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第三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下载本文

1. 要求船舶所有权全部属于本国人所有。如英美等国。

2. 船舶所有权必须有1/2以上属于本国人所有。法国、意大利、希腊等国。 3. 船舶所有权属于本国人的同时,还要求船员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必须是本国人。如巴西、智利等。 4. 主张船舶在本国制造。

5. 船舶所有权一部分属于本国人的同时,船员也要求有一定数额必须是本国人。如法国、意大利等。

六、船舶文书1.国籍证书(登记证书)(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2.适航证书(certificate of seaworthiness); 3.吨位证书(certificate of tonnage); 4.载重线证书(certificate of dead weight); 5.乘客定额证书; 6.航海日志(deck log book); 7.轮机日志(engine log book); 8.无线电台日志(radio log book); 9.船员名册(crew list); 10.航行签证簿; 11.检验证书簿; 12.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七、关于方便旗问题(flag of convenience) 1.方便旗现象的由来

A开放登记对船舶所有人的几点好处:

(1)开放登记国往往要求低额的登记费甚至零税金,使船舶所有人可以逃避本国较高的登记费、税金、以及其他税收。(2)回避本国劳动条件的限制和船员配备的限制,雇佣廉价劳动力。由于许多发达国家缺少船员,又禁止雇佣外国船员,而在开放登记国注册却可以雇佣廉价的外国船员,可以说降低船员工资成本是船舶海外移籍的主要原因之一。(3)逃避国家严格的安全检查。开放登记国对船舶只进行一般性的安全检查甚至没有检查,这样可以避开本国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4)通过降低经营成本,增强国际竞争力或提高经营核算。(5)政治上的较少限制和较容易取得贷款等。

B开放登记对开放登记国的几点好处:

(1)维持本国航运,保持相当吨位的国家船队。开放登记国通过吸收外国船舶所有人在本国登记来维持和发展本国海运,这不仅表现在有助于稳定地运输与本国相关的贸易物资,同时还有可能扩大第三国航线的运输活动;(2)确保本国船员的就业。如果增加了本国籍船舶,就意味者增加本国籍船员的雇用;(3)通过收取登记费和吨位税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4)获取外汇和改善国际收支;(5)强化海运相关产业。 2.方便旗现象的弊端

开放登记对国际航运的负面作用:

(1)因开放登记导致船队过剩,引起航运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使有的航运业者难以持续发展而从市场退出。船舶所有人为避税等原因悬挂方便旗,虽然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是对国家来说则是一件很严重的事。因为挂方便旗,船舶登记就在别国,船舶检验也在别国,国家由于本国船舶登记数量减少,损失船舶登记收入和船舶检验收入,并削弱对本国船队的控制。(2)由于开放登记国对船舶只进行一般性的安全检查,甚至没有检查,监督减少了,制约减少了,船舶的适航程度有所降低。以方便旗为主的开放登记船队的事故率较高,海洋污染造成环境恶化,在短期内难以杜绝海难事故的发生。(3)方便旗船队也被海运发达国家用于遏制发展中国家远洋船队的发展,抢夺发展中国家的货源。挂方便旗,雇佣发展中国家的廉价船员来营运,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众多的本国船员被海运发达国家大量聘用,尽管能扩大本国的就业,但从长期来看,航海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始终被发达国家所占有,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壮大自己的船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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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船舶担保物权

第一节 船舶优先权

(Maritime Lien 或Privilege Maritime )

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一)海商法21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权人依照本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A maritime lien is the right of the claimant,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s 22 of this Code, to take priority in compensation against shipowners, bareboat charterers or ship operators with respect to the ship which gave rise to the said claim.)

船舶优先权:是某些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所享有的一种以船舶为主要标的的,具有很高受偿位次的担保物权。

(二)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在理论上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有的认为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有的则认为它是一种实体性权利。有人说它是一种债权。这些不同主张,就其实质而言是国际私法中识别的冲突,是由于各自采用的识别依据不同。我们认为,船舶优先权具有物权的性质,而不是什么债权。根据我国的法律意思以及传播优先权的特点,它应被识别为船舶担保物权。

(三)特点

1.法定性;只能依法产生,必须用司法程序满足。

2.依附性;随船转移。但受让人申请法院公告后60日内不行使权利的除外。自权利产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3.秘密性或不公开性;无需登记,无从查知。

4.优先性;可赋予其担保的债权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5.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

二、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即船舶优先权的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扣押并拍卖的财产。一些国家仅规定了船舶,有的还规定了船舶属具、运费及“附属利益”。船舶属具一般仅限于与债权的发生有关的当事船舶及属具;运费则仅限于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航次所有赚得的运费;“附属利益”主要包括:第三者对作为船舶优先权标的的船舶的损害赔偿,对该船所承运货物应支付运费的损失赔偿,还包括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航次船方应取得的共同海损摊款及对第三者实施救助应得的救助报酬,但不包括船舶保险赔偿及国家补贴。

我国《海商法》仅规定了船舶,这也是国际上的一个趋势。 案例

A轮承运一批货物,到中国港后发现1万包花生米霉损,产生货损50万美元;该轮继续驶往越南,在公海上,由于船上机器失灵,船东请求B救助公司用拖轮将船拖至厦门港修理,救助费用10万美元(未支付);该轮修理完后,继续驶往越南港,途中由于船长驾驶过失,撞沉了一艘渔船,造成损失20万美元;A轮卸货完毕后,驶往上海港,在上海港因倒签提单被诉至法院,经法院查明:A轮尚欠船员工资9万美元,上海港港口使用费2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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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如申请拍卖A轮,涉及那些船舶优先项目?

