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2012-2007《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 下载本文

况时应及时进行救助。

6.2.2.10 工作艇收回后,应及时检修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6.2.3 作业结束

6.2.3.1 作业结束后,应严格按操作程序收回水下设备。 6.2.3.2 应编制完工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作业安全的内容。 6.3 钻井

6.3.1 设计原则和依据应符合5.2.1的规定。

6.3.2 钻井地质设计应符台5.2.2中除5.2.2.3以外的规定。

6.3.3 钻井工程设计应符合5.2.3中除5.2.3.4以外的规定。同时,在固井设计中应考虑隔水套管、补偿提升装置的有关内容。

6.3.4 井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对海洋石油作业井控的要求。 6.3.5 移动式钻井平台就位前

——应完成井场海洋工程地质调查与海况调查。

——应成立拖航小组,制定拖航计划,召开拖航会议,进行安全分析。 ——拖航前应进行拖航安全检查。

——应按拖航计划要求定时收听海况、天气预报,与拖船保持联系;巡回检查被拖钻井平台,随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遇到台风或恶劣天气,应就近选择避风海湾避风。

——进入井位前,应根据海流、风等情况确定进井场以及锚泊定位的方法。 ——海洋插桩时应考虑季节主导风向。 ——坐底式平台应有防滑移措施。

6.3.6 固定式平台上钻井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海洋固定平台安全规则的要求。

6.3.7 钻井作业前

——应完成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

——应对钻井设备、安全消防设备等进行检验和测试,确认其是否符合钻井作业安全要求;开钻前应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钻井作业前应召开安全技术交底会。 ——应对应急预案内容进行演练。 6.3.8 钻进

6.3.8.1 平台经理、钻井队长、司钻、副司钻等以上钻井作业人员应具有司钻操作证,在起钻开始和下钻后期以及处理复杂情况时,应由司钻以上钻井作业人员操作。 6.3.8.2 在钻进中,应注意观察钻台上各种仪表的变化,观察溢流与井漏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等,如有异常应及时汇报平台经理和钻井总监。

6.3.8.3 常规钻进除应符合5.2.6.1的规定外,起、下钻还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遇七级以上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不应进行起、下钻作业; ——应考虑半潜式钻井平台沉浮漂移对作业的影响 ——每个班次应对游动系统防碰装置进行一次功能试验;

——应通过计量罐向井内灌满钻井液以平衡地层压力,并注意观察井内溢流及漏失情况。

6.3.8.4 欠平衡钻井 应符合5.2.7.1.4的规定。 6.3.9 钻开油气层

6.3.9.1 钻开油气层前,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按设计要求对井口装置、防喷器组、高压管汇、高压阀门等进行压力试验,确认合格后方能进行作业;

——钻进油气层前应针对性的做一次安全检查;

——节流管汇、压井管线及井控控制盘上的所有阀门、开关应保证灵活好用,按规定处于开/闭位置,并有明显标示;

——储能器、钻井仪表、可燃气体和硫化氢探测装置应处于良好状态;

——钻开油气层前100m,通过钻井循环通道和经阻流管汇做一次低泵冲泵压试验;同时平台应组织一次防井喷演习;

——每层套管固完井后,钻水泥塞到套管鞋以上5m,进行套管试压(试验压力为套管抗内压强度的80%)。在钻穿每一层套管鞋或尾管鞋后,钻新地层3m~5m,应进行地层破裂压力试验(隔水导管和碳酸盐地层除外);

——储备足够量的高密度钻井液、重晶石和堵漏材料。 6.3.9.2钻开油气层后,应符合以下要求:

——每个班次、更换钻头、钻具重新组合、钻井液密度变化时,应进行低泵冲泵压试验,并记入专用记录簿中作为压井时参考依据; ——每个倒班次应按规定进行防喷演习;

——钻开油气层后要及时掌握井下油气上窜速度。起钻前古气量不超过10%,起钻时油气上窜速度不超过50m/h;

