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担保法对比(表格版) - 图文 下载本文

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16、规定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17、规定了转质权 担保法没有规定,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94条承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认承诺转质,否认责任转质。 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司法解释第94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任。 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8、规定了最高额质权 担保法未有规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19、扩大留置权担保的适用范围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规定。 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0、明确了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担保法》对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未作明确规定。 21、明确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 担保法未有明确规定。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