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存在问题与完善对策研究--以境外市场规制证券短线交易法律制度为 - 图文 下载本文

中创信测(600485)称,出现短线交易的主要原因是其股东协力得在通过二级市场卖出解禁的限售股份过程中误操作所致,在下达委托交易指令时误将“卖出”打成“买入”所致。

有关监管机构调取了协力得该段时间的股票成交资料,发现协力得于2007年12月28日之前一直在卖出中创信测股票,于2008年1月2日开盘当天连续4笔买入股票40000股,并随后继续卖出股票,一直持续到2008年1月17日,将其持有的已解禁可流通的股票全部卖出,累计减持6831600股。截至2008年2月,协力得仍持有中创信测104148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62%。

有关监管机构要求中创信测向协力得主张收益归入权。在有关监管机构的督促下,中创信测向协力得发出了《关于上交中创信测股票短线交易收益的通知》,协力得向中创信测提供了书面说明,并表示将按法律规定交回公司有关收益。

在收益的计算方法上,由于缺少相关规定,有关监管机构认可中创信测的“最高卖价减去最低买价”计算方法,即按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1月17日之间,协力得卖出中创信测股票的最高价,减去最低其2008年1月2日买入4笔股票的最低价,乘以涉及短线交易的40000股,合计5000余元归中创信测所有。

(8)东吴基金案例---单支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后,六个月内的买卖行为应认定为短线交易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基金于2007年4月5日持有国投中鲁(600962)股票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78969%。因此,国投中鲁按规定于2007年4月7日发布了公告。2007年4月13日,国投中鲁再次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获悉,截止2007年4月11日,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减持公司股票5,96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1667%,该基金目前仍持有公司股票3,585,4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7302%。

根据《证券法》第47条的有关规定,东吴价值成长基金于2007年4月5日持有国投中鲁股票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78969%,属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2007年4月5日至4月11日期间,减持国投中鲁股票,构成买入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北京证监局认为该基金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47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其后,有关监管机构要求国投中鲁董事会向东吴价值成长基金主张收益归入权。国投中鲁向管理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基金的东吴基金管理公司主张了相关收益,东吴基金管理公司也表示愿意积极提供相关收益。但由于目前缺乏收益计算方法的明确规定,并且其背后涉及众多基金投资者,双方一直在沟通过程中。

(9)益民基金案例---为了遵守相关规定被动触及短线交易是否可以豁免?

益民成长基金于2007年1月31日因连续买入有研硅股(600206)股票达到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5%,有研硅股2007年2月2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其后,因有研硅股股票价格高涨,致使益民成长基金持有有研硅股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值超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31条关于禁止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的限制比例,根据该办法第33条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的规定,

益民成长基金于2007年3月19日开始卖出有研硅股股票,客观上形成了短线交易。

针对本案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使短线交易归入权事宜,在有关监管机构的督促下,上市公司有研硅股已对益民基金管理公司发出律师函,主张相关短线交易收益,益民基金管理公司也表示愿意积极配合,但由于目前缺乏收益计算方法的明确规定,双方仍在就收益计算方法问题进行沟通。

本案虽然情况特殊,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不足之处,即目前我国《证券法》只规定了一种豁免的情况: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对于益民基金为了遵守《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动触及短线交易,是否可以豁免?值得我们研究。

2、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与相关纪律处分案例 (1)漳州发展案例---采用了―实际持有‖的认定标准

2010年3月2日,漳州发展(000753)公告称,“2010 年2 月23 日,公司独立董事庄宗明先生配偶庄一芳女士账户以9.11 元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

300 股,公司告知其在6个月内不能转让该股票,庄女士误以为作为关联人不能持有该股票,即于2月26日又以每股10.37元卖出300股。由于此次买卖股票交易行为属于六个月内的双向操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规定。3 月1 日,庄一芳女士主动向公司上交了本次交易的全部收益378 元,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行为”。

在该案例中,将独立董事庄宗明先生的配偶也认定为短线交易的主体,采用了“实际持有”的认定标准。

(2)长征电器案例---采用了―实际持有‖的认定标准

2006年8月3日之前6个月内,长征电器大股东广西银河集团存在通过关联方苏州银河公司、高维凤、季秀红、潘勇等账户买卖长征电器(600112)的情况。

截至2006年8月3日,长征电器关联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将持有的长征电器股票全部卖出。其中,2006年7月,高维凤将其持有的长征电器305581股全部卖出;2006年8月,苏州银河将其持有的长征电器247876股、季秀红将其持有的G长征2809752股全部卖出。此次减持长征电器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关联方应依法将买卖长征电器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归入上市公司,造成的亏损由其自担。

其中,高维凤获得的收益为179647.14元,季秀红获得的收益为248639.36元,潘勇在2006年4月至5月持有和买卖长征电器股票106000股获得的收益为23063.60元,苏州银河股东账户买卖长征电器股票则形成亏损1657.61元。

