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操作规程 下载本文

拧紧防松螺帽,防止刮板松动。转载机的胶带和接口无破裂,胶带松紧程度适当。 9.履带、履带板、销轮、链轮保持完好,按规定调整好履带的松紧度。

10.水雾化(喷雾)装置系统、冷却装置、照明应良好。水质、水压、流量应符合规定,喷水管路、喷嘴应畅通。

第19条 经检查确认机器正常并在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合上电源总开关,按操作程序进行空载试运转,禁止带负荷起动。 五、正常操作

第20条 开机前必须发出报警信号,合上隔离开关,按机器技术操作规定顺序起动。一般起动顺序是:液压泵→胶带转载机→刮板输送机(装载机)→截割部。 第21条 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切割工作,根据不同性质的煤岩,确定最佳的切割方式。 第22条 岩石易破碎的,应在巷道断面顶部开始掘进;断面为半煤岩,应在煤岩结合处的煤层开始掘进。司机要按正确的截割循环方式操作,并注意下列事项: 1.掘进半煤岩巷道时,应先截割煤,后截割岩石,即按先软后硬的程序。 2.一般情况下,应从工作面下部开始截割,首先切底掏槽。

3.切割必须考虑煤岩的层理,切割头应沿层理方向移动,不应横断层理。 4.切割全煤,应先四面刷帮,再破碎中间部分。 5.对于硬煤,采取自上而下的截割程序。

6.对较破碎的顶板,应采取留顶煤或截割断面周围的方法。 第23条 截割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岩石硬度大于掘进机切割能力时,应停止使用掘进机,并采取其他措施。

2.根据煤岩的软硬程度掌握好机器推进速度,避免发生截割电机过载和压刮板输送机等现象,切割时应放下铲板。如果落煤量大而造成过载时,司机必须立即停车,将掘进机退出,进行处理。严禁点动开车处理,以免烧毁电动机或损坏液压马达。

3.切割头必须在旋转状况下,才能截割煤岩。切割头不许带负荷起动,推进速度不宜太大,禁止超负荷运转。

4.切割头在最低工作位置时,禁止将铲板抬起。截割部与铲板间距不得小于300毫米,严禁切割头与铲板相碰。截割煤岩时应防止截齿触网、触棚。

5.司机应经常注意清底及清理机体两侧的浮煤(岩),扫底时应一刀压一刀,以免出现硬坎,防止履带前进时越垫越高。

6.煤岩块度超过机器龙门的宽度和高度时,必须先行破后方可装运。

7.当油缸行至终止时,应立即放开手柄,避免溢流阀长时溢流,造成系统发热。

8.掘进机向前掏槽时,不准使截割臂处于左、右极限位置 9.装载机、转载机及后配套运输设备不准超负荷运转。

10.注意机械各部、减速器和电机声响以及压力变化情况,压力表的指示出现问题时应立即停机检查。

11.风量不足、除尘设施不齐不准作业。

12.截割电机长期工作后,不要立即停冷却水,应等电机冷却数分钟后再关闭水路。 13.发现危急情况,必须用紧急停止开关切断电源,待查明事故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开机。

六、收尾工作

第24条 按规定操作顺序停机后,应将掘进机退到安全地点,并将装载铲板放在底板上,切割头缩回,截割臂放于底板上,关闭水门,吊挂好电缆和水管。 第25条 清除机器上的煤块和粉尘,不许有浮煤留在铲板上。

第26条 在淋水大的工作面,应将机器垫高,确保电机不被淹没。在角度大的上、下山工作面停机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27条 将所有操作阀、按钮置于零位,放松离合器,切断电源,关好供水开关。 第28条 全面检查掘进机各部件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有问题时应记录在册。

掘进机维修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类煤矿从事巷道掘进机维修作业人员。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维修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3条 维修工必须熟悉机器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具有一定的机械、电气基础知识,掌握维修技术。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维修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第5条 要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对机器进行润滑、维护保养,不得改变注油规定和换油周期。

四、操作准备

第6条 带齐维修工具、备品备件及有关维修资料和图纸。

第7条 维修前必须认真检查掘进机周围的顶板、支护、通风、瓦斯情况,以确保工作区域安全。切断机器电源,将开关闭锁并挂停电牌。 五、正常操作

第8条 严格按规定对机器进行“四检”(班检、日检、旬检、月检)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9条 润滑油、齿轮油、液压油牌号必须符合规定,油量合适,并有可靠的防水、防尘措施。

第10条 液压系统、喷雾系统、安全阀、溢流阀、节流阀、减压器等必须按照使用维修说明规定的程序进行维修并将其调整到规定的压力值。

第11条 机器要在井下安全地点加油,油口干净,严禁用棉纱、破布擦洗,并应通过过滤器加油,禁止开盖加油。

第12条 需用专用工具拆装维修的零部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严禁强拉硬扳,不准拆卸不熟悉的零部件。

