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北京市模拟法庭竞赛第一轮比赛赛题B(修改版) 下载本文

第七届

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

第一轮比赛赛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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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明

1、请参赛队根据下列案件材料及法律规范,控方以“刘旭涉嫌抢劫罪”为基准提起公诉,如控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增加罪名提起公诉。

2、控方与辩方必须遵循下列“基本案情”和证据材料中所述内容发表意见,被告人供述不能超出案例材料内容范围。

3、本案不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

4、本案所有程序及证据取得视为合法,材料中不再显示; 5、本案中,每次询问、讯问前,侦查人员均已告知相关人员权利、义务;

6、本材料中所有证据材料均应视为原始材料,所有签名、印章、指印等均为真实有效,除非有特殊说明;

7、本材料所有人物、姓名、电话号码、身份信息等均为比赛需要之虚拟,若有雷同,纯属巧合。

8、所有证据材料的签字均视为手写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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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旭,男,22岁,回族,身份证号码230102199212162813,1992年12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康街114号4楼1室,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8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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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8月30日13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旭在北京市昌平

区天通苑西三区16号楼409室其群租房住处内,以索要押金为由,强行抢走赵青刚(男,25岁,黑龙江人)的苹果牌5型手机一部及现金1200元,所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940元。9月12日,犯罪嫌疑人刘旭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世界手机市场出售涉案手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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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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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名称 被告人刘旭的供述与辩解 被害人赵青刚的陈述 赵青刚的辨认笔录 马永红的证言 到案经过 拘留证 110接警记录 扣押决定书 扣押物品清单 涉案手机照片 工作说明 诊断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节选)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书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页数 3 3 1 2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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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立案存查一份。

提交人:马晓 受理时间:2015年10月8日

受理人:周顺 7

讯 问 笔 录

时间2015年9月12日17时20分至2015年9月12日18时00分

地点 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看守所

侦查人员姓名、单位 李楠 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

记录人员姓名、单位 周强 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

犯罪嫌疑人 刘旭 男 22岁 无业 内容概要: 2015年3月份的时候我在北京宏远置地房屋中介公司手里租了昌平区天通苑西三区16号楼409的房子中的一间,该409号房被中介改成了群租房,我租住的房子每月租金1500元,押金1500元,房屋快到期了, 我给中介公司马永红打电话说退房,后来约的是2015年8月30日下午1点半过来看房,当时房子还有七、八户人在。在约好的时间,我、王建光、李兴建、王青青我们四人一起去我的房子那里,到了之后看见有一个男子在屋里等着,是北京宏远置地的业务员,男子让我结清水费、燃气费,我没同意,我就跟男子说退押金的事情,男子问我多少钱,我说退1400元,剩下的100元给对方买烟抽,他不同意,说只能退我300元押金,我不同意,对方说不要就耗着,后来还说一些话,具体说什么我记不清了,然后我们就吵吵起来,后来男子慢悠悠地走到阳台。我看见男子用手机在发短信,在阳台上我就对男子拳打脚踢了,对方男子拿着手机抱着头蹲在阳台的墙角,打了几下之后,我就把手机从男子手中抢过来了,然后我们四个人就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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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抢的是一部苹果5,就是因为他不退我押金,我就生气了,就打了他,抢走了他的手机。手机不是我的,我没有权利处理手机,但

是因为我没钱了,我就想把手机卖了。 我叫王建光、李兴建、王青青三人去就是给我撑场面,吓唬对方,

好把押金给我,他们三人没有动手。 后来我回老家了,由于没有钱了,我想把手机卖掉,在老家一个中介 市场里,当时我正在了解关于手机的价格,当地的警察在市场工作中发现我可疑,就将我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我就交代了在北京打人抢 手机的事情。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刘旭 民警:李楠 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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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 问 笔 录

时间2015年9月16日9 时 00分至2015年9月16日10时16分 2015年9月20日17时20分至2015年9月20日19时00分

地点 昌平分局预审大队讯问室

侦查人员姓名、单位 李兴道 昌平分局预审大队

记录人员姓名、单位 梁永泽 昌平分局预审大队

犯罪嫌疑人 刘旭 男 22岁 无业 内容概要: 我之所以动手打他,是因为他说话太难听,我一生气才打的他,打他就是为了出气。就是对他拳打脚踢了。用脚踹了他的肚子,用拳头打了对方头部几下,当时没有看到对方明显外伤。当时打他的时候,发现他手中拿着手机并护着头,我就将他的手机抢了过来,后来我就拿走了。后来我回了老家,由于没钱了,想将手机卖掉,在老家的一个市场里,当时我正在了解关于手机的价格,当时警察在市场工作发

