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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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仅供一户使用的,全部计入该户套内建筑面积;

b)为不同功能区服务的,其面积列为相应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仅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只计入本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8)室内楼梯处理:

a)为整栋服务的楼梯或电梯,整栋分摊(在个别楼层或部分楼层有门不开的,不影响整栋分摊);

b)楼梯按不同的服务范围分功能区分摊时,屋顶楼梯间仍为整栋的共有建筑面积; c)因各层用途不同,在不同位置设置高、低不同的楼梯,但各楼梯之间所在某一层互通的,如图6-1中的1梯至3梯,这些楼梯的梯间公用面积可合并为区间公用面积。如果某一层还设有专用梯,则按室内专用梯处理,如图6-2的第4层;

图6-1 图6-2

d)室内专用楼梯、电梯,其通过“不使用”楼层部分的梯间公用面积,列为“不使用”和“使用”两部分建筑的区间公用面积;通过“使用”楼层部分的梯间建筑面积为“使用”部分建筑的区内共有面积;

当一裙楼对应有多个塔楼时,通过“不使用”楼层部分的梯间有多个,在裙楼不能按多个塔楼划分成多栋建筑的情况下,列为“不使用”和“使用”两部分建筑的区间公用面积为多个梯间面积的总和,而“使用”部分建筑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各塔楼的面积总和;

一栋楼房从第一层开始至以上各层均为住宅或均为办公用房(即单一用途,有时称主楼),在该楼房的周围与主楼相连(或仅有伸缩缝)建有与主楼用途不同的一层或若干层建筑(有时称附楼)。这时主楼的梯间不能算为“通过其他功能区的楼层”。故附楼不分摊该梯间的面积,如图6-3。但若主楼的第一层仅有梯间或大堂、走道等(即没有与主楼上相同用途的建筑空间),则应视主楼(即塔楼)的梯间是“通过其他功能区的楼层”,其通过其他功能区楼层的梯间面积应列为两功能区的区间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如图6-4。

图6-3 图6-4

9)穿过建筑物通道的建筑面积为公用建筑面积并按如下不同情况确定其应分摊或不分摊:

a)开辟为城市公共通道的,列为不分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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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规划上确定或实际上已作为另外一宗地的必经之路,列为不分摊面积;

c)本宗地内的其他房屋的主要通道,列为不分摊面积;

d)开辟此通道的主要原因是为本栋服务的,则列为应分摊的公用面积。 10)走廊处理:

a)房屋除第一层(地面)外的其他各层的内、外走廊为本层的共有建筑面积;

b)位于建筑物第一层(地面)的外走廊、檐廊,符合如下条件的,其面积列为不分摊的公用面积:

第一,走廊、檐廊临城市街道或本宗地外的公共通道、公共开放空间; 第二,走廊、檐廊两端不能封闭,可在平行于街道方向上通行。

不符合上述两条件的位于第一层的外走廊、檐廊列为应分摊的公用面积。当第一层全部为商铺且各商铺均向走廊(或檐廊)开门时,走廊(或檐廊)的建筑面积列为第一层各商铺应分摊的公用面积。第一层为公寓、办公用房也按上述原则计算。除此之外的第一层外走廊、檐廊建筑面积列为整栋应分摊公用面积。

11)当商场需要分割成通道和若干铺位时,通道的建筑面积由各相关铺位按其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12)两栋独立建筑物之间的架空通廊建筑面积列为不分摊的公用面积。 6.2.5共有建筑面积确认

在一栋建筑的计算数据进入计算系统之前,可按如下步骤对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析确定:

1)确定一栋房屋中所有公用面积的范围和名称; 2)将公用面积划分成应分摊的和不分摊的两类; 3)分析每一部分的应分摊公用面积的服务范围并按公用面积服务范围确定公用面积服务功能区。仅服务于该功能区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区内公用建筑面积;服务于多个功能区的公用面积为区间公用面积。

4)将区间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各区所得的分摊面积分别加到相应的区内公用建筑面积中,然后按本区内的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即先将从高级别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加到低级别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分别计算分摊系数,逐级分摊。

6.3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 6.3.1分摊公式

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Si=K×Si ??(6—1)

K=∑&Si/∑Si ??(6—2) 式中: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m2;

&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m2; ∑&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m2;

∑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m2。

6.3.2分摊方法 6.3.2.1整体分摊 使用功能单一、各分户对共有建筑面积共有共用情况基本一致的房屋适用共有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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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分摊的方法。

