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2016 年 1 月 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一、 目的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外派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 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控股或参股子公 司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由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委派、推荐并由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 主席)、子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 适用范围
本公司向所属控股或参股公司委派、推荐并由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四、 归口管理部门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政工部、经济管理部、公司办公室、气体中心各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五、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正直勤勉、对公司忠实。 (二) 身体建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职责。
(三) 熟悉本公司和所派驻公司经营业务。
(四) 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 的其他条件。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委派担任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 事情形的人员;
(二)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 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四) 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 他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
外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 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七、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
(一) 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应按公司干部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由公司党委确定人选,由政 工部将拟任人选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处。
(二) 外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确定后,由董事会秘书处代表本公 司与被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承诺书》,并由董事 会秘书处负责起草委派或推荐文件,经董事长签发后发往派驻公司。
属于本公司委派人员的可以直接在派驻公司任职;属于本公司推荐 人员的,派驻公司应依据《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将本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选提交派驻公司的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选举、聘任。
(三)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派驻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一 般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四) 因外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提出辞职,或被委派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本 公司决定中止其任期的,按照委派时履行的程序做出撤销委派其职 务的决定,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及时向其任职的派驻企业出 具要求变更的函。
(五) 变更外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重新推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八、 事先授权制度
(一) 外派董事、监事实行“事先授权制度”。即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在审议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公司 派出的董事、监事需确定一人,在接到会议通知的 2 个工作日内负 责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经济管理部,并草拟议案,按公司规定的审 批权限提交公司相应的机构(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其中,气体子公司的相关议案须经气体中心审核后提交经济 管理部,审议后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回复给派出董事。外派董事、监 事必须依据公司相应机构的决定行使表决权,不得越权表决。除召
开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以外,外派董事、监事在知悉上述重 大事项发生时,应立即向股份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层报告。 (二) 外派高级管理人员在派驻企业经营中,发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相关规定履行 报告义务。
(三) 除《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所列重大事项外,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使表决权;并允许在 事后按规定的汇报程序向公司汇报自己的表决态度。 九、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外派董事主要职责:
1.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向公司负责,努 力管理好被投资公司。
2. 出席被投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促成 董事会贯彻执行公司的决定和要求。
3. 派出董事应及时将被投资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重大财务事项 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层。 4. 调查、了解被投资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情况,实现公司对被投 资子公司的监督管理;派出董事每年至少要到任职单位进行一 次实地调查,全面了解该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人事管理等 运营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5. 参与派出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评价及考核方案的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