Key:除花生米霉变产生的货损外,全属于优先权的标的。 三、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船舶优先担保的债权:海商法或国际公约规定的“特殊海事债权”,即能导致船舶优先权产生的债权。只是债权,只是因为海商法或国际公约规定,受船舶优先权的担保,而与一般债权及海事债权有所不同。

船舶优先权是物权,是一种以船舶为主要标的,担保“特殊海事债权”的法定担保物权。

《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 1.工资、报酬、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的给付请求; 2.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徼付请求; 4.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注:第4项关于救助款项的请求例外。救助款项中有两个以上优先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先受偿。同时,如果第4项海事请求后于第1至3项海事请求发生的,第4项也应优先于第1至3项受偿。

四、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涉及的问题:

1、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与受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及其他债权相互之间的受偿顺序。

Key:多数国家的做法是,将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排在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及其他债权之前。说明:一些国家将为行使船舶优先权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存及拍卖所得价款而产生的费用,以及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也规定为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并排在所有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之前;一些国家规定上述债权不受船舶优先权担保,但受偿时,可排在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之前。

2、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类债权相互之间的受偿顺序。 Key:一般考虑以下几个原则:

a.保护船员利益,即因船员雇用合同产生的债权一般排在较前面; b.因侵权产生的债权优先于因合同产生的债权; c.人身伤亡的债权优先于财产损害的债权;

d.为其他债权的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 3、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数个同类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

Key:同类债权不分先后,按各类债权的数额比例受偿;但海上救助、共同海损分摊等债权采用“时间倒序原则”(Inverse Priority Rule),或称“时间在前,权利在后”(First in Time, Last in Right)原则排列受偿顺序,原因是这类债权已为存在债权的受偿起到了保护作用。

优先权案例

某轮发生故障,请求救捞局救助。救助成功后,该轮未支付救助费用,被救捞局诉至海事法院。法院查明该轮拖欠船员6个月工资,其中救助之前4个月(工资一),救助之后2个月(工资二)。

思考:救助费用、工资一、工资二的受偿顺序 Key:工资二--救助费用--工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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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船拖欠船员工资数月,并在航程中过失碰撞B船,造成B船上人员伤害和货物损失。A船船机亦受损,不得不请求C船将其拖带到目的港。在目的港靠港时,又碰撞码头造成损失。船舶在目的港停靠又产生若干港口费用。以上各海事请求应按什么顺序受偿?

Key:拖带费用--船员工资--B船上人员伤害--港口费用--货物损失与码头损失。

五、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1、一般规定船舶优先权与其所担保的海事债权同时产生,并且无需与任何人协议或进行登记或占有船舶,就具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

2、债权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能转让的。当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转让后,一些国家的法律严格禁止船舶优先权的转让;一些国家则规定船舶优先权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转让;另一些国家规定船舶优先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转让(中国)。“本法第22条规定的海事请求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

3、船舶优先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a.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作为优先权的一种,船舶优先权还会因为债权清偿、弃权、已经提供了其他担保、主权豁免等原因消灭。

b.因船舶消灭而消灭;船舶灭失是指船舶沉没、失踪或拆解完毕。

c.因时效届满而消灭;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一般为一年,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而消灭。而且,这里的一年期限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或中断。有的国家还给担保个别债权的船舶优先权规定了6个月的时效。

d.因法院拍卖而消灭。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后,本来附着在船上的船舶优先权消灭。

注意:

1、船舶优先权因某种原因而消灭,但其担保的债权并不一定消灭。

2、有些国家,当船舶所有权转让时,法院可应当事人的申请,发出公告,限令所有对该船享有权利(包括船舶优先权)的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登记或行使其权利,否则,期限届满,以该船舶为标的的任何权利都将消灭。

六、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各国法律几乎无一例外地明确规定,船舶优先权必须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来行使,即权利人尽管取得了这一权利,但不能自行扣押和拍卖船舶,而必须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司法程序对船舶实施扣押、拍卖、债权登记、按优先受偿顺序分配价款,使债权人的船舶优先权得以实现。英美法系国家,船舶优先权需通过“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程序来行使;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需通过保全程序来行使。“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拍卖程序将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进行。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Mortgages of Ships)

一、船舶抵押权概念和特点

《海商法》1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The right of mortgage with respect to a ship is the right of preferred compensation enjoyed by the mortgage of that ship from the proceeds of the auction sale made in accord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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