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习题及答案中央财经大学 下载本文

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税收负担轻重的差别。诸如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差异、税率高低的差异、税基宽窄的差异、避免重复征税方法的差异、税收管理水平的差异等等。

第七章 避税港及其避税模式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C 2. A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ABCDE 2. AC 3. CE 4. BCE 5. ACDE 6. ACDE 7. ABCDE 8. BCE 三、名词解释题

1.避税港亦称“国际避税地”或“避税乐园”、“税务天堂”、“税收避难所”。通常是指国际上轻税甚至于无税的场所。即外国人可以在那里取得收入或拥有资产,而不必支付高税率税 款的地方。这个场所可以是一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国家的某个地区,如港口、岛屿、沿海地区、交通方便的城市等。 2. 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的常用方式之一。 即通过总公司或母公司将销售和提供给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商品、技术和各项劳务服务,虚构为设在避税港受控公司的 转手交易,从而将所得的全部或一部分滞留在避税港,或者通过贷款和投资方式再重新回流,以躲避原应承担的高税率国家的税收负担。 3. 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的常用方式之一。即跨国纳税人通过在避税港设立一个受控信托公司,然后把高税国财产转移到避税港,借以躲避有关税收。 4.个人持股信托公司是指消极投资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股份的50%以上被五个或五个以下的个人所持有的公司。由于这种公司被五个或五个以下的个人所控制,所以很容易被跨国自然人利用其亲属的化名来顶替,因而实际上就是一个人所控制的公司。以便利用避税港不征所得税和遗产税的特殊条件进行避税活动。 四、简答题

1. 避税港亦称国际避税地或避税乐园、税务天堂、税收避难所。一般来说,避税港是指国际上轻税甚至于无税的场所。从实质上说,避税港就是指外国人可以在那里取得收入或拥有资产,而不必支付高税率税款的地方。这个场所可以是一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国家的某个地区,如港口、岛屿、沿海地区、交通方便的城市等。有时避税港还包括自由港、自由贸易区、自由关税区等等。避税港有狭义的和广义的解释。狭义的避税港是指那些不课征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或者虽课征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但税率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的国家和地区。广义的避税港是指那些能够为纳税者提供某种合法避税机会的国家和地区。人们一般认为避税港是个广义的概念。 2. 避税港的类型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类型的避税港,是指没有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人们常称之为“纯粹的”、“标准的”或“准”避税港。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中,既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也没有财产净值税、继承税、遗产税和赠予税。例如,英国殖民地开曼群岛就属于这一类型的避税港。

第二种类型的避税港,是指那些虽开征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但税负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的国家和地区。在这类避税港中,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境外来源的所得和营业活动提供某些特殊优惠的税收待遇。如列支敦士登、澳门等。还有些国家和地区对境外来源所得免税,只对来源于境内的收入按较低税率征税。如 巴拿马、香港等。

第三种类型的避税港,是指在制定和执行正常税制的同时,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待遇

的国家和地区。其特点是总的实行正常税制,征收正常的税收,只是在正常征税的同时,有较为灵活的税收优惠办法,对于某些投资经营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待遇。

3. 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的方式较多,常用方式的主是虚构避税港营业、虚设避税港信托财产和内部转让定价。

虚构避税港营业是通过总公司或母公司将销售和提供给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商品、技术和各项劳务服务,虚构为设在避税港受控公司的转手交易,从而将所得的全部或一部分滞留在避税港,或者通过贷款和投资方式再重新回流,以躲避原应承担的高税率国家的税收负担。例如,高税国母公司在避税港设有受控公司,并在甲、乙两国各有一子公司,甲国子公司的产品实际上是直接运送给乙国子公司对外销售的,并没有通过避税港国家或地区的领土,但出于避税的目的,在账面上却造成一种假象,即虚构为由甲国子公司将产品出售给避税港受控公司,再由受控公司销售给乙国子公司,把这笔业务人为地作为避税港受控公司的业务处理,从而这笔业务的销售收入也就转移到了设在避税港受控公司的账上,达到免税或减税的目的。

