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包括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是本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管理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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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棚改办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棚改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棚改办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产业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以下简称开发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开发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工作,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经营企业,应当配合、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九条 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涉及的人口、土地统计数据以所在区公安机关、国土部门提供的基本情况表为准。
户口迁出集体土地上棚户区的在校学生、服役士兵、服刑人员在改造时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其他非农户籍人员不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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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棚户区改造应当以政府投资为主。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依法成立改造建设公司,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融资和安置项目建设工作。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与确定的投资主体签订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资数额、改造规模、协议解除条款等。
第十一条 设立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及亏损项目补贴。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规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以依法发行企业债券或者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二章 改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实行计划管理。市棚改办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棚改办应当根据批准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全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和改造项目计划。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确需进行改造的棚户区,可以优先纳入改造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根据城市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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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棚户区改造控制性规划等要求,统筹考虑居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区棚改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市棚改办备案。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后报市棚改办审批。
集体土地上棚户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委托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改造模式、投资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建设方案与实施计划、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资金证明等附件。
集体土地上棚户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还应当包括原村民社保、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新经济组织组建及撤村建社区等内容。
第十五条 已经备案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备案;已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
第十六条 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是指在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列入改造项目计划后,对户口性质、经济组织形式、管理体制和土地性质进行转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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