上述全部收益共计451350.10元已于2006年8月4日前汇入长征电器账户;苏州银河股东账户买卖长征电器股票形成的亏损1657.61元由其自担。 在该案例中,对短线交易主体的认定采用了“实际持有”的认定标准。

(3)罗牛山案例---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客观认定标准‖

2007年4月17日,时任罗牛山(000735)独立董事的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俊峰买入罗牛山28万股,买入价格为5.15元。2007年7月3日,徐俊峰卖出7万股,卖出价格为4.93元。如果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徐俊峰实际亏损1.54万元。

2007年7月6日,罗牛山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公告,公告中同时称,该情况的发生是由于徐俊峰本人对《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了解不够造成的,并非故意,对此徐俊峰深表歉意,并作了深刻检讨。

对于徐俊峰的上述行为,深交所认为,短线交易认定应该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客观认定标准”,不问内部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也不问其是否盈利,只要符合《证券法》第47条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短线交易并视情况给予相关处分。

因此,2007年8月13日,深交所做出纪律处分决定,给予徐俊峰被通报批评。

(4)春晖股份案例---采用了股东身份 ―两端说‖的认定标准

春晖股份(000976)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5月22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5月31日实施完毕。其时春晖股份第一大股东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开涤集团”)股改完成后持有公司限售流通股股权13,117.59万股,占总股本比例22.36%。2006年9月,开涤集团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其主营业务资产包(下称“资产包”)被公开拍卖,其中包括上述春晖股份13,117.59万股股权。2007年5月14日,信达投资以8.03亿元最高价竞得该资产包,并于同日与平涤集团破产清算组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其后,信达投资由于自身原因,又与广州鸿汇于2007年6月27日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将资产包的70%转让给广州鸿汇。为此,2007年8月23日,江门中院出具(2006)江中法民四破字第1-53号裁定书,根据上述竞拍结果和合作协议,将信达投资竞得的春晖股份13,117.59万股限售流通股中的30%过户至信达投资名下,其余70%过户至广州鸿汇名下。

至此,广州鸿汇和信达投资分别受让了资产包中春晖股份9,182.31万股和3,935.28万股,分别占总股本的15.65%和6.71%,成为春晖股份的第一大股东和第四大股东。广州鸿汇于2007年9月25日完成股权过户,信达投资于2007年12月18日完成过户。

转让完成后,广州鸿汇、信达投资继承了原大股东开涤集团的股改承诺。根据承诺内容,上述13,117.59万股限售流通股于2007年5月31日限售期满,可按总股本的5%申请解限。经公司申请,2007年11月28日,广州鸿汇持有的2,053.25万股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占春晖股份总股本的3.5%;2008年1月14日,信达投资持有的879.96万股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占春晖股份总股本的1.5%。

2007年12月10日,广州鸿汇减持了其持有的全部流通股2,053.24万股。2008年1月29日,信达投资减持了697.09万股,并于此后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减持了其所持全部非限售流通股。

上述情况有关数据详见下表:

广州鸿汇

信达投资

日期 拍卖受让股份过户 解除限售 二级市场减持 股数 占比 每股均价 日期 股数 占比 每股均价 2007.9.25 91,823,130 15.65% 1.9 2007.12.18 39,352,770 6.71% 1.9 2007.11.28 20,532,498 3.5% - 2008.1.14 8,799,642 1.5% - 9.8-10.5区间 3.5-10.5区间 2007.12.10 20,532,498 3.5% 7.6-8.5区间 2008.1.29 6,970,888 1.19% 2008.1.29至6.30期间 1,828,754 0.31% 对于广州鸿汇、信达投资上述出售股份行为是否构成短线交易,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监管机构经过多次反复讨论研究,最后参考了2009年上海市卢湾区法院关于华夏建通诉5%以上股东严琳短线交易案例确定的股东身份“两端说”标准(即在买入和卖出两个时点均需符合持股5%以上股东身份),鉴于广州鸿汇、信达投资在通过拍卖和法院裁定取得春晖股份股份时并非持股5%以上股东,认定广州鸿汇、信达投资的的上述交易行为不构成短线交易。 (5)杭汽轮B案例---采用了董事、监事、高管身份―一端说‖的认定标准 2009年2月17日,杭汽轮B(200771)正式聘任张树潭为其副总经理。 2009年2月20日,张树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减持了杭汽轮B股份18587股。 张树潭先生自聘为本公司高管日前半年起持有及交易本公司“杭汽轮B(200771)” 股份情况如下: ①2008.12.31持有杭汽轮B(200771)30000股; ②2008.09.26--2009.2.20 持有及交易杭汽轮B(200771)情况: 成交日期 成交数量(股) 成交价格(元) 持有股份余额(股) 2008.9.26(聘任前) 3400 6.97 5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