虚设避税港信托财产是跨国纳税人通过在避税港设立一个受控信托公司,然后把高税国财产转移到避税港,借以躲避有关税收。例如,高税国甲国纳税人在避税港乙国设立一家信托子公司,然后把自己远离避税港的所得和财产委托给这家子公司,并通过契约或合同使受托人按自己的旨意行事。这样,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分离,就成为一种纯属的虚构,而受托人与信托财产又常常是相互分离的,委托人与受益人也不是避税港的居民,但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得却归在避税港乙国信托子公司的名下,从而可以免于纳税或减少纳税。并且,在因委托人逝世而将财产转归受益人时,还可以逃避全部或大部分遗产税。

内部转让定价是通过从高税国向避税港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避税港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摊费用,直接导致跨国纳税人的整体税负减轻。

第八章 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B 2. A 3. A 4. D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ABCD 2. BCE 3. ABCD 4. BCD 三、名词解释题

1.市场标准也称“可比非受控价格”。是指以转出企业或转出企业所在地的同类货物、工业产权和劳务的市场价格或资金借贷的市场利率作为跨国联属企业之间交易往来价格制订的标准。市场标准适用于跨国联属企业之间的各种交易。 2.比照市场标准也称“再销售减利价”。市场标准的一种延伸。是一种运用倒算价格法推算出来的市场价格标准,即通过进销差价倒算出来的市场价格。它是以转入企业的这批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减去当时它本身的产品进销差价(即合理销售毛利)后的价格,作为跨国联属企业之间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分配的标准。在转出企业和转出企业所在地当时都没有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作为分配标准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此标准。 3.组成市场标准也称“成本加利价”。是指用成本加利润的方法,所组成的一种相当于市场价格的标准。是一种运用顺算价格法计算出来的市场价格。它是市场标准的继续延伸,一般适用于在既无市场标准,又无比照市场标准的情况下,跨国联属企业之间缺乏可比对象的某些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分配。 四、简答题

1. 完善单边反避税措施的主要内容是:完善税收立法和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1)完善税收立法。主要内容有:规定一般报告义务、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制定反避税条款包括针对已出现的各种特定避税方式,以及预计可能发生的所有避税行为,通过制定相应的反避税具体条款和一般条款,以至逐步整理出一部完整系统的反避税法典,来完善单边反避税立法。

(2)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主要措施有:加强税收调查与税收审计、争取银行的合作等。 2. 各国对运用避税港的税务处理,主要是进行反运用避税港立法,建立其“避税港税制”,其目的在于对付本国居民通过在建立避税港受控外国公司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来躲避本国税收的行为。它是通过将受控外国公司的所得按持股比例划归本国股东,按本国税率课税(一般可以扣除在国外所纳税款)来实现的。其立法或避税港税制的内容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本国居民建立避税港受控外国公司的立法规定。就各国的反运用避税港立法或避税港税制来看,其所适用的受控外国公司和本国股东,大多是根据持股比例来确定的。 (2)避税港或低税区的确定。各国对避税港或低税区的确定方法不尽一致,概括起来大体有三种做法:一是列表法;二是税负比较法;三是兼用前两种方法。

(3)对所得的立法规定。通常,各国在其反运用避税港立法中所包括的所得,基本上是指消极投资所得,而不包括积极投资所得在内,因此,对所得的立法规定,就要区分积极经营活动与消极经营活动。

(4)免税规定。免税规定是各国反运用避税港立法中的特殊例外规定。 3. 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所造成的应税所得不实,调整的依据应是独立企业之间交易的正常价格标准,即“正常交易原则”或“独立核算原则”。对转让定价的调整一般有以下四种标准和方法:

