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是那种“令人厌恶”的法则),则是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无这种纯粹的物法法则和纯粹的人法法则,他便只得求助于法则词语结构的不同来进行这种区分。
巴托鲁斯方法虽悖谬可笑,巴托鲁斯的理论与方法也未完全摆脱注释学派的影响,但他已经把新兴资产阶级的文艺复兴运动所鼓吹的人文主义带人了国际私法领域。这主要表现在他在过去封建主义法律适用上的绝对属地主义基础上,提出了一条法律适用上的属人主义,揭示了外国人法与本国物法之间的联系,阐示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从真正意义上创立了国际私法。
5.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依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规定所确定的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对特定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世界各国在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时,主要采取以下原则:
(1)属人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是指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管居住何处,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采取属人管辖原则的国家主要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国家。各国对与人身有关的案件,特别是离婚、监护、亲子、继承等案件,原则上承认当事人本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2 )属地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该地域所属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属地管辖原则可具体分为: A.以住所、居所、临时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各国确立本国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大量地、普遍地是以实体法律关系或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地域因素为基础的。
B.以物之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作为确定管辖权联系因素的物有两种:一种是诉讼标的物,即诉讼当事人之间讼争的财产,一种是为被告所有但与诉讼案件无关的财产。以物之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亦为各国普遍承认。
C.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诉讼原因发生地主要指契约案件中的契约成立地、契约履行地,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各国普遍承认契约纠纷案件、侵权案件由契约成立地、契约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 3 )协议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愉原则,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某一国法院审理。
协议管辖可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明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交由某国法院审理。默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之间未达成书面协议,一方当事人在某国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并进行答辩,从而构成对法院管辖权的确认。
各国在承认协议管辖的同时,也规定了协议管辖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是:
A.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
B.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应是书面的,口头协议须有书面证明。 C.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必须有效,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
D.协议管辖仅限于一审法院。
E.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须是与案件有实际联系国家的法院。
F.专属管辖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予以变更。 (4)平行管辖原则
平行管辖原则是指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
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国法院起诉,由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
(5)专属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原则是指为维护本国公共秩序,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一国主张某类案件只能由本国法院管辖,排除他国法院的管辖权。
八、案例题
1.1998年初,英国甲公司与宁波乙公司拟在宁波市某公园南大门合资兴建综合娱乐场所“宁波大世界”。乙公司遂要求赴英国就甲公司投资的设施性能等进行考察,费用可由甲公司垫付,待合作后补偿。为此,甲公司于1998年11月15日、1999年1月6日两次向原告发出邀请函,允诺在英国逗留期间食宿及交通等将予承担。双方经协商,于1999年2月5日达成《关于乙公司赴英考察事宜协议》。协议约定:(1)乙公司派以王某为首的五人小组赴英国考察,由甲公司发邀请函。(2)在英国期间费用暂由甲公司支付,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弥补。如不能合资,乙公司以其它形式弥补甲公司所垫付的资金。(3)根据市政府意见,乙公司在1999年5月动工兴建。(4)由甲公司协助办理考察手续及签证,考察时间为15天,甲公司代理人丁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分别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乙公司公章。1999年3月17日,高某等一行5人赴英国实地考察,共花食宿、咨询等费用12397英镑。同年3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英国伦敦市签订了合资兴建“宁波大世界”合同。考察回国后,该合同报批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未获批准。嗣后,双方协商,由乙公司以宁波市富锦小区一套二室商品房偿付该出国考察费用。因乙公司未兑现,甲公司遂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我方与被告乙公司洽谈在宁波市建设大型游乐设施期间,乙公司要求我方发函邀请其赴英国考察,并垫付在英国期间的一切费用,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相应资金支付,或以其它形式给予补偿。被告乙公司赴英国考察后,拒付在英期间由我方垫付的费用12397英镑,要求被告乙公司履行协议,偿付垫付的资金。乙公司答辩称:与甲公司签订的合资项目合同未批准,应视为无效合同,不发生违约,赴英国考察费用亦不能全部承担。
请问:
(1)本案的性质是什么?说明理由。 (2)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说明理由。
答:(1)本案双方当事人为在中国境内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商签订了中方去英国考察、外方提供在英国期间的考察费用的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由于双方还同意此笔考察费用将来从合资企业的利润中补偿外方,如不能合资则由中方以其他形式偿付,故在双方之间成立涉外合同之债。双方当事人虽签订有合资兴建“宁波大世界”的合同,此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经报批未获批准,该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对此也无争议及遗留问题需要处理,故本案仅是单纯的涉外合同之债争议。
(2)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之债的争议,在合同中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按照原《合同法》的规定,应当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该合同是在中国境内签订的,债务人为中国法人,债务履行地也在中国,债权人又是向中国法院起诉的,故中国法律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处理。
2.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请问:
(1)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说明理由。 (2)法院处理本案时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说明理由。
答:(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