第13条 油管破损、接头渗漏应及时更换和处理。更换油管时应先卸压,以防压力油伤人和油管打人。

第14条 所有液压元件的进出油口必须带防尘帽(盖),接口不能损坏和进入杂物。 第15条 更换液压元件应保证接口清洁。螺纹联接时应注意使用合适的拧紧力矩。 第16条 液压泵、马达、阀的检修和装配工作应在无尘场所进行,油管用压风吹净,元部件上试验台试验合格后戴好防尘盖(帽),再造册登记入库保管。

第17条 紧固螺钉(栓)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并应按规定力矩拧紧。采用防松胶防松时,必须严格清洗螺钉及螺钉孔。

第18条 在起吊和拆、装零部件时,对接合面、接口、螺口等要严加保护。

第19条 电气箱、主令箱和低压配电箱应随掘进机进行定明检查和清理,各电气元器件、触头、接插件联接部分,接触要良好。

第20条 隔爆面要严加保护,不得损伤或上漆,应涂一层薄油,以防腐蚀。 第21条 电气系统防爆性能必须良好,杜绝失爆。

第22条 电机的运转和温度、闭锁信号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均应正常和完好。

第23条 在机器下进行检修时,除保证机器操作阀在正确位置锁定外,还应有至少一种机械防尘装置。

第24条 机器在中、大修时,应按规定更换轴承、密封、油管等。

第25条 设备外观要保持完好,螺丝和垫圈应完整、齐全、紧固,入线口密封良好。 第26条 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对掘进机进行日常和每周的检查及维护工作,特别是对关键部件须经常进行维护与保养。

第27条 应经常检查和试验各系统的保护和监控元件,确保正常工作。 六、收尾工作

第28条 维修工作结束后,应对掘进机进行全面检查,并参照出厂验收要求试车,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司机使用。

第29条 清理好机器表面,并将工具及技术资料整理好,放置在专用工具箱内,妥善

保管。

第30条 维修人员应将机器存在问题及维修情况向司机和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并做好维修记录,存档备查。

锚杆支护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类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锚杆支护作业的人员。

第2条 锚杆支护基本支护形式是指巷道单体锚杆支护、锚网支护、锚网带(梁)支护。其他支护形式参照基本支护形式执行。 二、上岗条件

第3条 锚杆支护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4条 锚杆支护工必须掌握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巷道断面、支护形式和支护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等;熟练使用作业工具,并能进行检查和保养。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在支护前和支护过程中要敲帮问顶,及时摘除危岩悬矸。

1.应由两名有经验的人员担任这项工作,一人敲帮问顶,一人观察顶板和退路。敲帮问顶人员应站在安全地点,观察人应站在找顶人的侧后面,并保证退路畅通。

2.敲帮问顶应从有完好支护的地点开始,由外向里,先顶部后两帮依次进行,敲帮问顶范围内严禁其他人员进入。

3.用长把工具敲帮问顶时,应防止煤矸顺杆而下伤人。

4.顶帮遇到大块断裂煤矸或煤矸离层时。应首先设置临时支护,保证安全后,再顺着裂隙、层理敲帮问顶,不得强挖硬刨。

第6条 严禁空顶作业,临时支护要紧跟工作面,其支护形式、规格、数量、使用方法必需在作业规程中规定。放炮前最大空顶距不大于锚杆排距,放炮后最大空顶距不大于锚杆排距+循环进度。

第7条 煤巷两帮打锚杆前用手镐刷至硬煤,并保持煤帮平整。 第8条 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支护材料:

1.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锚杆和配套材料及严重锈蚀、变形、弯曲、径缩的锚杆杆体。 2.过期失效、凝结的锚固剂。

3.网格偏大、强度偏低、变形严重的金属网。

第9条 锚杆眼的直径、间距、排距、深度、方向(与岩面的夹角)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使用全螺纹钢等强锚杆,锚孔深度应保证锚杆外露长度30一50毫米。 2.巷帮使用管缝式锚杆时,锚杆眼深度与锚杆长度相同。 3.对角度不符合要求的锚杆眼,严禁安装锚杆。

第10条 安装锚杆时,必须使托盘(或托梁、钢带)紧贴岩面,未接触部分必须楔紧垫实,不得松动。

第11条 锚杆支护巷道必须配备锚杆检测工具,锚杆安装后,对每根锚杆进行预紧力检测,不合格的锚杆要立即上紧;对锚杆锚固力进行抽查,不合格的锚杆要立即上紧;对锚杆锚固力进行抽查,不格合格的锚杆必须重新补打。

第12条 当工作面遇断层、构造时,必须补充专门措施,加强支护。 第13条 要随打眼随安装锚杆。

第14条 锚杆的安装顺序:应从顶部向两侧进行,两帮锚杆先安装上部、后安装下部。铺设、联接金属网时,铺设顺序、搭接及联接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铺网时要把网张紧。

第15条 锚杆必须按规定作拉力试验。煤巷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

第16条 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5米,或在倾角较大的上下山进行支护施工,应有工作台。

四、操作准备

第17条 操作前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备齐锚杆、网、钢带等支护材料和施工机具。 2.检查施工所需风、水、电。

3.执行掘进钻眼工第22、23、24、25、26、27条的规定。 4.检查锚杆、锚固剂等支护材料是否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