(1)市场标准。是指以转出企业或转出企业所在地的同类货物、工业产权和劳务的市场价格或资金借贷的市场利率作为跨国联属企业之间交易往来价格制订的标准。市场标准适用于跨国联属企业之间的各种交易。

(2)比照市场标准。是一种运用倒算价格法推算出来的市场价格标准,即通过进销差价倒算出来的市场价格。它是以转入企业的这批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减去当时它本身的产品进销差价(即合理销售毛利)后的价格,作为跨国联属企业之间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分配的标准。

(3)组成市场标准。是指用成本加利润的方法,所组成的一种相当于市场价格的标准。它要求联属企业首先要遵循正常的会计制度规定,记录有关成本费用,然后加上合理的利润作为联属企业间内部产品销售收入分配的依据。组成市场价格是一种运用顺算价格法计算出来的市场价格。它一般适用于跨国联属企业之间缺乏可比对象的某些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分配。

(4)成本标准。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分配标准。这是一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分配标准。它并不包括利润因素在内,反映了跨国联属企业之间的某种业务往来关系,而不是一般的商品交易关系。所以,成本标准一般只适用于跨国联属企业之间非主要业务的费用分配,以及一部分非商品业务收入的分配。 五、计算题

1.

(1)组成市场价格=10÷64%=15.625(万元/辆)

(2)外资企业利润=(15.635-10)×2000=11250(万元) (3)外资企业向中国纳税=11250×33%=3712.5(万元) (4)母公司利润=(20-15.625)×2000=8750(万元)

(5)母公司向日本纳税=8750×37.5%=3281.25(万元) 2.

(1)比照市场价格=20×(1-20%)=16(万元/辆) (2)外资企业利润=(16-10)×1000=6000(万元) (3)外资企业向中国纳税=6000×33%=1980(万元) (4)母公司利润=(20-16)×1000=4000(万元) (5)母公司向日本纳税=4000×35%=1400(万元) 3.

(1)比照市场价格=1600×(1-30%)=1120(元/套) (2)外资企业利润=(1120-800)×20000=6400000(元) (3)外资企业向中国纳税=6400000×33%=2112000(元) (4)母公司利润=(1600-1120)×20000=9600000(元) (5)母公司向香港纳税=9600000×16.5%=1584000(元) 4.

(1)组成市场价格=315÷70%=450(元/双)

(2)外资企业利润=(450-315)×36000=4860000(元) (3)外资企业向中国纳税=4860000×33%=1603800(元) (4)母公司利润=(600-450)×36000=5400000(元) (5)母公司向日本纳税=5400000×37.5%=2025000(元)

第九章 涉外税收负担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D 2. A 3. C 4. D 5. D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ACE 2. ACE 三、名词解释题

1.优惠原则也称“税负从轻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在制订税法时,给予外国纳税人以承担低于本国纳税人税负的一种特殊优惠待遇。在实践中,又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即全面优惠原则与特定优惠原则。

2.全面优惠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分别制订两套完全不同的税法,给予前者以全面的税收优惠,使外国纳税人的整个税收负担都低于本国纳税人。

3.特定优惠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在采取适用同一税法的基础上,对前者的某些特定项目,或在某些特定地区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这种做法具有税制简化、内外税负合理、有针对性地实施优惠以及税务成本较低等优点。 4.最大负担原则亦称“税收从重原则”,常被称为“税收歧视”。是指一国政府要求外国纳税人承担高于本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当然,这种高税负是有一定限度的,即以外国纳税人能够承受而不愿承受的税负为最大限度,超过此限度,则外国纳税人不再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从而使课税对象或税源丧失。在实践中,它又分为全面最大负担和特定最大负担两种不同的做法。

5.全面最大负担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分别制订两套完全不同的税法,对前者贯彻从重课税的精神,使其整个税收负担普遍地高于后者。这一原则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性质,在国际上被普遍看作是一种税收歧视待遇。

6.特定最大负担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在制订一套同时适用于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