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共产党员不能信教宣传材料(定) 下载本文

进行成绩考核。自治区和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干部培训工作中,也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和党的宗教政策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学习计划,并长期坚持下去。

23、为什么必须把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与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答:国家和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为了对干预、侵害公民权利的各项非法或违法行为加以制止,以保证公民个人和宗教团体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因此,决不能以强调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为借口而否定或放弃对宗教事务依法进行管理;也不能因强调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而损害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仅是一致的,而且是互为条件的,要贯彻落实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必须依法管理好宗教事务;要依法管理好宗教事务,也必须贯彻落实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24、各级党委政府如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答:江泽民同志在谈到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时指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维护社会长期稳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宗教的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这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坚实的政治和经济基础。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宗教还存在着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对宗教加以引导,使之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要求,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前提下,宗教界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25、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如何切实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答:各级领导特别是县乡领导,要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把宗教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认识宗教问题的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遇到问题既不要惊慌失措,也不要掉以轻心,听之任之。要密切注意宗教方面的情况,适时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随时掌握动态,及时作出决策,指导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工作。凡非法宗教或邪教活动猖獗的地方,要特别重视以党支部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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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要落实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由村(社区)党支部成员担任的规定,并切实担负起领导和管理责任。在一些“宗教热”的乡、村和边远村寨,党组织要建立工作责任制,解决宗教工作无人抓、无人管的问题,坚决改变对宗教问题放任自流的状态。要经过耐心细致而又扎实有效的工作,把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积极性引导到发展经济、脱贫致富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上来。

26、党内法规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是怎么规定的?

答:《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7、如何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

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信教党员的处理,要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对待,妥善处理。(一)对于极少数参与煽动宗教狂热,利用宗教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必须开除其党籍。(二)对于丧失共产主义信念,笃信宗教,或成为宗教职业者,经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三)对于共产主义信念动摇,热衷于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经过批评教育,有转变决心和实际表现,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可作限期改正处理;经过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四)对于受宗教观念影响或迫于社会、家庭的压力,参加一般性宗教活动,但本人能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党工作,服从党的纪律的党员,要对他们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帮助他们在思想和行动上摆脱宗教的束缚。

28、处理农村党员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应注意把握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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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认真妥善地处理好宗教活动问题的通知》中指出:第一,在信教比较普遍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把党员信教同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区别开来,对于为了不脱离群众,尊重和随顺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参加一些传统的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不应视为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第二,对于受宗教观念影响或迫于社会、家庭的压力,参加一般性宗教活动,但本人能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党工作,服从党的纪律的党员,要对他们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帮助他们在思想和行动上摆脱宗教的束缚。第三,对于共产主义信念动摇,热衷于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经过批评教育,有转变决心和实际表现,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可作限期改正处理;经过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第四,对于丧失共产主义信念,笃信宗教,或成为宗教教职人员者,经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第五,对于极少数参与煽动宗教狂热和非法宗教活动,利用宗教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必须开除其党籍。第六,一些年老多病的党员参加宗教活动,党组织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要求他们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并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他们,组织他们学习,参加一些有益的活动,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消除他们因生活困难而求助于宗教的错误做法。

29、自治区对共产党员笃信宗教、参与零散朝觐的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自治区纪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有如下明确规定:

笃信宗教,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以各种形式和途径参与零散朝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0、自治区对共产党员违反规定支持宗教活动的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自治区纪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有如下明确规定:

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资助与国(境)外宗教组织交往活动,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或者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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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为零散朝觐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为持假护照、冒用他人护照朝觐提供方便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包庇、纵容、放任所辖地区和单位的共产党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教师以及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从事宗教活动干扰工作、教学和社会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31、自治区对共产党员、党组织违反规定任免宗教教职人员、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设立宗教课程或者组织宗教活动的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自治区纪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有如下明确规定:

违反规定任免宗教教职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违反规定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设立宗教课程或者组织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2、党政领导干部带头乱批、乱建宗教场所怎么处理?

答: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局《关于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意见》指出:“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口号是错误的。各地党政领导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支持、参与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活动,违者应追究责任,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自治区纪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超标准装修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修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擅自批准将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3、自治区对共产党员支持非法宗教活动的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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