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佛府办函〔2015〕337号-附件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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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可不计算建筑面积。超出上述规定或者在建筑凸(飘)窗外同时设置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建筑外墙附属物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15)凸出建筑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0.6米且无围护结构的花池(高度不得大于0.5米)、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挑廊和各类装饰性阳台、构架或联系梁等建筑外墙附属物不计算建筑面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1) 凸出建筑外墙结构边线大于0.6米;2) 有维护结构、维护设施;3)同时设置;4)在住宅阳台(包括入户花园、空中花园等)围护结构外设置花池、空调外挂机搁板等;5)居住、办公、酒店等建筑平面各类开口外设非结构抗震需要的结构梁(板)或围护结构而形成的各类挖空(天井)围合空间;6)设置其他有悖正常使用功能、尺度和外观造型需要的建筑外墙附属物或天面女儿墙等。

(16)除住宅建筑以外的其他居住建筑的阳台、入户花园、设备间以及非居住建筑的阳台、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半开敞空间,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17)建筑避难层、设备管道(夹)层、结构转换层等容积率计算方法的补充说明: ①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仅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结构转换层指建筑物中为不同结构类型的上部和下部进行结构转换的楼层。

②按照规范要求合理设置的避难层、设备管理(夹)层、结构转换层层高不高于标准层层高时,按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层高大于标准层层高的,视同建筑标准层,按照附录三3(9)、(10)和(11)等条款和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超出设计规范要求设置的其他夹层空间 (如住宅、办公和酒店建筑中设置的设备管道夹层等封闭空间等) 和结构转换层,不论其是否被利用,均叠加计入下层建筑层高并按照其对应的建筑类别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③避难层、设备层、设备管道夹层和结构转换层内的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等功能空间均须按照附录三3(9)、(10)和(11)等条款和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18)建筑天面各类承重结构构架或装饰性构架平面上透空率小于80%时, 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19)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规划和交通等主管部门批准。符合下列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计算:

(1)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15米以下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5米。

(2)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4、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

(1)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其他块状、带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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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绿地面积起止界的计算:

a.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附图1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道路设有人行道时算到人行道边,沿小区主道、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b.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对仅种植乔木的行道树绿带,宽度按1.5米计;对乔木下成带状、配置地被植物,且宽度大于1.5米的行道树绿带,按实际宽度计。

c.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附图1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道时,算到人行道边;临城市道路、小区主道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

d.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组团级主路开敞,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附图1的规定。

e.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小区主道、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附图1

(2)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步道、小广场(含全民健身广场、篮球场等)、水面(含游泳池等)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但面积不宜大于绿地面积的25%。

(3)架空层内绿地面积计算:建筑物首层为架空层时,架空层内绿地计算起止界可从柱外缘或边梁外缘投影线起算,至架空层内架空层净高一倍处,计入绿地面积计算。

(4)屋顶、平台等平台绿化形式,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其绿地面积计算除参照本条款(1)的计算方法外,还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 平台绿化折算表 平台与基地地面的高差(m) ≤1.5 >1.5且≤18.0(城市综合体项目作为公共平台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原则上不高于6层天面) 折算系数 1.0 0.60

(5)停车场绿化分为周界绿化、车位间绿化和地面绿化。满足表2相应设计要求时,可将停车场面积部分折算为绿地面积,并纳入绿地计算。

表2 露天停车场绿化设计要点及折算绿地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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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部位 周界绿化 设计要点 较密集排列种植灌木和乔木,乔木树干要求挺直,宜采用枝叶密集、冠幅较大的本地树种;停车场周边也可围合装饰景墙,或种植攀缘植物进行垂直绿化。 折算绿地系数 多条带状绿化种植产生行列式韵律感,改变停车场内停车位间绿化 环境,并形成庇荫,避免阳光直射车辆。乔木树干要求挺直,宜采用枝叶密集、冠幅较大的本地树种。 地面绿化 采用嵌草砖或其它有绿色植物覆盖且耐碾压的铺地形式。 0.15 5、建筑间距计算 (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2)在建筑间距范围内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应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符合以下规定:

a.建筑间距小于8米: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走廊和楼梯平台。

b.建筑间距大于8米时: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大于1.5米进深的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外挑进深大于1.5米时,超出部分应计入建筑间距;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

(3)局部相连的建筑如不能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应作为不同建筑单体来控制建筑最小间距:除共有的地下室和裙房外,相连的层数不少于较低建筑其余楼层的1/2;应有进深不小于3米的实际功能性(非装饰性)连通;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

6、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的确定

(1)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以建筑物地面以上最突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 (2)建筑后退用地红线3米以内的地上、地下空间范围,不得外伸或外挑任何建(构)筑物。特殊地段,规划条件中有另行规定的除外;相邻用地单位间有特别协议的除外。

(3)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大于3米的地上、地下空间范围,在满足消防、日照、交通和施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外伸或出挑符合以下条件的建(构)筑物。

a. 高差不大于0.6米、进深不大于2.4米的踏步和坡道。 b. 建筑上出挑的雨篷、屋檐、构架开敞阳台和窗台。

c. 没有顶盖且实体护栏部分高度不大于0.6米的地下室坡道、踏步和风井。

d. 相邻用地单位间有特别协议的建(构)筑物:包括门卫房、燃气调压站房、泵房等小型附属建筑,经规划批准的过街连廊和过街楼。

(4)除有特别规定,围墙退界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临城市绿化等公共用地的围墙基础不应超出用地红线; b. 相邻用地单位间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红线对齐。 7、建筑高度的确定

(1)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用地红线距离和后退道路红线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其他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日照分析、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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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或室外地面,下同))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带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如附图2所示。

(3)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坡顶高度一半处高。如附图2所示。

附图2

(4)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建筑的高度应记入建筑高度:

a. 附属建筑的单边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

b. 两个以上附属建筑同一单边累加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1/2,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超过屋面水平投影面积1/4。

(5)相临两幢建筑室外自然地坪存在高差的,应按附图3所示,确定建筑高度。

附图3

(6)北向(或西向)建筑物首层为架空层,南向(或东向)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可自北向(或西向)建筑物架空层的楼面标高起计(参见附图4)。 附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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