分户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6—3)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6—4) 6.3.2.2多级分摊

不适用于整体分摊的房屋,多级分摊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大到小逐级分摊的原则。 1)第一级分摊,根据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各共有建筑部位的服务范围而划分若干功能区。划分功能区时,一般按住宅、办公、商业、地下车库、仓库等不同的使用功能或公用部位不相同的区域进行划分。各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即栋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功能区范围内的自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功能区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第一级分摊系数×各功能区自有建筑面积??(6—5) 第一级分摊系数=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功能区自有建筑面积之和???(6—6) 各功能区自有建筑面积为功能区内各层外围小平投影面积之和减去作为第一级分摊的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部分。

2)第二级分摊,某一功能区分摊得到的第一级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加上功能区内各层之间的共有建筑面积即功能区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第一级分摊的方法,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

层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第二级分摊系数×层自用建筑面积????????(6—7) 第二级分摊系数=(功能区分摊得到的第一级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层间共有建筑面积)÷层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 (6—8)

层套内建筑面积为各层外围小平投影面积减去层内的层间共有建筑面积和作为第一级分摊的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部分。

3)第三级分摊,层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加上各层的层内共有建筑面积,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

分套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第三级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6—9)

第三级分摊系数=(层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层内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6—10)

6.3.3 其它分摊

1)房屋需要进一步分割时,参照上述方法在上一级分摊的基础上再进行分摊计算。 2)非成套房屋中的厅堂、壁柜、厨房、卫生间等由部分房屋产权人共同使用的部位,有协议的,以协议为准进行分摊,无协议的,参照上述方法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七章 房产变更测量

7.1在房屋发生买卖、交换、继承、分析、新建、改建、扩建、重建、拆除、改制等涉及权界调整和面积增减变化时应进行房产变更测量。

7.2房产变更测量的方法: 7.2.1现状变更测量。

1)变更范围小,可根据图上原有房屋或设置的测线,采用钢卷尺定点测量。 2)变更范围大,可采用测线图定点测量或平板仪测量。

3)采用解析法测量或全野外数字采集系统时,应在实地布设好足够的平面控制点,设站逐点进行现场的数据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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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权属变更测量

进行权属变更测量,必须依据变更登记申请书标示的房产及其用地位置草图、权利证明文件、约定日期,通知申请人到现场指界,实施分户测绘。

1)现有的平面控制点、界址点、房角点都可以作为变更测量的基准点。

2)采用图解法进行权属变更测量,应按实量数据计算面积后,再定出分界点在图上的位置。

3)变更测量之后,应对现有房产、原有资料进行修正和处理。 7.3变更测量精度

变更测量精度包括房产图图上精度和解析度。图上精度指的是分幅图图上精度;解析度指的是新增界址点的点位精度以及面积计算精度。

7.3.1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模拟方法测绘的房产分幅平面图上的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50mm。

7.3.2对全野外采集数据或野外解析测量等方法所测的房产要素和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05m。

7.4丘号、栋号、界址点号的调整

丘号、丘支号、栋号、界址点号、房角点号、房产权号、房屋共有权号都不能重号。其中房产权号、房屋共有权号除了整栋房屋拆除须注销权号,一般不预调整。

7.4.1丘合并时,须重新编立丘号,新增丘号沿房产分区或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内最大丘号续编。

7.4.2用地合并,四周外围界址点维持原点号;用地分割或扩大,新增界址点沿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内最大界址点续编。

7.4.3用地单元中房屋被部分拆除或扩建,仍保留原栋号;新建和改建房屋沿丘内最大编号续编。

第八章 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和整理

8.1一般规定

房地产测绘成果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和审核备案制度。

8.1.1一级检查是在全面自检、互查的基础上,由作业小组的专职或兼职检查人员承担的过程检查。检查量外业巡视100%,主要数据抽查30%;内业检查100%。一级检查质量合格后,方能进入下一工序。

8.1.2二级检查是在—级检查的基础上,由房产测绘单位的质量检查机构或专职检查人员所进行的最终检查。检查量外业巡视30%,内业检查100%。

8.1.3对测绘单位提交的测绘产品的验收工作由测绘工作的委托人组织实施。

8.1.4审核备案是房产管理部门对用于房产管理的成果资料组织进行审核备案的工作。经验收合格的房产测绘成果需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用于房产管理。

8.1.5各级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做好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二级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应分别编写检查、验收报告。

8.2上(提)交成果资料内容 1)合同或委托书;

2)技术报告或技术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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