——如钻速突然加快,在钻井进尺1.5m内,应停钻循环观察并立即汇报平台经理和钻井总监,如井下情况正常,恢复钻进,如发现溢流应立即处理;

——在油气层钻进过程中,司钻岗位操作者应注意掌握钻井参数及钻井液密度和量的增减变化情况,若有异常,应立即报告平台经理和钻井总监,同时根据井下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钻开油气层后的起、下钻作业中,由于修理设备和其他原因,要中断起、下钻作业,钻柱上要接好回压阀;

——加强可燃气体的监测和火源、热源的管理,必要时可禁止热工和冷工作业; ——在高压油气层电测时,井内钻井液静止时间一般不超过24h,超过则应采取通井后再测井;

——空井或电测时,应用计量罐循环观察井口溢流现象并定时做好记录。 6.3.10 下套管

6.3.10.1 下套管时,应注意观察钻井液出口管钻井液的返出情况,若有异常,应立即报告平台经理和钻井总监,同时根据井下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6.3.10.2 下套管遇阻、遇卡活动套管时,应密切注意指重表悬重的变化。上提负荷不应超过套管抗拉强度的70%。

6.3.11 井口与套管保护、中途测试、复杂情况的预防与处理应符合5.2.8、5.2.9、5.2.11的规定。 6.3.12 弃井

6.3.12.1 弃井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同压力体系地层应经充分封堵;防止地层内的流体进入井眼、井内流体流出海底泥面;

——封堵地层或井眼的水泥塞和桥塞的位置应避开自由套管段,并经检测合格。 6.3.12.2 井口遗留物的要求按以下规定执行:

——所有的套管、井口装置或桩,在永久弃井时,应按规定在我国领海海域内清除至海底泥面以下4m,在我国其他海域的残留物不得妨碍其他海洋主导功能的使用;

——对临时弃井,保留在海底水下或水上的井口装置或井口帽,应设置井口助航信号装置,并按有关规定报告。

6.4 录井

应符合5.3的规定。 6.5 测井与测试

6.5.1 测井除应符合5.4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在进行测井作业时,钻台及井场应有符合要求的作业场地,停止进行其他作业。平台上必要的准备工作应在远离测井电缆、指重计线和喇叭线的地方进行,电焊作业应得到批准;

——测井作业期间,平台应有专人值班,夜间作业时,应保障测井作业区的照明; ——遇七级(含七级)以上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不应进行测井作业;若正在进行测井作业,应暂停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

——在测井过程中,若有井涌迹象,应立即通知钻井总监,并采取有效措施; ——射孔枪下井过程中要做到平稳,严禁快放、急停。在处理遇卡事故上提电缆或拉断弱点时,不应使用测井绞车,而应使用钻机大钩。除必要的指挥和工作人员,钻台不应有其他人员。

6.5.2 测试除应符合5.5(5.5.2.4、5.5.4.5和5.5.7除外)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应按设计要求对测试设备和仪器仪表进行分段试压;

——燃烧放喷时应根据风向及时切换燃烧器,确保顺风燃烧。平台两侧的消防、喷淋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

——流动测试期应定时检查测试流程有无刺漏发生; ——当平台风力超过七级时,应暂停作业;

——酸化作业时,严禁非工作人员穿越高压管汇,若发现有刺漏现象应立即停泵; ——地面测试树及阻流管汇在每层测试前应重新试压。 6.5.3 延长测试

6.5.3.1 作业前,应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

6.5.3.2 系泊装置安装、与储油设施联接要严格遵守设计要求,至少应做到: ——系泊点设置要充分考虑风、浪、流对储油设施系带、停泊和解脱安全的影响;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系泊点至钻井船(平台)的安全距离,在任何情况下避免发生碰撞;

——根据作业海区的水深和海底浅层地质情况选择符合类型要求和质量要求的系泊锚。 6.5.3.3 平台上应按延长测试的设计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可燃气体探测仪和探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