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人看守的道口应装设遮断信号机。有人看守的较大桥隧建筑物及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坍方落石地点,根据需要装设遮断信号机。遮断信号机距防护地点不得小于50 m。
(安规第2.2.14条)
第十五条 区间线路上施工,车站驻站联络员与施工现场防护员或施工负责人用电话联系的程序规定如下:
1.施工负责人应通过驻站联络员与车站值班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列车运行时刻,设置好防护后方可施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密切注意来车“预报”、“确报”等信号。
(1)预报:车站对施工区间办理闭塞时,驻站联络员应立即向现场防护员发出预报;如系通过列车,则应提前一个车站(即邻站向本站发车时)发出预报。
(2)确报:车站向施工区间发车时,驻站联络员应立即向现场防护员发出确报。
(3)施工地点距车站较近或施工条件较复杂,需提前预报、确报时,施工负责人应事先与驻站联络员商定明确,并通知全体防护员及施工人员。
(4)变更通知:预报、确报有变化时,驻站联络员应向现场防护员发出变更通知。
2.现场防护员接到驻站联络员发出的预报、确报、变更通知后,均应立即通知施工负责人或按规定信号(用喇叭、信号旗等)向施工负责人重复鸣示,直至对方以相同信号回答时为止。同时应加强警戒,注意嘹望,监视来车与工地情况。如设置有中间联络防护员时,应以上述相同方式准确及时地将信息传达给对方。
3.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应至少每3~5 min联系一次。
4.驻站联络员应加强与车站值班员的联系,双线区段及方向来车时,驻站联络员应及时通知现场防护员转报施工负责人。(安规第2.2.15条)
第十六条 区间线路上施工设置或撤除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的程序如下: 1.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1)驻站联络员抄录并确认施工封锁调度命令,通知现场施工负责人;
(2)现场施工负责人通知现场防护员按规定在施工地点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3)按规定设置好移动停车信号后发出施工命令。 2.撤除移动停车信号
(1)现场施工负责人和设备管理单位监督检查人员,共同检查确认线路已达到放行列车条件; (2)通知现场防护员撤除施工地段的移动停车信号; (3)通知车站开通线路。(安规第2.2.16条)
第十七条 如无电话联系条件,施工负责人与现场防护员联系的听觉、视觉信号,按表2.2.17执行。(安规第2.2.17条)
听觉、视觉信号表 表2.2.17 项 目 预报信号 上行两长声 确报信号 一长两短声 警报信号 一长三短声 停车信号 连续短声 红色信号 -- -·· -··· ······ ――· 通知施工负责人,车站已向施工区间发车 通知施工负责人及全体施工人员,列车已经接近 无停车信号时,白天两臂高举向两侧急剧摇动,夜间用灯光或火光上下急剧摇动 通知施工负责人,刚刚发过的预报(或确报)信号已予取消 显示方法 下行一长声 - 通知施工负责人,车站已对施工区间办理闭塞 说 明 取消信号 两长一短声 13
设置防护 一短一长声 ·- (1)施工负责人鸣示一短一长声,并高举红旗作圆形转动,指示防护员设置停车防护 (2)防护员设好响墩防护后以同样方式回报施工负责人 (1)施工负责人指示防护员撤除停车防护 (2)防护员撤除停车防护后用同样方法回报施工负责人 撤销防护 一长一短声 -· 注:听觉信号,长声为3 s,短声为1 s,音响间隔为1 s,重复鸣示时须间隔5 s。 第十八条 凡上道进行设备检查时,必须设现场防护员。在线路允许速度υmax>120 km/h区段进行设备检查时,应避开速度大于120 km/h的列车;无法避开时,必须增设驻站联络员,及时通报列车运行情况,并保持每3 min联系一次。
在长大桥梁、隧道及瞭望条件不良地段作业时,应增设防护员;在调车场及驼峰下的线路、道岔群等处所作业时,必须增设驻站联络员,并按规定向车站联系登记。(安规第2.2.18条) 防护信号备品
第十九 条线桥车间、工区和巡道、巡守小组的防护信号备品数量,应按表2.2.19规定配备。
防护信号备品表 表2.2.19 名 称 作业标 停车信号 减速信号 减速地点标 双面信号灯 火炬 喇 叭 响墩 红色信号旗 黄色信号旗 单 位 车 间 个 个 个 个 盏 只 个 个 面 面 l 2 2 2 单 线 工 区 4 2 2 2 4 2 6 9 6 6 2 4 1/人 2 1 6 3 1 1 2 1 2 2 2 双 线 巡道巡守 车 间 工 区 巡道巡守 6 4 4 4 6 4 6 12 9 6 4 5 1/人 2 1 12 3 1 2 2 短路铜线(自动闭塞条 区间) 无线电话机 台 14
有线电话机 台 2 4 2 2 4 2 “T”字减速信号 个 4 4 注:(1)巡守人员多人值班时,喇叭、信号灯、信号旗应按实际需要相应增加; (2)大、中、维修施工单位需要的信号用品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3)单线有道岔的工区,停车信号应配备3个,并配备双面黄色减速信号2个; (4)响墩和火炬,每年至少做一次检定试验,不合格者及时更换; (5)速度大于120 km/h区段的工区配置带“T”字减速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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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气化区段工区,配备70 mm回流线,其数量与长度根据需要确定;
(7)无线电话机宜设有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频点。(安规第2.2.18条)
第三节 养路机械作业
小型养路机械
第一条 凡上道使用涉及行车安全的小型养路机械,必须经过铁路产品认证。小型养路机械、机具及防护设备应专管专用,加强日常检修和定期检查,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未设置安全装置、未经产品认证和状态不良,严禁上道使用。(安规第2.4.13条)
第二条 在线路上使用小型养路机械作业时,应由线路工长担任施工负责人。各种小型养路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技术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由段批准后方可上岗。(安规第2.4.14条) 第三条 小型养路机械上道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设置好防护;应按本规则第2.2.7条、第2.2.8条规定设置防护;防护设备应采用自动报警器或无线通信等装置。(安规第2.4.15条) 第四条 使用小型机械作业时,其下道架应有专人负责,并随主机移动,距离不得大于15m。(安规第2.4.16条)