3.王钰、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因发生婚姻纠纷,阿根廷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4年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给我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的复函指出: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阿根廷法律规定的程序向阿根廷有关方面申请承认。如果当事人要想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
问:请用国际私法理论解释我国为什么不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
答:王、杨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阿根廷法律达成的,阿根廷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王、杨二人分居协议的效力。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4.王某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王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问: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说明理由。
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不动产中,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5.中国公民忻某与中国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某1949年去台湾,1991年加人美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某1975年赴美与曹某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曹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某与曹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曹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忻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曹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年3月,曹某又来到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1991年12月14日,忻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与曹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某支付生活费和扶养费。
问:(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说明理由。
(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准据法?说明理由。 答:(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曹某在美国法院离婚并获准,曹某与忻某的婚姻关系在美国解除。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曹某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忻某提出的离婚诉讼。
(2 )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国际私法历年试题 一、填空
1、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除必要的经济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法律)条件。 2、(萨维民)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建立了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3、把特定的民事关系和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术语中称之为(连接点)。 4、欧洲大陆一些国家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在确定外国法内容时,由(法官)负责查明。 5、国民待遇主要指给予外国(自然人)的待遇,后来扩及至外国的法人、船舶和物品。
6、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不动产物权一直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准据法。 7、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又不实施专利的,任何人都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强制实施申请。
8、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将合同按不同部分作以划分,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9、在FOB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及风险是以(船舷)作为分界线的。
10、合同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的一个重要不同点是,合同是一种合意之债,侵权是一种(法定)之债。 11.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涉外因素,指民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之一必定与外国有关系。 12.政府利益说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里)创立的。 13.冲突规范在结构上可划分为(范围)和系属两部分。
14.德国、奥地利等一些国家基本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在确定外国法内容时,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15.受惠国享受最惠国的权利,只能来自施惠国与受惠国之间的有效的(条约)。
16.19世纪末叶以前,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准据法。 1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的工业产权的客体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18.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在理论上有三种学说,即意思自治说、客观标志说
和(最密切联系说)。 19. CIF易术语表述货物的价格构成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 20.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1.国际私法凋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
22.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23.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一书中全面阐述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24.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25.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6.解决住所积极冲突时,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27.法人对一个特定国家的属性就是法人的(国籍)。
28.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增加,使动产的法律适用发生了变化,动产物权不再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9.《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产权协议》英文缩写是(TRIPs)。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31.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是美国法学家(斯托雷) 32.广义的反致除指反致本身外,还包括转致和(间接反驳)。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4.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各国一般视其居所为其住所。
35.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以其(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36.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亦有例外。外国法人财产清算时,如果外国法人自行终止,其清算适用法律处理。如果外国法人因某种原因被取缔时,其清算适用法律。(外国法人国籍所属国) 37.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书,1980年6月3日我国成为该组织的第(90)成员国。
38.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采用(仓至仓)原则。 39.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40.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美国法学家(阿里)提出来的.
