协议”、“雇佣规则”和“相互协议”的约定计算。这三份合同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应当得到执行。原告要求按“ITF”标准计算,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依法裁定扣押并拍卖了“帕玛”轮,得款155万美元。 法律问题:
1. 如何解决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2. 原告的工资等请求能否享有优先权? 3. 本案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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