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2.5.1 危险物品的运输应设下列警示标志:
——运输放射源和火工品的车辆(船舶)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测井施工作业使用放射源和火工品的现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5.4.2.5.2 测井队应配备的检测仪器:
——测井队应配备便携式放射性剂量监测仪,定期检查并记录;
——从事放射性的测井人员每人应配备个人放射性剂量计,定期检查并记录; ——在可能含有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井作业时,测井队应配备一台便携式硫化氢气体监测报警仪。定期检查并记录。
5.4.2.5.3 从事下列作业的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测井人员应按相关的规定配备防护用品; ——装卸放射源的人员应按规定配备防护用品; ——装卸、押运火工品的人员应按规定配备防护用品。 5.4.3放射源的领取、运输、使用和防护 5.4.3.1 放射源的领取和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测井队应配押源工;
——押源工负责放射源领取、押运、使用、现场保管及交还; ——押源工将放射源装人运源车、检查无误后锁闭车门; ——运源车应采用运源专用车;
——运源车应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应搭乘无关人员,不应在人口稠密区和危险区段停留。中途停车、住宿时应有专人监护。
5.4.3.2 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专用贮源箱应设有“当心电离辐射”标志;
——装卸放射源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圈闭相应的作业区域,按操作规程操作; ——起吊载源仪器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工作人员不应触摸仪器源室; ——施工返回后,应直接将放射源送交源库,并与保管员办理入库手续;
——放射性测井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应急照射情况的干预,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关于油(气)田非密封型、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的规定;
——放射源及载源设备性能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关于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的规定;
——测井作业完后应将污染物带回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5.4.4 射孔
5.4.4.1 应根据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编制射孔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按审批程序审批。
5.4.4.2 射孔作业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5.4.4.3火工品的领取、运输和使用
5.4.4.3.1 火工品的领取和运输除应符舍国家现行标准关于爆炸物品领取和运输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测井队应配护炮工;
——押运员负责火工品从库房领出、押运、使用、现场保管及把剩余火工品交还库房; ——押运员领取雷管时应使用手提保险箱,由保管员直接将雷管导线短路后放入保险箱内;
——运输射孔弹和雷管时,应分别存放在不同的保险箱内,分车运输,应由专人监护。保险箱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运输火工品的保险箱,应固定牢靠;运输火工品的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不许无关人员搭乘;
——道路、天气良好的情况下,汽车行驶速度不应超过60km/h;在因扬尘、起雾、暴风雪等引起能见度低时,汽车行驶速度应在20km/h以下;
——途中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放在离建筑物200m以外的空旷地带; ——火工品应采用专车运输。
5.4.4.3.2 火工品的使用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关于爆炸物品使用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钻井平台上(现场)存放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放在专用释放架上或指定区域; ——射孔时平台上(现场)不应使用电、气焊。平台上或停靠在平台(作业现场)周围的船舶(车辆、人员)不应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装炮时应选择离开井口3m以外的工作区,圈闭相应的作业区域;
