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信考核不合格,扣除相应分数;并按规定对该教练员所在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评中扣分:

(一)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教练员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的教练员证的;

(二)私自收取培训费用的;

(三)未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的;

(四)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的;

(五)从事教学活动时,未随身携带教练员证的;

(六)进行培训时,教练员未随车教练,让学员单独驾驶的;

(七)使用非教练车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教练车进行教练的;

(八)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段和时间外进行路面驾驶培训的;

(九)为不属于受聘培训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和协助科目考试的;

(十)酒后教练的;

(十一)在教学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

(十二)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三)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有关培训信息的;

(十四)其他违反教练员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违法行为涉及公安、安全监管、工商、税务、物价、劳动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培训相关指标计算指引

一、实操教练员数量标准

培训机构备案登记的在册驾驶操作教练员(实操教练员)数量应满足大于或等于教练车总量的1.1倍的标准。

二、训练场平场面积和训练道路长度标准

培训机构训练场应满足该机构所有教练车参与培训的要求,如果训练场地达不到要求的,以实际容纳的教练车数量为制定培训机构培训学员数量的标准。

(一)训练场场地驾驶面积应满足20%以上的教练车同时训练,场地驾驶面积满足如下要求:

??(a)

—训练场场地驾驶面积( );

—各类教练车总数量(辆);

—教练车单车使用面积( )

(二)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道路长度,应满足30%以上的教练车同时训练,其长度满足如下要求:

L≥N×0.3×50 ??(b)

-训练场场地驾驶道路长度( );

-教练车总数量(辆)

50-教练车车辆安全间距为50 。

三、教练车单车年度最大培训学员数量指引

(一)单台教练车年最大培训学员数量

每天有效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根据《教学大纲》规定,一名学员完成C1车型驾驶培训,需要车辆实际操作学时41小时;教练车每月培训工作时间按25天统计算(除去车辆保养、检测、带考等时间),每年按照300个培训日计算,由此得到:

单车年最大培训学员数量=300×8÷41=58 (人)

(二)单台教练车当期在训学员数量

1. 按照目前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周期平均为6个月(以报名到领取结业证),一年按2期计算,每车当期在训学员小于29人。

2. 培训机构应及时报备休学、退学学员,以便及时从年度单台教练车培训学员数量中减除。

四、全市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总量计算指引

(一)培训机构根据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条 件,按照上述标准,制定培训学员数量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招收学员数量和在训学员数量。

(二)全市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数量计算

全市培训学员总量为培训机构培训学员数量的总和,并根据全市驾驶证考试人数统计适当修正,相关数据由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每年公布一次。

(三)实训率计算方法

驾驶培训实训率,反映培训机构教学实施的实际利用情况,通过实训率量化统计驾驶培训学员数量计划和培训计划完成情况。

全市驾驶培训实训率=(驾驶培训需求总量/培训机构培训学员总量标准)×100%

当实训率<70%,应引导行业减少新增投入;当实训率>70%,鼓励行业增加投入,增设培训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