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样本)1 下载本文

(1)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1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接到灾情报告后,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同时报告县减灾委主任。

长)

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 县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县长) 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报告县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县

审定灾害程度

提出进入Ⅲ级响应建议 分析评估灾情

县减灾委办公室 提出响应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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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及灾害发生 图3:Ⅲ级响应示意图

6.3.3 应急响应

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县民政局领导带领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查灾核灾,了解灾区政府救助能力及灾区需求,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2)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及时召开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会商会,分析灾情,提出救助方案。

(3)根据受灾地政府的申请,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相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应急物资,并报告县减灾委主任。

(4)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5)县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快报向市民政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6)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及灾区需求。

6.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同时报告县减灾委主任。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县民政局、乡镇民政所每年1月和9月开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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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荒、冬令全县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并逐级上报。县民政局必须分别在1月5日和9月30日前将需要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汇总后报市民政局,并附分乡镇灾情统计表。

7.1.2 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7.1.3 县、乡(镇)民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冬令春荒救助工作方案。

7.1.4 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向县政府请求拨款的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商县财政局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接到上级部门的拨款文件后,县民政局根据本级财政状况,结合本级财政投入,提出资金整体分配方案,商县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同县级政府分管领导后,两部门联合下文拨付,同时报市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7.1.5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救助花名册和三联单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助的灾民,由县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助款物。救助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7.1.6 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款物发放情况,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灾款物及时发放到户。

7.1.7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8 县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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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灾民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抗灾能力等因素。

7.2.1 组织核查、评估灾情。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评估和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因灾房屋倒塌损坏等灾害损失情况。

7.2.2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县灾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方针、目标、政策、进度及资金筹集、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措施等。

7.2.3 依照本预案的响应等级,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向县政府申请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县财政局下拨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重建和损房修复。

7.2.4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7.2.5 定期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7.2.6 县发改、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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