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善于引领公司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造就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骨干人才队伍,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要求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领
导班子成员、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辖的支公司,下同)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级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等。
第三条
总公司党委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
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市场认可,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依法办事、程序合规。
第四条
分公司专家参照高管人员管理。
职数设置及聘期
第五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职数主要按照相应层级机构保费规模设置,兼顾当地区
域经济状况和市场保费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一)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专家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
1.保费规模5亿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
2.保费规模5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可设1名; 3.保费规模10亿元至2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不超过2名; 4.保费规模2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专家不超过2名。 (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
1.保费规模8000万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2名; 2.保费规模8000万元至3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
3.保费规模3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4.保费规模1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区县级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
1.保费规模2000万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2名;
2.保费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团队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上述各级机构班子职数,均为达到相应保费规模时的最高限配置数;省级
分公司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班子职数,均含纪委书记、工会主任;选拔任用省级分公司班子成员,无论其是否任党委成员,班子成员总数均不得超过最高职数限制。
第七条 可以续聘。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实行聘期制,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认真学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总公司党委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忠实履行公司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熟悉现代保险企业管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经济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金融保险市场及制度规则;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联系群众,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情趣健康,廉洁从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从业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九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提任总经理的,应当担任副总经理2年以上,一年以上不满2年的,应当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累计3年以上;提任副总经理的,应当担任总经理助理1年以上;提任总经理助理的,应当担任下一层级正职2年以上。
提任区县级支公司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的,应当符合公司有关任职规定。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特别优秀或者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面向市场选聘人
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要求。
第十一条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和有关党纪政纪及保险监管规定,属于职位禁入情形的,均不得担任分支机构高管人员。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任用,可以采用委任制和聘任制。 (一)对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实行委任制; (二)对经营管理层成员实行聘任期。
第十三条 选拔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一般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逐步扩大对经营管理层成员的市场化选聘。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年龄结构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要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合理梯次结构。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中,新提拔的正职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新进班子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第十五条 组织选拔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沟通酝酿;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进行考察预告; (三)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 (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五)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六)党委讨论研究;
(七)任前公示。其中须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八)依照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六条 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程序
(一)公布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竞争上岗在公司系统内部公布,公开招聘面向社会公布;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组织测试。竞争上岗应当进行民主测评; (四)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公开招聘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了解人选情况; (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八)党委讨论研究;
(九)任前公示。其中须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十)依照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七条 在公司内部选拔高管人员,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应当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组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应按照知情度、关联度和广泛性、代表性原则确定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
选拔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包括: (一)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及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职工代表;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选拔其他高管人员应参照上述情形合理确定推荐人员的范围。
第十八条 选拔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综合运用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考察、查阅档案和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谈话等方法,全面考察其思想品德、素质能力、工作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组织选拔应当坚持任职考察与聘期届满尽职考核、届内考核相结合,充分运用巡视、审计、监管和专项考评结果。
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应当坚持测试与考察相结合,注重工作能力,强化实绩导向。 第十九条 对通过组织选拔方式确定的考察对象和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方式确定的拟任人选,根据情况和需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个工作日。需要进行离任审计、资格核准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选拔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关于人选廉洁从业情况的意见;根据情况听取当地监管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听取其他相关方面的意见。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应当听取当地组织部的意见。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分支机构领导班子和高管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制度,主要分为
聘期届满尽职考核评价和届内考核评价。聘期届满尽职考核评价在聘期届满时进行,届内考核评价在聘期内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二十二条
综合考核评价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述职、绩
效评价、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听取意见、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多维度测评主要包括该层级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员工
代表参与的内部民主测评和监管部门等外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