现我行迹可疑,就将我带回了派出所,我就交代了抢手机的事。 我所抢的手机是一部苹果5手机,当时我想怎么着也值2800元到2900元。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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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

民警:李兴道 梁永泽

询 问 笔 录

时间2015年8月30日16时26分至2015年8月30日18时00分

地点 昌平区预审大队询问室

侦查人员姓名、单位 李兴道 昌平区预审大队

记录人员姓名、单位 梁永泽 昌平区预审大队 被询问人 赵青刚,男,25岁,北京宏远置地房屋中介公司员工

内容概要: 2015年8月30日我休息,由于我住的地方距离马永红所转租的房子比较近,马永红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一些事过不去,让我先帮忙看一下房子,看一看租户用水、用燃气的情况。2015年8月30日13时30分许,我依照领导马永红的指示,到天通苑西三区16号楼409室群租房查水表和燃气表,因为有一个住在这里的住户要退房。结果在看房子时,租户刘旭非让我退给他租房时的押金1500元,我说不负责退钱。让他和马永红联系,他非让我退,我要走,他们不让,我说我身上只有300元。刘旭他们就说让我将自己的手机或是银行卡压在他那里,让我去给他们找钱,我不同意。我就用我的手机给马永红发短信,结果刘旭同他的几个伙伴上来就打我,还将我的手机给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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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打完我之后,刘旭等人就跑了,之后我一查看,发现自己包内的1000多元人民币也不见了,然后我就找了一部公用电话给马永红打

电话,报警了。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赵青刚 民警:李兴道 梁永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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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 问 笔 录

时间2015年9月20日14时26分至2015年9月20日15时00分

地点 昌平分局预审大队询问室

侦查人员姓名、单位 李兴道 昌平分局预审大队

记录人员姓名、单位 梁永泽 昌平分局预审大队 被询问人 赵青刚,男,25岁,北京宏远置地房屋中介公司员工

内容概要: (前述过程省略,同第11页)我在旁边等着,反正我也解决不了,这时,对方男子刘旭和旁边的三名男子在一边小声嘀咕,具体说什么我记不清了,大概意思是要收拾我,要打我。打我一顿出出气,押金的事就算了,后我在阳台附近,刘旭就上前踹我一脚,后来,他们几个就一起对我拳打脚踢,然后我就慢慢蹲下又躺在地上缩成一团保护自己,我躺在地上以后,个高男子刘旭就抢我左手拿着的手机,我往

回抢,抢不过他,就被他抢走了。 他抢走我的一部苹果5手机,白色,现金人民币1200元到1500元,具体金额记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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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赵青刚

民警:李兴道 梁永泽

辨 认 笔 录

时间:2015年8月30日15时24分至2015年8月30日15时48分

地点: 昌平分局预审大队 侦查人员姓名、单位 李兴道 昌平分局预审大队 记录员姓名、单位 梁永泽 昌平分局预审大队 被询问人 赵青刚,男,25岁 2015年8月30日,赵青刚在证人刘松的见证下,从10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7号男子(刘旭)就是将其打伤并抢走其手机的男

子。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赵青刚

民警:李兴道 梁永泽

证人: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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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 问 笔 录

时间2015年8月30日19时00分至2015年8月30日20时05分 2015年9月16日13时46分至2015年9月16日15时00分

地点 昌平分局预审大队

侦查人员姓名、单位 李兴道 昌平分局预审大队

记录人员姓名、单位 梁永泽 昌平分局预审大队

被询问人 马永红 男 25岁 北京宏远置地房屋中介公司员工 内容概述: 2015年8月30日中午左右,我让公司赵青刚去之前就跟他说清楚了,他就是负责去看刘旭用水、用燃气的情况,以及房屋设施是否有损坏。其他关于退钱的事情,验完房之后我与刘旭谈。 后赵青刚用公用电话给我打电话说他被刘旭等人打了,且刘旭等人抢走了他的手机及钱,是因为赵青刚检查完水、燃气之后,刘旭让他给退押金,赵青刚说他不负责退押金,让刘旭找我,同时赵青刚还发了一句牢骚,说房子住成这样了,还要什么押金,于是刘旭就同他的同伴将赵青刚给打了,还将赵青刚的手机给抢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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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青刚检查完水、燃气后,刘旭用了490元,先交的500元预付款也就够用了,另外厨房的灶台有些坏了,还要扣除刘旭200元左右,最后能退他1300元,由于当时他将赵青刚打完后就跑了,现在

