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善于引领公司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造就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骨干人才队伍,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要求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领

导班子成员、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辖的支公司,下同)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级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等。

第三条

总公司党委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

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市场认可,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依法办事、程序合规。

第四条

分公司专家参照高管人员管理。

职数设置及聘期

第五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职数主要按照相应层级机构保费规模设置,兼顾当地区

域经济状况和市场保费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一)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专家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

1.保费规模5亿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

2.保费规模5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可设1名; 3.保费规模10亿元至2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不超过2名; 4.保费规模2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专家不超过2名。 (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

1.保费规模8000万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2名; 2.保费规模8000万元至3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

3.保费规模3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4.保费规模1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区县级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

1.保费规模2000万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2名;

2.保费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团队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上述各级机构班子职数,均为达到相应保费规模时的最高限配置数;省级

分公司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班子职数,均含纪委书记、工会主任;选拔任用省级分公司班子成员,无论其是否任党委成员,班子成员总数均不得超过最高职数限制。

第七条 可以续聘。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实行聘期制,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认真学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总公司党委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忠实履行公司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熟悉现代保险企业管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经济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金融保险市场及制度规则;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联系群众,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情趣健康,廉洁从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从业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九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提任总经理的,应当担任副总经理2年以上,一年以上不满2年的,应当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累计3年以上;提任副总经理的,应当担任总经理助理1年以上;提任总经理助理的,应当担任下一层级正职2年以上。

提任区县级支公司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的,应当符合公司有关任职规定。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特别优秀或者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面向市场选聘人

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要求。

第十一条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和有关党纪政纪及保险监管规定,属于职位禁入情形的,均不得担任分支机构高管人员。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任用,可以采用委任制和聘任制。 (一)对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实行委任制; (二)对经营管理层成员实行聘任期。

第十三条 选拔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一般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逐步扩大对经营管理层成员的市场化选聘。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年龄结构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要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合理梯次结构。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中,新提拔的正职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新进班子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第十五条 组织选拔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沟通酝酿;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进行考察预告; (三)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 (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五)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六)党委讨论研究;

(七)任前公示。其中须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八)依照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六条 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程序

(一)公布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竞争上岗在公司系统内部公布,公开招聘面向社会公布;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组织测试。竞争上岗应当进行民主测评; (四)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公开招聘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了解人选情况; (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八)党委讨论研究;

(九)任前公示。其中须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十)依照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七条 在公司内部选拔高管人员,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应当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组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应按照知情度、关联度和广泛性、代表性原则确定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

选拔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包括: (一)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及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职工代表;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选拔其他高管人员应参照上述情形合理确定推荐人员的范围。

第十八条 选拔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综合运用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考察、查阅档案和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谈话等方法,全面考察其思想品德、素质能力、工作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组织选拔应当坚持任职考察与聘期届满尽职考核、届内考核相结合,充分运用巡视、审计、监管和专项考评结果。

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应当坚持测试与考察相结合,注重工作能力,强化实绩导向。 第十九条 对通过组织选拔方式确定的考察对象和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方式确定的拟任人选,根据情况和需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个工作日。需要进行离任审计、资格核准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选拔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关于人选廉洁从业情况的意见;根据情况听取当地监管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听取其他相关方面的意见。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应当听取当地组织部的意见。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分支机构领导班子和高管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制度,主要分为

聘期届满尽职考核评价和届内考核评价。聘期届满尽职考核评价在聘期届满时进行,届内考核评价在聘期内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二十二条

综合考核评价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述职、绩

效评价、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听取意见、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多维度测评主要包括该层级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员工

代表参与的内部民主测评和监管部门等外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