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改 下载本文

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工程项目的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形式与职责

第三条 集团公司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原则,建立以集团公司工程部为中心、以项目经理部为基础的工程技术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工程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集团公司技工程部负责工程技术档案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以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并配备专职档案员。档案员必须由经档案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担任,且保持相对稳定。档案员调离工作岗位,必须提前办毕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

第五条 集团公司工程部负责集团公司技术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检查项目部的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

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档案员负责本项目工程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报送和移交业主、集团公司等日常工作。接受监理单位、集团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的指导、监督,配合上级主管部门随时检查、审核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质量。

第四章 工程技术文件材料的内容

第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工程技术文件材料”主要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调试、质量检测、验收等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声像等技术文件材料和有关资料。

第八条 一般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归档内容,分别按《建筑安装工程竣工技术文件材料一览表》及《重庆市市政工程竣工技术文件材

料归档内容一览表》的要求收集、归档。

第五章 工程技术文件材料的记录、收集和整理

第九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按一览表内容,确定从开工到竣工的全部技术档案资料的详细目录,将每个目录所示资料表格的记录、收集、整理责任分工明确给项目经理部相关管理人员及各专业分包单位负责人。 第十条 项目经理部各种施工技术文件资料的责任人,应认真记录、收集、整理自己承担的技术资料(工程的隐蔽资料签证记录、施工记录由施工员填写、记录;各分部、分项检验批质检资料由专职质检员填写;各种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商品砼的进场质量证明由材料员负责收集;原材料检验、各种试验、试配及测量资料由项目现场试验及测量人员完成;竣工图以及技术变更等技术性文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内业完成)。

第十一条 施工技术文件资料在记录、收集、整理时应严格按《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及《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规定》的要求随工程同步办理,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各方签字盖章齐全、符合归档要求。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文件材料,必须书写工整、图样整洁、线条清晰,用不易褪色变质的材料书写、绘制。工程竣工图应做到图物相符,并加盖有经审查签字的“竣工图”章。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各资料责任人应在每月25日至28日期间,将当月形成的全部资料交由项目档案员,由其初审、汇总,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必须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按工程施工程序,分类、分专业、分部位进行有序排列。保持档案的系统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档案的组卷严格按《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规定》,按专业性质、特征分别组卷。文字在前,图纸在后,文字、照片不能超过15mm,图纸不能超过20mm,且案卷要素完备、组卷规范,并使用城建档案馆监制的规格统一的档案装具。

第六章 工程技术文件材料的验收、移交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按工程合同内容完成技术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组卷后应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经整改符合要求后装订成册,

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工程档案的专项验收。

第十七条 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给建设单位和集团公司工程部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移交集团公司工程部进行存档的资料,需原件一套。具体管理办法按《项目部工程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技术档案是建设、施工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占为己有。对编制、整理工程技术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无故延期或不按规定归档、报送工程技术档案的;涂改、伪造工程技术档案的;或者工程档案达不到验收合格要求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境奖罚制度》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凡集团公司的项目经理部均应按本规定严格执行,竣工技术文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验收交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