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
生态环境部令部令 第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已于年月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年月日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追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国家要求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第五条 甲方 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甲方 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六条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甲方 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甲方 可以委托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具体工作。
7
建工
第七条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本办法未作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我隐私的,依法不得公开。法律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 甲方 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以下统称网络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应当说明现有工程及其环境保护情况。 (二)甲方 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编制过程中,公众均可向甲方 提出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意见。
公众意见表的内容和格式,由生态环境部制定。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甲方 应当公开下列信息,征求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进度。
甲方 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7
建工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要求应当公开的信息,甲方 应当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同步公开:
(一)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二)通过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接触的报纸公开,且在征求意见的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不得少于次。
(三)通过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鼓励甲方 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微博及其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发布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信息。
第十二条 甲方 可以通过发放科普资料、张贴科普海报、举办科普讲座或者通过学校、社区、大众传播媒介等途径,向公众宣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科学知识,加强与公众互动。
第十三条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甲方 提供的其他方式,在要求进度内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等提交甲方 ,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公众采用实名方式提交意见并提供常住地址。
对公众提交的相关我信息,甲方 不得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未经我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四条 对环境影响方面公众质疑性意见多的建设项目,甲方 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组织开展深度公众参与:
(一)公众质疑性意见主要集中在环境影响预测结论、环境保护措施或者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的,甲方 应当组织召开公众座谈会或者听证会。座谈会或者听证会应当邀请在环境方面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众代表参加。 (二)公众质疑性意见主要集中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技术方法、导则、理论等方面的,甲方 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并邀请在环境方面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众代表列席。
甲方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公众参与的协调指导。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甲方 决定组织召开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应当在会议召开的个工作日前,将会议的进度、地点、主题和可以报名的公众范围、报名办法,通过网络平台和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7
建工
甲方 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受教育水平、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从报名的公众中选择参加会议或者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并在会议召开的个工作日前通知拟邀请的相关专家,并书面通知被选定的代表。
第十六条 甲方 应当在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结束后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记录,整理座谈会纪要或者专家论证结论,并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座谈会纪要或者专家论证结论。座谈会纪要和专家论证结论应当如实记载各种意见。 第十七条 甲方 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可以参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甲方 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单位进行专业分析后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建议。
甲方 应当综合考虑建设项目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单位的建议、技术经济可行性等因素,采纳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合理意见,并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根据采纳的意见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未采纳的意见,甲方 应当说明理由。未采纳的意见由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公众提出的,甲方 应当通过该联系方式,向其说明未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 甲方 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组织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公众参与说明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公众参与的过程、范围和内容。 (二)公众意见收集整理和归纳分析情况。
(三)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或者未采纳情况、理由及向公众反馈的情况等。 公众参与说明的内容和格式,由生态环境部制定。
第二十条 甲方 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通过网络平台,公开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第二十一条 甲方 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附具公众参与说明。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 (二)公众参与说明。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