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厅关于执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及补充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厅文件
湘交造价字[2007]638号
关于执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及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公告[2007]33号发布的“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通知精神(以下简称新定额及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现将执行中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2008年1月1日前已批准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文件,仍执行原定额和办法,造价不再进行调整;凡在2008年1月1日后上报或虽在2008年1月1日前上报尚未审批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文件,应按《新定额及办法》编制。
二、人工费: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资(含机械工)按45.45元/工日,今后将按国家人工工资政策的变化按时测算并定期发布。
三、其他工程费、间接费、工程其他费等费用取费标准
针对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影响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不含规费)和工程其他费等费用的合理确定问题,经研究,厅将规定以定额基价指数的形式对取费加以控制。由厅造价站尽快测算定额基价指数标准,使以费率计算的各项费用不受各地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定额基价
u指数由省交通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生成,与材料预算单价和人工工日单价一起按期公布,供工程计价使用。
该定额基价指数标准未出台之前,其他工程费、间接费和工程其他费的取费基数暂按部颁发新编制办法执行。该费用的取费标准见下表:
费用名称 其 他 工 程 费 间 接 费 利润 税金 规费 企业管理费 冬季施工增加费 雨季施工增加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 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 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施工辅助费 临时设施费 工地转移费 基本费用 主副食运费补贴 职工探亲路费 职工取暖补贴 财务费用 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工伤保险费 新建和改建公路 部颁费率 部颁费率 部颁费率 不计 部颁费率 部颁费率 部颁费率 部颁费率 部颁费率 部颁费率 部颁费率 部颁费率 部颁费率 部颁费率 20% 2% 8.70% 9% 0.50% 部颁费率 部颁费率 四、对市场造价软件的管理
为便于造价文件的审查、审批和数据的录入,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造价软件计算标准的监管。所有造价文件编制,原则上使用交通部统一的标准软件。其他造价软件进入湖南市场,必须经过省交通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检测评定,合格后才能投入湖南市场。
五、我厅2005年以湘交计基字第250号文公布的《转发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基本建设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和1996年以湘交造字533号文公布的《关于制定公路基本建设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