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科上墙制度 下载本文

医生交接班制度

一、科室在行政工作时间之外以及节假日期间,必须设有值班医师。应当根据科室设置情况,安排医师单独或联合值班。

二、值班医师在规定的接班时间之前10分钟到达科室,接受各级医师交班的医疗工作,交班时,应巡视病房。危重病员,并做好床前交接。

三、科室医师下班前,应将危重病员情况和处理事项记录于交班簿,值班医师亦应将值班期间的病情变化处理情况记于病程记录,并同时重点扼要记入交班簿。

四、值班期间急诊入院病人,原则上要及时完成病历书写,如需急救处理或急诊手术来不及书写病历时,应记首次病程记录,然后根据时间情况补写病历。

五、值班医师在班期间,必须尽职尽责,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的临时处理,对急诊入院病员及时检查、填写病历、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理,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上级医师处理。

六、值班医师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得随便找人顶替,确有特殊情况时经科主任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调换。

七、值班医师若有事需暂时离开,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当护理人员请叫时立即前往诊视。

八、值班医师不得脱离日常工作,如因抢救病员或其他特殊原因未得到休息时,经由科主任同意,根据情况给以适当补休。

消毒隔离制度

一、医护人员上班时要服装整洁,不得穿工作服进食堂、幼儿园和离院外出。

二、诊疗、换药、处置前后均应洗手,必要时用消毒液泡手。无菌操作时,要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三、无菌器械、容器、敷料罐、持物钳等要定期灭菌,消毒液要定期更换,体温计用后要用消毒液浸泡,注射做到一人一针一管,换药做到一人一份,一用一消毒。已用过和未用过的物品应有明显标记,并分开放置。定期检查无菌物品是否过期,不得使用过期物品。 四、各种医疗用品,使用后均须消毒。药杯、餐具消毒后再用。便器应每次用后清洗消毒。

五、换药室、治疗室、检查室、产婴室、手术室邓部门应保持室内整洁,每周大扫除一次,私人物品不得带入,清洁用具应专用。并每日用紫外线消毒,每周用化学药物熏蒸消毒,每月作空气培养监测,并作记录。

六、病房应每天定时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流通,地面每日用湿拖布擦洗,病房、办公室、治疗室、厕所的拖布应分开使用。床、床旁桌及椅子每日湿擦,抹布要专用,用后消毒。

七、换下来的脏被服不得随地乱丢,应放于污衣车(袋)上,不得在病房内清点。

八、出院、转科、死亡病员的床单,须做好终末消毒处理。

九、有严重感染及危重病员的有烈性传染病的病员,应安置在单独病室,病室应先作消毒处理。

十、传染病员盒疑似传染病者,应按常规隔离,病员的排泄物和用过的物品,要进行消毒处理。未经消毒的物品,不得带出病房,也不得给他人使用。病房内污布类清点后采用双套袋法运出,洗浆房须先作消毒处理后再清洗。

十一、传染病员应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互串病房和外出,到其他科诊疗时,应做好消毒隔离工作。严格探视陪伴制度,并指导遵守隔离要求。

十二、传染病员按病种分室收治隔离,并有醒目的隔离标志。工作人员进入污染区要穿隔离衣,离开污染区时,须按常规脱去隔离衣。接触不同病种时应更换隔离衣,并洗手。

十三、凡厌氧菌、绿脓杆菌等特殊感染的病员,应严格隔离,用过的器械、被服、病室均须严格消毒处理,用过的敷料要烧毁。

首诊医师负责制

首诊负责制度是体现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对患者高度负责,防止因推诿病人而贻误救治时机,保证患者来院后得到认真、及时诊治,抢救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凡来院就诊的患者尤其是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必须认真负责地进行诊治和抢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收、拒治。 二、属于两科以上多科属疾病的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进行认

真负责的诊疗,并根据病情需要请专科会诊。

三、必须转科治疗的患者,须经转入科室会诊同意。转科前,由首诊医师开写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转出科室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室,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情况。

四、凡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收、拒治。 五、因技术力量、设备条件限制本院不能诊治,必须转院的患者,首诊医师在征得科主任、义务科、行政值班、业务院长同意后方可执行,并提前与相关医院联系;如估计患者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若患者家属要求转院,要做好相关的医疗文书记载。转院途中,需有我院医务人员全程护送。

查对制度

一 、医嘱查对制度

1 、医生开写医嘱后,护士正确转抄在执行单上。

2 、全病区每日大对医嘱一次,查对医嘱完毕后,入院的新病人,抢救病人,大手术后的病人的医嘱应上班与下一班进行查对,并有记录,护士长每周参加2次查对医嘱工作。

3、抢救病人时,医生下达的口头医嘱,执行者应复述一遍,然后执行,并保留安瓿,经两人核实后,方可弃去,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督促医生据实补充医嘱并签字。

4、临时医嘱执行者,要记录执行时间并签全名 5、整理或转抄医嘱必须经第二人查对,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