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规则》(苏房政[2006]8号) 下载本文

附件:本规则中部分术语解释:

1.房屋──具有承重支柱,有顶盖(屋面)及围护墙(柱)体,以钢、钢筋混凝土或以钢筋混凝土、砖、石、木等材料建造的供人们生产、居住或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层高一般在2.2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产:是指个人或者团体保有所有权的房屋,连同保有使用权的地基以及依托于房屋、地基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3.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4.架空房屋──一般为底层架空,以柱子作为承重支撑物的房屋。架空部位一般为通道、水域或斜坡,也有在房屋中间层架空。

5.假层──指位于自然层以上,层高不是全部为2.20米以上的非正式层,不计层数,如屋面层。(目前楼顶屋面上的斜屋面房屋)。

6.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夹层,当房屋层高较高的情况下,在房屋结构层面内的局部加层,但不足该层面积的,不计层次。

7.技术层──是指建筑物自然层内,用作水、电、暖、卫生等设备安装的局部加层,不计层次。

8. 结构转换层──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设备)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设备)转换。 9.跃层式住宅──套内空间跨越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10.阁楼──指位于自然层内,利用房屋内的上部空间或人字屋架添、加建的使用面积不足该层面积可供利用的空间,不计层次。

11.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12.地上层数──即房屋的自然层数,指室内地坪±0以上的按楼板结构分层的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层数。地上层数用自然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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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地下层数──室内地坪±0以下的房屋层数,地下的层数用负数表示。

14.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局部性技术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15.柱廊──有顶盖、廊台、有支柱,或兼有一侧围护的供人通行的建筑物,如长廊、回廊等。

16.骑楼──指建在马路旁,底层的一部分是人行道的楼房。

17.挑廊──指二层以上挑出房屋墙体外,有顶盖、有围护物(如栏杆),无支撑柱的通道。

18.门廊、门斗──建筑物门前有突出的、有顶盖,有廊台、有支柱或围护结构的进出通道。门廊、门斗必须具备与房屋相连、属永久性的、结构牢固的顶盖。支撑顶盖的是柱,称为门廊;支撑顶盖的是实体墙,称为门斗。

19.檐廊──在屋檐下有顶盖、有廊台、有支柱或围护结构与建筑物相连的作为通道的伸出部位。

20.通廊、架空通廊──指联接建筑物间,有顶盖、有廊台,具备一定形式的通道。在地面上的称底层通廊或长廊、回廊;高出地面的,二层以上的则称架空通廊。

21.层高──是指地面到楼面、楼面到楼面、楼面到平台(不含隔热层)或楼面到屋面垂直高度。

22.露台──指住宅中的屋顶平台或由于建筑结构需求而在其它楼层中伸出室外的有围护无顶盖的台面。露台不计算面积。

23.平台──是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供用户纳凉、休闲、凉衣等活动场所。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24.阳台──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台面、与房屋相连,可以活动的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或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5.楼梯──是指房屋层之间供垂直交通使用的通道。

26.室外楼梯──依靠房屋外墙体搭建的永久性供垂直交通使用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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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屋顶水箱间──指突出房屋屋面水箱或水池周围有围护结构,有顶盖的附属设施。 28.屋顶楼梯间──指突出房屋屋面放置水箱、水池的房间,层高在2.20米以上供上屋顶顶层维修或安全出口用的通道间。

29.屋顶电梯间──指突出房屋顶层供停放、检修、升降电梯用房。

30、设备间──幢大楼内放置消防设施等各种应用设备以及进行综合布线交接的房屋。原则上以设计图纸所标定的用途认定,设备间都应有具体明确的用途。 31.功能区──根据房屋的用途而划分的服务范围称为功能区。

32.围护结构──将空间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不易通行的两个或多个部分的实体,如墙、栏杆等。一般高度不低于1.05米。

33.飘窗──凸出房屋外墙面,且底平面高于室内地坪的窗。

34.挑台──指二层以上,挑出房屋墙体外,无支柱、无顶盖、有围护结构、有台面,与房屋相通并且可以供人活动的房屋附属设施。

35.挑楼──指二层以上,有一层或多层楼面挑出下层楼面墙体外的楼层。 36.天棚:即天篷,指商场或办公楼内有透明顶蓬覆盖作为屋面的。

半地下室是出地面0.6以上并开窗的地下室,不开窗就不算了。半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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