还没有退。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马永红

民警:李兴道 梁永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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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案 经 过

到案人员:刘旭,男,22岁,回族,身份证号码为230102199212162813,1992年12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康街114号4楼1室。

到案方式:刑事传唤 线索来源:被害人赵青刚报案

到案过程:2015年8月30日,被害人赵青刚报案至北京市公安昌平分局称:当日13时30分许,他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三区16号楼409室被刘旭抢劫,并称其被抢苹果牌5型手机一部,现金1200元。

2015年9月12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侦一大队刑警中队中队长佟大明、带领侦查员于永滨等人在南岗区大世界手机市场工作中发现一男子(刘旭)在欲卖苹果牌五型手机时,遂将该男子带回中队审查,审查中该男子供述于2015年8月30日14时许,该人在北京市天通苑西三区16号楼其租户地与他人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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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发生争执,抢的他人手机一部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刘旭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到案过程中刘旭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等行为。 涉案物品:苹果牌5型手机一部 接受到案人员:李兴道 梁永泽

出具人 李兴道 梁永泽 201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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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拘 留 证

公(昌)刑传字(2015)109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八十条 之规定,兹决定对犯罪嫌疑人 刘旭 (性别男,出生日期1992年12月16日,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康街114号4楼1室)执行拘留,送 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羁押。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201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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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接警记录

编号11101085200002015070200

姓名 报 案 人 赵青刚 性别 男 年龄 25 住址 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二区8号楼201 110 单位 北京宏远置地房电话 屋中介公司员工 13811060204 案件来源 移送单位 赵敏 承办人 电话 报案内容(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 2015年8月30日13时48分,赵青刚报警称在天通苑三区16号楼409室被抢手机一部,现金1200元。 201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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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决定书

检扣决【2015】第1074号

当事人:刘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有关物品、文件予以扣押。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2014年9月14日

附:扣押物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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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品清单

物品持有人: 赵青刚 (性别: 男 年龄: 25 )

赵青刚 持有的下列物品与 刘旭抢劫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扣押。 编号 1 名称 苹果5手机 数量 1 特征 七成新 一式两份,一份交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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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民警从刘旭身上缴获的一部苹果5型手机样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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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说明

一、犯罪嫌疑人刘旭涉嫌抢劫案现场无监控录像,无目击证人。民警

到现场后嫌疑人已逃跑。

二、未能找到案发时在场的王建光、李兴建、王青青,故未对该三人进行取证。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民警: 李兴道 梁有泽 201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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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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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节选)

甲方(出租人):北京宏运置地房屋中介公司 乙方(承租人):刘旭

租赁房屋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三区16号楼409室2号房 租期: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8月30日 房屋面积:12平方米 每月租金:1500元

其他约定事项为:押金1500元

甲方:北京宏运置地房屋中介公司

甲方签字(盖章):马永红 乙方签字(盖章):刘旭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警察调取自北京宏运置地房屋中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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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9212162813 姓名:刘旭 曾用名:无 性别:男 民族:回族 文化程度:高中

出生日期:1992年12月16日 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籍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康街114号4楼1室 户籍登记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康街114号4楼1室 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公安局 户籍地派出所:安康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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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书

国宏信(价)字【2015】第131052号 鉴定单位:北京市国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鉴定物品:一部苹果iPhone5型移动电话 鉴定基准日:2015年8月30日 鉴定结论:价值人民币2940元

北京市国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鉴定人:云金平

朱桂香

201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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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京昌公司鉴(临床)字【2015】第1440号

时间:2015年9月9日

本室检查所见:伤者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神志清楚。 查体:鼻背部条状浅表瘢痕一处,长度为1.0厘米,余未见异常。 结论:根据现有资料及本室检查所见,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有关规定,赵青刚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

鉴定人:董翠英 李连富

孙德江

201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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