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谈判,达成妥善处理双边或多边税收分配关系的协议,即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或条约,去求得解决。这种因征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就是国际税收。因而,此时的“涉外税收”已转化成为国际税收。但是,如果本国政府并不对该跨国纳税人来自国外的所得或收入进行征税,或虽然征税,却没有与外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并没有发生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那么,“涉外税收”也就不是国际税收了。
5.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对于国际税收的含义,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二是国际税收不能离开跨国纳税人这个关键因素;三是国际税收是关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第二章 国际税收的形成和发展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C 2. D 3. B 4. A 5. D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AD 2. DE 三、名词解释题
1.跨国所得是指来源于一国但为另一国居民或公民纳税人所拥有的所得。它是国际税收产生的物质基础。
2.跨国公司是指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大垄断企业,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通过控制其他国家的子公司而形成的一种国际化的垄断组织。它是垄断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产物,是资本主义国家输出资本的重要工具。 四、简答题
1. 国际税收的产生,是在税收存在的基础之上,由两个条件共同决定的:一个是跨国所得的大量形成,这一条件同国际税收的产生有着直接的必然联系;另一个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所得税并行使不同的征税权力,这一条件同国际税收的产生有着本质的联系。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会出现国家之间分享税收的问题,也才有必要进行国家间的税收协调,从而产生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虽已出现跨国所得征税问题,但国际税收尚未正式形成。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二战以前跨国公司为数不多,跨 所得尚未大量或普遍出现;另一方面,国际间所得征税问题并未普遍出现,问题本身并不具有普遍性与复杂性。当时资本输入国主要是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和地区大都没有独立的征税权,因而在帝国主义各国和殖民地之间,一般就不会提出分享税收的问题。至于资本主义各国间的相互投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也为数不多,且投资额不大。此外,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都是在进入20世纪后才建立所得税制度,而且税率也很低。国家之间在对资本收益征税方面虽然会发生分享税收的问题,但矛盾并不尖锐,也不普遍,还未达到必须立即由有关国家一起来协商解决的程度。
第三章 税收管辖权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D 2.A 3.B 4.D 5.D 6.B 7.C 8.C 9.B 10. B 11.D 12.C 13.A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
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ADE 2.ABCD 3. BD 4.AE 5.ABDE 6.BDE 7. BDE 8. AD 三、名词解释题 1.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税收理论中所指的税收管辖权,又是指国家在处理对跨国所得征税方面所拥有的权限。
2.属地主义原则是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地主义或属地原则。它是由领土(或领域)最高管辖权引申出来的,是各国行使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
3.属人主义原则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人主义或属人原则。遵照这一原则,一国政府在行使课税权力时,必须受人的概念范围所制约,即只对该国的居民或公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课税权力。属人主义通常适用于直接税类的所得税、遗产税等。
4.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是按照属地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只对来自或被认为是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征税权力,也称地域管辖权。
5.纳税人取得收入的地点,它是一国政府对纳税人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依据和标准。从某国境内取得收入是指该项收入来源于该国境内,而不论其支付地点是否在该国境内。收入来源地通常为从事劳务活动或经济活动的所在地。
6.常设机构又称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其范围很广,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建筑工地等。它可以解决对营业利润来源地的征税问题。
7.居民管辖权是按照属人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拥有征税权,也称居住管辖权。
8.公民管辖权是按照属人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公民来自国内和国外的全部所得都拥有征税权。 四、简答题 1. 常设机构也称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其范围很广,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建筑工地等。
常设机构的作用在于解决对营业利润的来源地的征税问题。常设机构只是总机构或总公司的派出机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各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都将常设机构视同一个独立的机构或企业,要求按照正常交易的方式与其总机构进行经济交往。各国对营业利润的课税原则是,只有跨国法人在其境内设有常设机构才能课税。在确定常设机构营业利润时,通常有以下四种原则或方法:
(1)归属法。常设机构应当按照正常交易的方式与其总机构进行经济往来,按照“独立核算原则”计算其营业利润,并按实际取得的营业利润向其所在国纳税。
(2)引力法。常设机构所在国除了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为课税范围以外,对并不通过该常设机构,但经营的业务与该常设机构经营相同或同类,其所取得的所得,也要牵引到该常设机构中合并征税。
(3)分配法。以常设机构的费用和利润为依据,经汇总后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各常设机构,由各常设机构所在国进行征税。 (4)核定法。即按常设机构的营业收入额核定利润或按经费支出额推算利润进行征税。 2. 税收管辖权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所拥有的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力。任何主权国家的税收管辖权都是独立自主的,纳税人、税种和税率等都由各国政府根据本国国情并参照国际
惯例自行规定,任何外力都不得干涉和控制。 3. 税收管辖权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所拥有的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力,它是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各国对跨国所得征税的依据,是国家行使主权的重要表现。正是由于世界各国都拥有不受外来干涉和控制的税收管辖权,各国政府都可以按本国的需要制订本国的税法,因而有关国家的涉外税收部分就难免会发生冲突,并在国际税收关系上引起不协调,诸如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国际偷漏税和国际避税问题等等。因此,在研究国际税收问题必须首先研究税收管辖权。 4. 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它要受国家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所制约。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主要包括地域范围和人的范围。因此,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就有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之分。 (1)属地原则。是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它是由领土(或领域)最高管辖权引申出来的,是各国行使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政府只能对纳税人来自本国境内的收入或在本国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依照本国税法规定征税。
