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考试题库(已整理) 下载本文

279、中国人甲(男)于 中国人乙(女)于1974年结婚。1980年,甲、乙先后赴法国留学,后双方分居。1990年甲在法国提起离婚诉讼。1991年法国法院判决解除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甲回国后向我国法院申请,要求承认法国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可以作为承认法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 (ABCD)A:法国于我国存在此方面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B:承认法国判决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C: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D:判决必须是关于民商事争议的判决

280、中国是( )等国际公约、条约或协定的缔约国 (AD)A:《世界版权公约》D:《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283、中国兴华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与日本冈田株式会社订立一项家用电器买卖合同。作为中方律师,你认为可以选择( )为合同适用的法。 (BC)B:日本商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28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依照我国有关规定, (CD)C:其行为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D:其行为在定居国所为,可适用该国法律

28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 (BD)B:两国法院均可受理案件D:外国法院先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裁定,我国法院后受理并判决后,由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不予准许。 288、仲裁机构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时需要审察的事项主要有 (ABCD)A:是否有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协议是否有效B:申请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C:申请仲裁的事项是否属于可仲裁事项D: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超过

291、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要审查(ABCD)A: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仲裁协议B:仲裁协议是否有效C:仲裁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D:诉讼时效是否已超过

292、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CD)C: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D:财产继承方面的

295、准据法的特征包括 (AC)A: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C: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296、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但实践中也形成了一些例外。这些例外是 (ABC)A: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B: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视为有行为能力C: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2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 )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BD)B:强制性D:禁止性

300、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适用于 (ABC)A:涉外侵权关系B:夫妻财产关系C:合同关系

填空题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

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

2.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全面阐述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3.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为准据法。

5.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有限世界新颖性)标准。

6.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7.外国人诉讼能力包括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两方面的内容。

8.解决住所积极冲突时,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9.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增加,使动产的法律适用发生了变化,动产物权不再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0.采用FOB贸易术语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都是以(船舷)为界进行划分的。

名词解释

1.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2.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的制度,包括送达诉讼文书、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

3.反致:是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4.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5.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依其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律为准据法,但法院如果认为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时,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6.领事婚姻:是指本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时,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许可,可以在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手续,或举行仪式。

7.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8.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9.法律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无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判断题

( X )1.2000年3月,中国某旅行社在中国组团到泰国旅游。旅行团到达泰国的当日,旅行团的游客因食用变质的食物,全部食物中毒。在泰国医院治疗7天后,游客们回国。游客们回国后,在北京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某旅行社赔偿损失。在本案中,法院只能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泰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 √ )2.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的系属是不动产所在地法。

( √ )3.德国萨维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与意大利孟西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是有原则性区别的。

( √ )4.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专利强制许可。

( √ )5.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依《公约》确定的所适用的法律应为一国的实体法,从而排除了反致。

( X )6.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迄今为止国际条约仍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之一,

( X )7.奥地利、日本两国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

( X )8.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国际民事关系时,与自然人、法人等一般民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 √ )9.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的一般作法是适用接受投资国的法律。

( √ )10.外国人诉讼行为能力一般由住所法确定,诉讼权利能力—般由属人法确定( X )11.德国、日本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不仅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 中的法律冲突问题,而且要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和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 X )12.里斯在国际礼让说中提出: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里斯这一观点提出了主权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应考虑适用外国法这一国际私法原则。

( X )13.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未被法院地国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时,较有说服力的观点是不应以该未被承认的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

( X )14.在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

( √ )15.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根据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律通过我国法律规定的途径不能查明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X )16.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家授予发明人专利权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 X )17.《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由“港至港”改为“仓至仓”。

( X )18.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辅某些规则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基础采用了无过失原则。

( X )1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 √ )20.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一份大豆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合同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这一仲裁条款是无效的.

