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高级、小中高解读】《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闽教人〔2014〕20号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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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公开发表的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的教育类、学科类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文章,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一号多刊、报纸等。在《福建幼儿教育》、《福建教育研究》、《福建教学研究》、《教育探究》上发表的2篇论文可视同在CN刊物上发表的论文1篇。

第三十一条 长期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任教的教师指在城镇(含镇所在地)以外学前教育机构任教满10年且现仍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任教的教师。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任职条件均要求为任现职以来。(指聘任以来)

第三十四条 本文所指“以上”,均含其本级。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至申报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职改办和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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