——联炮前,操作工程师应拔掉点火开关钥匙和接线排上的短路插头,开关钥匙交测井队长保管;
——在井口进行接线时,应将枪身全部下入井内,电缆缆芯对地短路放电后方可接通;未起爆的枪身起出井口前,应先断开引线并绝缘好后,方可起出井口;
——未起爆的枪身或已装好的枪身不再进行施工时,应在圈闭相应的作业区域内及时拆
除雷管和射孔弹;
——下过井的雷管不应再用;
——撞击式井壁取心器炸药的安全使用,应符合国家火工品安全管理规定; ——检测雷管时应使用爆破欧姆表测量;
——下深未超过200m时,不应检测井内的枪身或爆炸筒;
——不应在大雾、雷雨、七级风以上(含七级)天气及夜间开始射孔和爆炸作业; ——施工结束返回后,应直接将剩余火工品送交库房,并与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 ——火工品的销毁,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关于石油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销毁的规定。
5.5 试油(气)和井下作业 5.5.1 设计安全原则
5.5.1.1 设计应由认可的单位承担,并按审批程序审批,如需变更,按变更审批程序审批。
5.5.1.2 设计的安全措施应能防止中毒、井喷、着火、爆炸等事故及复杂情况的发生。 5.5.2 地质设计
5.5.2.1 应提供本井的地质、钻井及完井基本数据,包括井身结构、钻开油气层的钻井液性能、漏失、井涌,钻井显示、取心以及完井液性能、固井质量、水泥返高、套管头、套管规格、井身质量、测井、录井、中途测试等资料。 5.5.2.2 应根据地质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并编制安全提示。
5.5.2.3 应提供区域地质资料、邻井的试油(气)作业资料,及本井已取得的温度、压力,产量及流体特性等资料,并应特别注明硫化氢、二氧化碳的含量和地层压力。
5.5.2.4 应提供井场周围500m以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等分布资料;对高压、高产及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应提供1000m以内的资料。 5.5.3 工程设计
5.5.3.1 应根据地质设计编制工程设计,并根据地质设计中的风险评估、安全提示及工程设计中采用的工艺技术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按设计审批程序审批。
5.5.3.2 所选井口装置的性能压力应满足试油和作业要求。高压、高产及含硫化氢油(气)井应采用配有液压(或手动)控和阀门的采油(气)树及地面控制管汇。对重点高压含硫化氢油(气)井井口装置应进行等压气密检验。其性能应满足抗高温、抗硫化氢、防腐的要求,并符合4.5.5的规定。
5.5.3.3 井筒、套管头和井口控制装置应试压合格后方可使用。
5.5.3.4 含硫化氢、二氧化碳的油(气)井,应有抗硫化氢、防腐蚀措施。下井管柱应具有抗硫化氢、二氧化碳腐蚀的能力,并符合4.5.5的规定。
5.5.3.5 高温高压油(气)井,下井工具性能应满足耐高温、高压的要求,并应有试压、试温检验报告。
5.5.4 试油(气)和井下作业地面设备
5.5.4.1 根据井深、井斜及管柱重量。选择修井机械、井架和游动系统等配套设备。 5.5.4.2 钻台或修井操作台应满足井控装置安装、起下钻和井控操作要求。
5.5.4.3 根据设计选择地面测试流程。高压天然气井的地面测试流程应包括紧急关闭系统。
5.5.4.4 分离器及闸门、流程管线按分离器的工作压力试压;分离器通畅,闸门灵活可靠,扫线干净。
5.5.4.5 井口产出的流体,应分离计量。分离出的天然气应点火烧掉或进入集输系统,产出的液体进入储罐;分离器距井口30m以上,火炬应距离井口、建筑物及森林50m以外,含硫化氢天然气井火炬距离井口100m以外,且位于主导风向的两侧。
5.5.4.6 含硫化氢、二氧化碳的油(气)井,从井口到分离器出口的设备、流程,应抗硫化氢、抗二氧化碳腐蚀,并符合4.5.5的规定。 5.5.5 井控装置
5.5.5.1 试油(气)和井下作业的井均应安装井控装置。高压高产油(气)井应安装液压防喷器及(或)高压自封防喷器,并配置高压节流管汇。
5.5.5.2 含硫化氢、二氧化碳井,井控装置、变径法兰应具有抗硫化氢、抗二氧化碳腐蚀的能力,并符合4.5.5的规定。
5.5.5.3 井控装置(除自封防喷器外)、变径法兰、高压防喷管的压力等级应与油气层最高地层压力相匹配,按压力等级试压合格。
5.5.5.4 在钻台上应配备具有与正在使用的工作管柱相适配的连接端和处于开启位置的旋塞球阀。当同时下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管柱时,对正在使用的每种管柱,都应有一个可供使用的旋塞球阀。
5.5.5.5 井控装置应统一编号建档,有试压合格证。 5.5.6 试油(气)和井下作业管柱
5.5.6.1 高温高压油(气)井应采用气密封油管,下井管柱丝扣应涂耐高温高压丝扣密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