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下载本文

4.6.3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误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或视情况评定、但不超过误工期。 4.7 闭合型颅脑损伤 4.7.1轻型

4.7.1.1损伤当时无意识障碍,有主诉症状,但神经系统检查无客观体征:误工30日,营养、护理可以不考虑。

4.7.1.2损伤当时有意识障碍,伴有逆行性遗忘,无颅骨骨折,无神经系统定位体征,但有主诉症状:误工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

4.7.1.3损伤致颅骨骨折,神经系统检查无定位体征,头颅CT无脑实质损害,但有主诉症状,脑电图有轻度异常:误工90日,营养、护理可参照颅骨骨折,必要时适当放宽。

4.7.2中型:误工90日~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4.7.3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

4.8.1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误工30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4.8.2 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

4.9.1颅骨缺损,需行颅骨修补术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2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3外伤性智力损伤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4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5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6化脓性脑膜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7脑脓肿: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8颅脑损伤后功能性障碍: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 面部损伤 5.1 眼部损伤 5.1.1眼睑损伤

5.1.1.1眼睑血肿:误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5.1.1.2眼睑裂伤,不伴有其它症状:误工20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5.1.1.3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5.1.1.4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外翻需行手术治疗: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20-30日。

5.1.2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误工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5.1.3泪器损伤

5.1.3.1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日~45日,营养1~7日,护理7~15日。

5.1.3.2鼻泪管损伤,无手术指征者:误工30日~45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5.1.3.3鼻泪管损伤,有手术指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4结膜损伤

5.1.4.1出血或充血,能自行吸收者:误工15日~30日,无需营养、护理。 5.1.4.2后遗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45日;双眼损伤视情况延长三期。 5.1.5角膜损伤

5.1.5.1角膜损伤无后遗症: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护理。 5.1.5.2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5.3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及双侧角膜损伤时: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6虹膜睫状体损伤

5.1.6.1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5.1.6.2瞳孔永久性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5.1.6.3前房出血:误工30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5.1.6.4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6.5睫状体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7巩膜裂伤

5.1.7.1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日~6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 5.1.7.2角巩膜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45~60日。 5.1.8晶状体损伤

5.1.8.1晶状体脱位:误工60日~90日,营养7日,护理7~20日。 5.1.8.2外伤性白内障 :误工120日,营养7~15日,护理15~30日。 5.1.9玻璃体出血或需行玻璃体切割术:误工120日,营养15~45日,护理15~45日。 5.1.10眼底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