(2)属人原则。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遵照这一原则,一国政府只对该国的居民或公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课税权力。 5. 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其基本内容包括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是按照属地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只对来自或被认为是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征税权力,也称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是按照属人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拥有征税权,也称居住管辖权。公民管辖权是按照属人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公民来自国内和国外的全部所得都拥有征税权。 6. 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体现了不同国家的财权利益,因而不同的国家就会要求扩大对其有利的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大多数国家在选择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这两种基本税收管辖权的同时,往往会侧重维护其中的某一种税收管辖权。通常在选择 两种基本税收管辖权的同时,侧重维护其中的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对发展中国家较为有利。而发达国家则非常强调居民管辖权,常常要求扩大其居民管辖权实施范围,限制别国(发展中国家)的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实施范围。所以在选择两种基本税收管辖权的同时,侧重维护其中的居民管辖权,通常对发达国家较为有利。
第四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免除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B 2. A 3. B 4. B 5. B 6. A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ADE 2. AE 3. CD 4. ADE 5. ABCD 三、名词解释题
1.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这种重叠征税,一般情况下都是两重的,即两个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的重复征税,所以,人们一般把这种重复征税统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2.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所进行的重复征税,它强调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都具有同一性。
3.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它不仅强调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而且还强调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非同一性。 4.免税法亦称“豁免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有效方法之一。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予征税。这种方法是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为前提的。
5.免税法方式之一。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全部免予征税,只对其 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而且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所适用的税率时,不考虑其居民已被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
6.免税法方式之一。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不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但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所适用的税率时,有权将其居民的国外 所得加以综合考虑。这种免税方法主要适用于实行累进所得税制的国家,而且是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途径来实现的。 7.税收抵免也称“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取得的所得已纳外国政府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应汇总缴纳的本国政府所得税款中抵扣。它是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地位为前提条件的,是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有效方法。 四、简答题 1. 国际双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这种重叠征税,一般情况下都是两重的,即两个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的重复征税,所以,人们一般把这种重复征税统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双重征税分为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和广义的国际双重征税。狭义的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所进行的重复征税,它强调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都具有同一性。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它不仅强调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而且还强调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非同一性。 2. 国际双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这种重叠征税,一般情况下都是两重的,即两个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的重复征税,所以,人们一般把这种重复征税统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双重征税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有关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或冲突。这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有: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原因,最主要的是由于有关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项所得同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所造成的。 3. 一个跨国纳税人如果不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不向外国(非居住国)政府纳税,就不能取得在外国从事营业或经济活动的权利,也就不可能在外国取得收入或所得,从而也就不可能存在承认哪种税收管辖权优先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优先地位,并通过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优先地位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也就是说,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来源国政府可以对其征税,居住国政府也可以对之征税。但是,来源国政府可以先于居住国政府行使税收管辖权,即在形成这笔所得的时候,就予以课税,而后,在这笔所得汇回其国内时,居住国政府方可对之课税,并采取措施来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4.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不等于独占的表现在于:第一,优先是有限制的,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来源国政府可以对其优先征税,但只能对在其境内居住一定期限的自然人和非居民公司所属的常设机构征税,而并不是对一切非居民的所得都从源征税;第二,优先不能完全排斥居住国的税收管辖权,居住国在来源国优先征税后,仍然可以分别不同情况对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