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
【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8.09 【实施日期】2016.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交通委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建规〔2015〕199号)及《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沪府办发〔2016〕1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沪交科〔2015〕553号)相关内容,加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有序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充电设施规划管理 1 / 2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印发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
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提纲的通知》(国能电力〔2015〕447号)的要求,结合上海经济社会和新能源汽车发展要求,编制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科学确定充电设施建设规模和发展需求,推进相关规划落地工作,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
各区(县)应结合发展实际,将市级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在本区(县)总体规划和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中予以落实。有条件的,应单独编制区(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
(二)城市总体规划应将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作为推动绿色交通发展的具体措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目标和重点建设区域。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规定各类停车场(库)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落实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二、进一步加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三)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及公共停车场(库)应严格执行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要求,支持在最低配建比例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 1、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留充电设施、管线桥架、配电设施、电表箱安装位置及用地,电力容量预留、管线预埋),鼓励在公共停车位配建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
2、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中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低于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明确的配建比例要求。 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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