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第三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下载本文

第二章 船舶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一、船舶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英国:P50

船舶一词所包含的范围较广,有广义的概念和狭义的概念之区分。《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它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Ship” as referred to in this Code means sea-going ships and other mobile units, but does not include ships or craft to be used for military or public service purposes, nor small ships of less than 20 tons gross tonnage. The term “ship” as referred to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shall also include ship’s apparel.)

(二)船舶的特点

1.须是水上浮动装置(mobile units); 2.必须能供航海使用; 3.必须用于商业之目的;

4.船舶规模必须在容积20总吨以上。

二、船舶的种类

(一)以船舶的航行能力划分——海船与非海船 (二)以船舶使用目的划分——商船与非商船

用于“商业目的”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船舶。 (三)以船舶动力装置划分——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四)以船舶所有人划分——国有船和非国有船 (五)以船舶国籍划分——国轮和外轮

(六)以船舶航行区域划分——远洋船、沿海船和内河船 三、划分船舶大小的依据 1. 总吨位(gross tonnage)

全船的所有围蔽空间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吨位加起来的丈量总和称为总吨位,或者以公制立方米来丈量,总的立方米数除以2.83,得出的数字称为总吨位。 2. 净吨位(net tonnage)

舱内所载运旅客及货物的空间的总和。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吨位或以公制立方米来丈量,把总的立方米数除以2.83,得出的数字称为净吨位。从总吨位减去机舱、驾驶台、船员起居室、物料房和压舱的容积就是净吨位。 3. 排水量吨位(displacement tonnage) 4. 载重量吨位(dead weight tonnage) 5. 注册总吨位(registered tonnage)

四、船舶的性质

从船舶自身的性质来看,船舶是物,是一种运输工具,是船舶所有人的财产。然而,船舶在法律上,还具有其特定的几个属性:

(一)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人格化)(personification)。 1.船舶有名称; 2.船舶有国籍; 3.船舶有船籍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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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英美法系中就有“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制度的规定 (二)船舶是动产,但也有按不动产处理的情况。 1.船舶的所有权登记; 2.船舶是一国领土的延伸 (三)船舶是不可分物,但也有例外情况。 船舶是由船体、船机、属具等部分合成的水上浮动运输工具。每一组成部分。虽然都有独特的使用功能及其价值,但又不能离开船舶整体而单独存在。否则,将会失去其应有的使用价值。

第二节 船舶航行权

第三节 船舶所有权(Ownership of Ships)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海商法第7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The ownership of a ship means the shipowner’s rights to lawfully possess, utilize, profit from and dispose of the ship in his ownership.)

特点:1、以船舶为唯一的客体

2、权利主体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

3、客体经常处于非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之下。

4、收益权能是船舶所有人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

二、船舶所有权的主体 1.国家;

2.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船舶公司等。 3.其他所有权主体——包括公民个人、劳动群众集体、团体法人和个人合伙等。 4.共有人——可以是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他们对于船舶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与转让(acquisition and transference of the ownership of ships)

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The acquisition, transference or extinction of the ownership of a ship shall be registered at the ship registration authorities; on acquisition, transference or extinction of the ship’s ownership shall act against a third party unless registered. The transference of the ownership of a ship shall be made by a contract in writing.)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两种方式。 原始取得:建造、(新船)购买、没收、征购、收归国有和捕获; 继受取得:(旧船)购买、继承、赠与和保险委付等。 (二)所有权的消灭(the loss or extinction of the ownership of ships)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使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丧失与其脱离的情况。包括:1、因船舶灭失和船舶失踪而消灭;2、因转让而消灭;3、因保险委付而消失;4、因船舶被没收、捕获、征用或征购而灭失;5、因法院拍卖而灭失。

但是船舶所有权的丧失应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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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美国雷蒙公司 被告:中国某外贸公司

1987年10月,归巴拿马“环球公司”所有的“银河”号轮,在美国长滩港要求雷蒙公司供应一批舱面物料、机械设备及食品等。雷蒙公司于同年11月、12月间按约供货,货款为2.7万美元。在双方约定的30天付款期限后,雷蒙公司多次向环球公司催款未果。