( √ )21.国际私法的核心任务就是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X )22.1989年6月,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美国一船运公司签订一份运输合同,租用美国船运公司的一条货轮将我

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购买的面粉运至中国。合同规定,发生争议适用美国法律。轮船航行途中遇风暴,海水灌进船舱使货物受损。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中方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美方提供若干美国司法判例请求广州海事作为划分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在我国,判例不能作为判案依据,所以,我国法院不应把美国法院的判例作为划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 X )23.结果选择说是由意大利学者巴托鲁斯创立的。 ( √ )24.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依其他法律者,应适用其他法律。如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这条规定表明台湾承认转致。

( X )25.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英美法系国家法学家以“诈欺使一切归于无效”理论为依据,认为法律规避属于欺诈行为,应该归于无效。

( X )26.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虽属于特殊的物,但发生物权法律冲突时,仍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

( √ )27.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我国加入了《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

( X )28.美国在判定合同关系中的最密切联系因素时下采用的方法是特征履行说( √ )29.离婚案件各国多适用法院地法,其主要原因是离婚法律多为强行法,涉及一 国民族习俗、伦理观念、公共秩序。

( X )30.外国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时,可以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制度。

( √ )31.中国公民郑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1998年郑某到美国留学。2000年10月,郑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送达了传票。2001年2月,王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郑某已在美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已受理了案件,但是中国法院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

( X )32.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迄今为止国际条约仍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之一。

( √ )33.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 X )34.奥地利和日本两国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

( √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条规定表明我国采用公共秩序保留政策。

( X )36.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国际民事关系时,与自然人、法人等一般民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 √ )37.无限意思自治原则的实质在于允许当事人选择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与合同毫无关系。但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和选择法律必须是善意的。

( √ )38.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的一般作法是适用接受投资国的法律。

( X )39.对领事婚姻,我国一概不予承认。

( X )40.外国人诉讼行为能力一般由住所法确定,诉讼权利能力一般由属人法确定。

一、 日期开头

1.2006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本案。 (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

否有管辖权?

(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请问:(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

答:(1)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本案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以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我国《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

(2)依照《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所以,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并且都具有同一国籍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可使用他们的国籍国法或者共同的住所地法;如果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不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教材263页)

2.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问:

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中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侵权行为地在中国,但两艘船都是俄罗斯籍,依我国《民法通则》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俄罗斯法律。而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两船同为俄罗斯籍,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

损害赔偿都应适用船旗国法律。《民法通则》是一般法,《海商法》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应以俄罗斯法律作为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

3.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4.1986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 请问:

答: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关于法律适用。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由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

5.1999年4月,新西兰甲公司(买方)与江苏乙公司(卖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应以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理由是什么?

答:我国当时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的冲突规则,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没有关于解决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的条款。因而,从合同争议角度上看,即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合同货物产地为中国,合同中约定货物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商检及乙公司所出证明为最后依据,说明了中国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中国法律是处理本案的准据法。

6.1986年,19岁的法国人贝比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签订一份纺织品原料购销合同,??签订合同时我19岁,而法国法律规定的成年人的年龄为21岁,签合同时我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所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

1.贝比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适用何国法律认定贝比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答: 贝比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人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是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根据法国法律,贝比特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各国在承认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的同时,还承认这样一种例外:依当事人本国法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认定具有行为能力。

本案中的合同是贝比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同的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贝比特具有行为能力。

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贝比特签约时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 B开头

1.波多黎各政府法律允许开设赌场。??美国纽约法律规定经营赌场在该州是犯罪行为。 问:

1.本案中应适用哪国法律确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2.美国纽约法院应如何判决这一案件?

答: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在波多黎各签订并在波多黎各履行 (2)处理本案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的,判断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波多黎各法,根据波多黎各的法律,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波多黎各政府允许开设赌场的法律与纽约州禁止开设赌场的法律相抵触,美国法院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波多黎各法律在美国的效力,驳回波多黎各人的起诉。

三、D开头

1.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委托德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 问:

1、外国公民、外国领事是否可以在中国法院担任本国公民的诉讼代理人?

2、本代理合同如果发生纠纷,应当适用哪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3、本案中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是什么法?

答:1、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

2、代理是委托合同行为,合同应当按照合同行为地法律为准据法,本案合同签订地、履行地都是中国,应当以中国法为准据法。 3、本案中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适用中国法,因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适用中国法。

四、F开头

1.方某是在纽约定居并已加入美国国籍的华人,??方某的遗孀

在法国定居,方某在上海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问:

本案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遗产中的动产适用纽约州法律,遗产中的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理由: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我国在国际私法规定:动产适用所有人的本国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因此本案中动产应适用纽约州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约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五、J开头

3.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请问:

l)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答:(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本案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战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

4.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问:1)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2)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 答: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2)若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六、M开头

2.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请问:

(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答(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七、R开头

1.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