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定期组织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检查;

(二)和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交纳社会保险。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确需更换的,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并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三)应当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应当指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共同进行现场监督;

(五)落实和执行文明施工的目标、制度以及工程各阶段文明施工的计划和措施,按照规定投入、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不得挪作他用;

(六)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等租赁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提供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材料,建立使用、维护和报废制度,并接受施工现场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监理和造价咨询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前期、勘察、设计、施工等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

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格确定费率,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因故暂停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和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停工期间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协议约定,做好停工期间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涉及临近管线作业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交底和指导服务。 第三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八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履行论证、审核、审批等程序和交底、验收等手续。 当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至关键节点时,施工单位应当至少邀请一名参与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专家应当在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九条 实施建(构)筑物拆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拆除前,建设单位负责拆除区域内各类管线的切断和迁移,并经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签字确认;

(二)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并提供建(构)筑物原结构图及相关文件; (三)施工单位制定拆除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组织实施; (四)拆除现场设置围挡,划定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警戒和警示标志;

(五)采用机械或者爆破方式拆除,不得采取立体交叉方式;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六)拆除作业时,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挥。

第二十条 施工起重机械、桩工机械、高处作业吊篮、场内施工机动车辆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二十米以上的悬挑脚手架、五十米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使用的钢管、扣件应当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施工单位取样,送法定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专项方案设计计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易燃易爆材料使用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危害。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和天气特点,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预警和安全防护措施;出现高温天气或者其它异常天气时,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室外露天作业。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保障制度和体系,制定企业、项目应急预案,落实物资、设备、人员等应急资源。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救援,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

建设工程依法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委托其中一个施工单位统一管理施工现场的,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明确管理责任、费用,并书面通知其他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按照标准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在工程开工、收尾、拆围、绿化等施工阶段不得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完成围挡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