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机动车辆申请免于强制性 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须知
一、依据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实施; 二、对于申请资料包括:
1、书面资料包括:
⑴《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人原则上应为最终使用人;
⑵委托代理协议(如贸易单证收货人与申请人不一致时需提供,参考格式见附件2);
⑶加盖公章的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⑷加盖公章的进口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复印件; ⑸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中国的哪些安全标准要求; ⑹加盖公章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正本;
⑺对申请进口在已获CCC认证车辆基础上改装车辆的,需提供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经实际现场确认与原获证产品不属于同一型号,以及应追加何种检测项目的文件;
⑻申请人申请的车辆品牌名称必须在质检总局2004年52号公告内,若不在公告内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车辆中英文品牌签注表(见附件3)并加盖公章,否则不接受申请;
⑼《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车型结构及主要技术参数表》(见附件4);
⑽保证函,保证函应包含检测后有不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要求即自
行退运或者在检验检疫机关监管下销毁,并承担相关后果,所获进口通关单仅用于暂时进口车辆检测,不作其它用途等内容(参考格式见附件6)。
2、电子文件包括:
⑴《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人原则上应为最终使用人;
⑵《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见附件7),从“申请人”开始填写至“生产厂名”;
⑶《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工作联系单》(见附件8),请填写单位名称和表格中车辆信息,进口数量应与抽样数量一致。
上述电子文件递交资料请发至cccjiance@163.com的公共邮箱,邮件标题请注明申请人名称。
三、资料审查合格并通过上海局认证处和检管处审批的:
1、凭以下资料到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三科窗口办理免办CCC认证申请:
⑴检验检疫机关加盖印章的《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复印件;
⑵情况说明、外贸合同、发票、提单、箱单、报关单、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
2、办理免办CCC认证申请2个工作日后,凭有关外贸单据到浦东检验检疫局检务综合窗口办理报检,获取通关单。
3、车辆通关5日内,凭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正本《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正本《免于强
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工作联系单》、《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车型结构及主要技术参数表》(见附件4)以及附件5所列各项报告等资料到指定检测机构实施机动车检测。 四、车辆检测合格或经整改合格的:
1、凭浦东检验检疫局机电处出具的《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样品领取通知单》到检测机构领取车辆(未经检验检疫机关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移动或领取车辆)。
2、凭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报检时获取的通关单复印件向浦东检验检验局申请办理《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五、车辆检测不合格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检验检疫部门出具不合格通知书,车辆退运或者在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实施销毁处理。
六、受理部门、地点、时间、电话:
1、受理部门: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处;
2、受理地点: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二楼报检大厅机电三科窗口;
3、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中午11:30-13:00休息); 4、咨询电话:(021)68549999-17211。 七、车辆产品注意以下要求:
1、用于普通消费的乘用车、客车,请提供有关外廓尺寸、质量、轴载荷等,申请前请自行确认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1589-2004要求,不符合的将不受理申请,VIN码不符合GB16735-2004标准要求
的不予受理;附件9为《乘用车及客车的外廓尺寸及轴荷限值》供参考。
2、用于生产、检测、监测、电视转播等特殊工程车,VIN码不正确的,提供有关省部级政府部门主管司厅局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厅局级)出具的特殊用途证明函件。
3、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视为不同型号产品。 4、同生产厂生产的同一型号向中国出口规格的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规格的产品不予受理。
5、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产品已在国内生产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予受理。
6、同批同型号报检车辆不得超过5辆。
7、初次申请时提交VIN和发动机号须与送样检测时一致,如因商业原因实际车辆发生变更,申请人须按程序重新申请。
8、同生产厂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已发现认证项目不合格的,不予批准。
9、汽车产品检测项目中应注意:
⑴对于侧翻稳定角、转向装臵、制动装臵、前方视野、后视镜安装、燃油系统及排气管、护轮板、防护装臵、客车结构、噪声、整车及发动机排气污染物、含氟物质、汽车罩盖锁、防盗装臵、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汽车定臵噪声等项目,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即禁止入境。
⑵除用于特种作业和检测运输用途的车辆,汽车尺寸、轴荷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