1988年1月,环球公司将“银河”号以35万美元卖给中国某外贸公司,并定于1988年2月15日前交船。雷蒙公司获悉后,于2月6日电告外贸公司,称“银河”号尚有债务未了,并主张对该船行使优先权。外贸公司于2月10日电告环球公司,声明只有在雷蒙公司律师证明该轮对雷蒙公司不负债务的情况下才能接船。环球公司于2月11日回电:虽然雷蒙公司的索款要求不合理,但为了船舶交易的进行,可提供3.4万美元的银行担保(其中:货款2.7万美元,诉讼费7000美元),作为外贸公司卷入诉讼时的损失赔偿。2月13日,环球公司通过瑞士银行委托中国银行向外贸公司提供了该担保。中国银行与环球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雷蒙公司索赔请求的提出不得迟于1988年12月31日。随后,环球公司与外贸公司于1988年2月16日办理了船舶的交接手续。雷蒙公司向外贸公司多次催款未果,于1988年8月7日向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主张“这一权利的性质属于随船设置的优先债权”。外贸公司辨称:其与原告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因船舶所有权转移而成为原告的债务人。何况原告起诉时该船已被拆除。根据国际惯例,原告起诉已超过6个月的时效。银行担保是环球公司依被告接船条件提供的,并非依原告的债权请求出具,因此无向原告偿还债务之义务。

法律问题:

1.原告是否具有对“银河”号轮的优先受偿权?(有)

2.船舶优先权是否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被告对原告是否负有赔偿责任? (随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负有赔偿责任)

3.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时效期间?(没有,原告多次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

第四节 船舶登记及船舶国籍

一、船舶登记及船舶国籍的概念

船舶登记:指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力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船舶登记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注册并以国家的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事实。船舶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船舶登记办法,在该国船籍港的航政机关进行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并悬挂该国国旗,从而确定和表明船舶与该特定国家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的一种制度。国籍是一个人隶属于一个国家并作为一个国家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船舶国籍:指船舶所有人按一定国家的船舶登记章程进行登记,取得该国签发的国籍证书,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使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二、船舶登记及船舶国籍的意义 1、便于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以保障海上安全;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享受登记国提供的各种优惠;4、决定某些法律关系的准据法;5、便于获得船旗国的外交保护或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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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登记的种类

1、以登记条件的宽严分——开放登记与正常登记 方便旗(Flag of Convenience)国:巴拿马、玻利维亚

2、以登记的船舶权利分——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权登记。

光船租赁权登记:指为了改变光船租赁船舶的国籍,确认承租人的使用经营权等事宜而进行的登记。

3、以登记的目的分——取得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以登记的有效期限分——通常登记、临时登记。

临时登记:指在一些特殊情况进行的登记,它既可由国家船舶登记机关签发证书,也可由国家驻外使领馆签发,且签发的是临时证书,有效期较短。我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是指在国外购买或建造的船舶,或在国内造船,在国外交船,以及新造船舶出海试航等一些无法进行通常登记的情况。

四、船舶登记的条件 (一)船舶国籍登记

1、严格限制国:本国资本需占50%以上,本国船员需占50%,船舶所有人的主要营业处所需在本国,大多数管理人员须为本国人。

中国属“严格限制国家”,只有中国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船舶才能根据该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取得中国国籍;如洗中外合资的中外企业法人,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而且,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均须由中国公民担任。

2、“开放登记国”要求较低,航运发达国家要求较高,发达国家的船舶纷纷到“开放登记国”进行船舶登记,以逃避本国的“高标准”、“高税收”,使“方便旗”愈演愈烈。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

(三)设置船舶抵押权登记

1、抵押船舶的国籍。船舶抵押权的登记只能在船舶登记国进行,登记机关不办理以外轮为标的的船舶抵押权登记。

2、抵押船舶的种类

3、抵押人的国籍。有的国家规定仅限本国人,有的则包括外国人。

我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20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须提交的文件包括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船舶抵押合同。如船舶属共有人共有,则还需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共有人的同意文件。

(四)光船租赁登记

是为了满足光船承租人希望改变原船舶国籍的需要,以及确认承租人根据光船租赁合同所取得的使用经营权的效力而提出的。

各国出参照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外,还要求承租人提交已注销原船舶国籍的证明及光船租赁合同。有的按通常登记处理,有的则按临时登记处理。我国按临时登记处理。

五、船舶国籍的取得

目前各国给予船舶的国籍,主要有三个条件,即船舶为本国国民或企业所有;船员为本国公民;船舶在本国制造。

在具体做法上,又可分为下列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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