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下载本文

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 (2015年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已经国家京津冀协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强化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6日

附件1:河北省新增限制类产业目录(有关钢铁部分)

类别名称 铁矿采选 炼焦 炼铁 炼钢 黑色金属铸造 钢压延加工 铁合金冶炼 全省范围内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禁止新建和扩建(等量置换除外) 理加工 以外 禁止勘查高硫煤(此前,已取得勘能源矿产地质勘查 查许可证的除外),不再新设高硫全省范围内 煤探矿权 禁止勘查超贫磁铁矿(此前,已取固体矿产地质勘查 得勘查许可证的除外),不再新设全省范围内 超贫磁铁矿探矿权 附件2:河北省新增淘汰类产业目录

项目内容和措施 限制开采超贫磁铁矿 禁止新建和扩建(等量置换除外) 禁止新建和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项目(等量置换除外) 禁止新建和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项目(等量置换除外) 禁止新建和扩建(铸管、精密铸造及等量置换除外) 限制新建和扩建(冷加工、增加品种及等量置换除外) 禁止新建和扩建(等量置换除外) 适用范围 全省范围内 全省范围内 全省范围内 全省范围内 全省范围内 全省范围内 类别名称 炼铁 炼钢 项目内容和措施 淘汰45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淘汰40吨及以下转炉 适用范围 全省范围内 全省范围内 附件3: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定位,加快构建河北省“高精尖”经济结构,切实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根据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第3次会议精神及产业协同发展率先突破工作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一、编制体例

《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编制。《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限制和淘汰两类。其中,限制类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淘汰类是指按要求不允许再生产的项目。 二、适用范围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须执行《目录》。经省政府批准,需采取专项政策的地区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三、管理使用

(一)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省、市、县三级相关项目审批和企业注册登记等主管部门在执行办理程序时,须依据《目录》先予审查。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负责《目录》相关条目的解释工作。

(三)《目录》为2015年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