41.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称为(属人法)。
42.国籍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另一种是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43.我国对住所的确定采取以下原则: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45.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张一国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时,采用(充分、即时、有效)的补偿原则。
46. 将一个合同中的几个方面加以分割,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这是合同准据法确定的(分割论)。 47.英美票据法体系国家主张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
48.与我国无条约关系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可由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按(互惠原则)办理。 49.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50.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为独立法人,独立于行政机关,各仲裁委员会之间无(隶属)关系。 51.1869年,法国和(瑞士)缔结了世界上第一个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 52.我国的(司法部)是我国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 5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54.在我国,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55.识别适用的法律,学者们有多种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进行识别时,多适用(法院地法)。
56.最早以法律的形式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加以规定的是(《法国民法典》)。
57.大陆法系国家把当事人的(本国法)作为属人法。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59、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60.19世纪末,出现了一些统一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影响的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61.外国人诉讼能力包括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两方面的内容。
62、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五条规定:“对外国法的指定,也包括它的冲突法在内”.这条规定表明奥地利接受(反致)。 63、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学家巴托鲁斯创立了(法则区别说),这标志着国际私法的诞生。 64、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称之为(冲突规范)。
65、普通法系国家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确定外国法内容时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66、物权法律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准据法。 6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在一成员国已成立的驰名商标无须在另一成员国注册,即可获得(自动)保护。
68、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同一论)主张把合同作为一个整体,只适用一个法律。 69、《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70、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的一般作法是适用接受投资的(东道国)法律
71、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72、最密切联系学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73、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或准据法发生变更,各国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准据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有溯及力,则适用新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没有溯及力,则适用旧法。如果新法对其是否有溯及力未作规定,则按照(法律不溯及力既往)原则,
对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民事关系,仍适用旧法。 21.中国公民郑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74、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1998年吴某到美留学。 举证。 2000年10月,吴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受理了7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案件,并向王某送达了传票。2001年2月,王某向中国法院提起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离婚诉讼。虽然吴某已在美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己受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理了案件,但是中国法院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 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2.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迄今为止国际条约仍是国际私法最76、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国际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主要的渊源之一。(X) 77、物权依物这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其产生可以追溯到 23.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13世纪的意大利。巴托鲁斯创立法则区别说时就主张把法律分为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 “人法”和“物法”。对物权法律关系,主张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当事人没有,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无条件的动产所在地法,对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78、《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对发明专利给予(12个月)的优先权保护。 79.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届会议是1893年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提议下由(荷兰)政府组织召开的。 80.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条冲突规范出自(《永徽律》)。 81.《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了(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 二、判断题 1、两艘巴拿马籍货轮在我国某港口发生碰撞,此案在我国法院审理只能适用我国法,而不能适用巴拿马法律。 (×)2、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在婚姻形式要件方面,可以采用婚姻登记方式,也可以采用宗教的方式结婚。(×)3、将遗产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准据法,这是涉外遗产继承的“区别制”。(√) 4、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依照法人国籍法确定。 (√) 5、外国人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 6、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不得变更专属管辖。(√) 7、法院管辖权不容剥夺,仲裁协议不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8、我国在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提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9、实体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是一种间接调整。(×) 10、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最早法律表现形式。 (√) 11. 我国对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侵权行为的认定采取的是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原则。(√) 12.对于领事婚姻,我国实行对等原则,外国使领馆在我国不举办领事婚姻的,我国在该国也不举办领事婚姻。(√) 13.我国在涉外遗产继承法律制度方面,采用了“同一制”。 (×) 14.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一般由该外国人的属人法确定。 (√) 15.在涉外民事诉讼中,领事代理也需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 (×) 16.各国普遍承认不动产案件属于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专属管辖案件。 (√) 17.当事人之间未订立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仲裁庭可以受理案件。(×) 18.我国在加入《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华盛顿公约》时提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 ) 19.统一实体规范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 20.最密切联系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 选择性冲突规范。(X) 24.奥地利、德国两国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X)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条规定表明我国采用公共秩序保留政策。(√) 26.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存 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在这种条件下,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给予在本国的外国人以国民 待遇,使在本国的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27.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 由,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专利强制许可。(√) 28.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AS贸易术语进行了修改。(√) 29.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依《公约》确定的所适用的法律应为一国的实体法,从而排除了反致。(√ ) 30.1961年《关于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对遗嘱的内容作了详尽的规定。(X ) 31.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我国加入了《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 ) 32.1989年6月,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美国一船运公司签订一份运输合同,租用美国船运公司的一条货轮,将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购买的面粉运至中国。合同规定,发生争议适用美国法律。轮船航行途中遇风暴,海水灌进船舱使货物受损。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中方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美方提供若干美国司法判例请求广州海事作为划分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在我国,判例不能作为判案依据,所以,我国法院不应把美国法院的判例作为划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33.匈牙利1979年《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第75条第2款规定:“本法令的规定也适用于在本法令生效前发生而未经确定判决的有关法律关系的争议。”这一规定表明该法有溯及力。(√) 34.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依其他法律者,应适用其他法律。如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这条规定表明台湾承认转致。(√ ) 35.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英美法系国家法学家以“诈欺使一切归于无效”理论为依据,认为法律规避属于欺诈行为,应该归于无效。(×) 36.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虽属于特殊的物,但发生物权法律冲突时,仍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 37.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