第五条 小型养路机械、机具、防护电话和自动报警器等必须性能良好方可上道;如在作业中发生故障,应停机下道进行检修。·采用成组机械作业时,应由施工负责人统一指挥送、断电工作。(安规第2.4.17条)
第六条 结束作业时,下道后的小型养路机械必须放置稳固,不准侵入限界,采取防溜措施,并加锁固定。下道架不得向线路方向倾斜。(安规第2.4.18条)
第二章 人身安全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条 各单位应经常对员工进行人身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安全规章及有关操作技术。员工在任职、提职、改职前,必须经过段或段以上单位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新工人、临时工必须提前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未经安全技术教育或经教育但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道作业。(安规第3.1.1条)
第二条 从事轨道车驾驶、大型养路机械驾驶和操作、钢轨探伤、钢轨焊(熔)接工作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安规第3.1.2条) 第三条 进行接触粉尘、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使用电器、机械,以及高空作业等,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安规第3.1.3条)
第四条 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必须有专人保管,储藏时应与建筑物、烟火及水源隔离;搬运装卸及使用时,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慎防起火、爆炸和中毒。(安规第3.1.4条)
第五条 野外作业遇雷雨时,作业人员应放下手中 的金属器具,迅速到安全处所躲避,严禁在大树下、电杆旁和涵洞内躲避。酷暑、严寒季节,应采取措施,防止中暑、溺水、冻伤和煤气中毒。(安规第3.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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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避 车
第一条 线路作业和巡检人员,必须熟悉管内的线桥设备情况、列车运行速度、密度和各种信号显示方法,并主意瞭望,及时下道避车。(安规第3.2.1条)
第二条 步行上下班时,区间应在路肩或路旁走行;在双线区间,应面迎列车方向;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车站内如必须走道心时,应在其前后设置专人防护。进路信号辨认不清时,应及时下道避车。(安规第3.2.2条) 第三条 作业人员下道避车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距钢轨头部外侧距离:
1.υmax≤120km/h时,一般应满足2m;
2.120km/h<υmax≤160km/h时,不小于2.5m; 3.160km/h<υmax≤200km/h时,不小于3.0 rn。 二、本线来车按下列距离下道完毕: 1. υmax≤60km/h时,不小于500m;
2.60km/h<υmax≤120km/h时,不小于800m; 3.120km/h<υmax≤160km/h时,不小于1400m; 4.160km/h<υmax≤200km/h时,不小于2000m。 三、邻线(线间距小于6.5In)来车下道规定: 1.本线不封锁时
(1)邻线速度υmax≤6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
(2)60 km/h<邻线速度υmax≤120 km/h时,来车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 (3)邻纷速度υmax >120 km/h时,下道距离不小于1 400 m: (4)瞭望条件不良,邻线来车时本线必须下道。 2.本线封锁时
(1)邻线速度υmax≤120 km/h时,本线可不下道;
(2)120 km/h<邻线速度υmax≤160 km/h时,本线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 (3)邻线速度υmax >160 km/h时,本线必须下道,距离不小于2000m。
四、在站内其他线路作业,躲避本线列车时,下道距离不小于500 m;邻线来车时,与正线相邻的站线按本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办理,其他站线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列车进路不明时必须下道避车。
五、速度小于120km/h区段,瞭望条件大于2000m以上时,钢轨探伤小车、轨道检查小车作业,邻线来车可不下道。
六、人员下道避车时应面向列车认真瞭望,防止列车上的抛落、坠落物或绳索伤人。
七、人员下道避车的同时,必须将作业机具、材料移出线路,放置、堆码牢固,不得侵入限界,两线间不得停留人员和放置机具、材料。(安规第3.2.3条)
第四条 严禁作业人员跳车、钻车、扒车和由车底下、车钩上传递工具材料。休息时不准坐在钢轨、轨枕头及道床边坡上。绕行停留车辆时其距离应不小于5 m,并注意车辆动态和邻线上开来的列车。(安规第3.2.4条)
第五条 遇有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影响瞭望时,应停止线上作业和上道检查,必须作业时,应采取特殊安全措施,保证来车之前按规定的距离及时下道。(安规第3.2.5条) 第六条 线路允许速度υmax≤120km/h的区段,遇有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及陈望困难地段,巡道、巡守人员应在路肩上行走,并注意察看线路状态。
线路允许速度υmax >120km/h的区段,巡道、巡守人员应在路肩上行走,并注意察看线路状态。(安规第3.2.6条)
第三节 线桥作业
线路作业
第一条 作业前,施工作业负责人和机具使用人员应对机具进行检查,机具状态不良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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