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潮州市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及时收集并快速报告灾情,为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依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和中国地震局《地震灾情速报工作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定地震灾情速报,是指地震事件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对地震灾害情况的快速收集、处理、上报和后续的及时报告。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类地震事件的灾情速报,是指地震事件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对地震灾害情况的快速收集、处理、上报和后续的及时报告。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类地震事件的灾情速报工作。

第三条 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和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是当地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的领导机构,明确灾情速报工作责任人,制定灾情速报流程,保障灾情速报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对地震灾情速报做出贡献的,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地震灾情速报工作职责划分

第六条 市、县地震工作部门负责灾情速报员的招募和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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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管理本辖区地震灾情速报网以及地震灾情速报平台,震后收集和速报地震灾情。

第七条 市地震台要把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纳入台站工作职责。地震发生后,及时收集和上报地震灾情。

第八条 地震灾情速报员是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的基础。市、县级地震工作部门要建立本辖区的灾情速报员数据库。

我市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每个行政村、社区的地震灾情速报员应有名。

第九条 市、县地震工作部门要与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建立地震灾情速报合作机制,扩大地震灾情来源范围。

第十条 市、县级地震工作部门要收集汇编本行政区乡镇以上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和政府值班室的联络方式,并每年更新,及时报省地震局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的地震现场工作队(组)是实地收集、调查地震灾情的专业工作队伍,承担实地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实时评估救灾需求的任务。

第十二条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接收灾情信息,对外公布灾情信息接收电话。

第三章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 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始终遵从把“速报”放在首位的原则。求快不求全,急为先,缓为后,不迟报、瞒报,主动如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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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获取的灾区灾情。

第十四条 地震灾情的获取方法包括:实地调查、访问知情人、联系灾区政府、电话远程询问、群众报告、政府告之、单位通报、媒体报道等。

第十五条 地震灾情速报具体内容包括:

(一)时间、地点和影响范围:即获取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有感范围、受灾范围等;

(二)人的感觉:震时感觉、晃动强弱、晃动方向等; (三)人员伤亡:包括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失踪人数等; (四)受困人数:即被废墟压埋的人员数量,或因其他因素(如洪水、泥石流等)而受困的群众人数;

(五)临时安置:包括失去住所人数、灾区群众居住条件、当地气候条件等涉及受害群众临时安置的具体情况;

(六)群众生活:包括灾区群众粮食和饮用水、医疗救治、有无次生灾害和危化品泄漏影响和威胁等涉及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的情况;

(七)房屋破坏:即房屋破坏情况的具体描述,以及不同破坏等级(破坏等级分为:毁坏、破坏和基本完好三个等级)的房屋在当地房屋中所占的大致比例;

(八)地面地震现象:软土地面陷落、地面沉陷、喷沙冒水、滑坡、泥石流等;

(九)生命线系统:即通信、供水、供电、交通、水利、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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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的破坏情况。

(十)社会影响:包括灾区社会组织、治安情况、生活工作、生产秩序、灾区群众情绪等。

第十六条 地震发生后,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安排有关人员,及时收集网上和新闻媒体关于灾情信息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的报道,接听热线电话。

第十七条 地震灾情速报工作时限。强有感地震为震后小时内;一般地震为震后小时内;较大地震为震后小时内;特、重大地震为震后小时内。地震灾情速报工作期限后,原则上不再进行地震灾情速报工作。

第十八条 地震灾情的上报方法包括:

(一)通过电话拨打各级地震工作部门的灾情速报电话、灾情接收人员办公电话或手机报告灾情。

(二)通过地震灾情速报平台报告灾情。 (三)委派专人向地震工作部门书面或口头报告。 (四)通过短波电台、卫星电话报告灾情。

第十九条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在收到上报的灾情信息后,应及时对灾情信息进行归纳、汇总和分析,评估救灾需求,然后及时向本级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上级地震工作部门报告,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二十条 灾情速报程序:

首次上报——震后分钟内灾情速报员报关灾情;震后分钟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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