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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历史文化街区、九江人民路历史文化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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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即《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2、地块面积计算 (1)地块边界
地块的划定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限定在单个街坊范围以内。地块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和相邻地块边界为界限。
街坊内建设用地性质不同类的,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细分地块。 (2)净用地面积
净用地面积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
不计入净用地面积的用地,主要包括:城市道路、高速路、城市河涌及其他有关控制线范围内的用地。
3、容积率计算
(1)在计算容积率时,屋顶层设备用房(含公共楼梯间)总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超出1/8时,超出部分需纳入容积率计算。
(2)规划条件中应明确建设项目地下室、半地下室室外地面起算基准点高程。对于场地相对平整的一般建设项目,可按照地块周边城市道路中心线交叉点规划高程的算术平均值增加0.2米作为室外地面起算基准点高程。特殊地块建设项目(如山地、坡地等地形起伏较大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经过规划论证后,另行确定建设项目室外地面起算基准点高程;若高差大于1.5米的人行或车行出入口超过1个时,还可按照高差大于1.5米的全部出入口设计标高的平均值作为该幢建筑的室外地面起算基准点高程。
(3)地下室、半地下室各个面结构顶板露出室外地面起算基准点或室外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5米,不计入容积率的计算;超过1.5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4)商住综合楼(或商办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照第四章相关规定执行。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其中,综合楼容积率指标的换算按下式计算: A=(A1 M1+A2 M2)/M 式中:A-折算的容积率 A1-商业建筑容积率指标 M1-商业建筑面积
A2-居住(或办公)建筑容积率指标 M2-居住(或办公)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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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商住综合楼(或商办综合楼)的总建筑面积
(5)建筑底层或塔楼首层(裙楼和塔楼使用功能不同的综合楼)设架空层(层高3米以上)用作人行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的计算(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架空层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或作为出售、出租等商业用途。
(6)在建筑物内部(包括首层、二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7)建筑底层设置沿街面(城市道路)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2.4米,骑楼地面与人行道高差宜控制在10厘米以内;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符合上述条件的骑楼底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建筑密度计算详见附录三第9款《公共开放性骑楼建筑密度的奖励》。
(8)在地块范围内有部分用地被划入规划城市道路用地或河涌改造用地,且上述道路用地或河涌改造用地是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并无偿提供作城市道路用地或河涌改造用地的,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可计入地块绿地面积,其已批准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变。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地块,如后来因规划道路调整造成地块面积缩小的,其已批准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变。
(9)①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当其建筑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主体结构外的阳台部分)的1.5倍计算;当其建筑层高超过5.0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1.5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不含主体结构外的阳台部分)计算,若层高增加不足2.2米时,按增加0.5层(不含主体结构外的阳台部分)计算,依此类推。②跃层住宅中层高超过3.6米的中空客厅(起居室)、餐厅的水平投影总面积不应超过30平方米,且开洞率不应大于30%【注:开洞率为洞口水平投影总面积/该套型住宅套内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小于或等于30平方米且开洞率小于30%的部分,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该套型住宅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值参照以上第①点计算(非跃层住宅设置的中空客厅(起居室)须计入超高范围)。
(10)办公、酒店客房建筑层高原则上不应大于4.5米;当其建筑层高大于4.5米小于等于6.0米时,其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其建筑层高超过6.0米时,其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值在1.5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若层高增加不足2.2米时,按增加0.5层计算,依此类推;为整栋楼或主要功能区服务而设置的门厅、中庭等公共空间,当开洞率(注:开洞率为洞口水平投影面积/楼层建筑面积)大于楼层建筑面积的50%时,须计入超高范围;合理设置并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认定的特殊配套用房,如大型会议厅、影视厅和宴会厅等可不计入超高范围。
(11)商业建筑层高不应大于6.0米;层高大于6.0米小于等于8.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超过8.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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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其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若层高增加不足2.2米时,按增加0.5层计算,依此类推。合理设置并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认定的具有特殊功能要求的用房,如影视厅、展览厅、中庭等可不计入超高范围。
(12)除特殊要求外,生产性低层、多层工业建筑物层高原则上不应大于8.0米,当层高超过8.0 米,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生产性高层工业建筑物层高原则上不应大于6.0米,当层高超过6.0 米,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非生产性工业建筑物(如配套行政办公用房、研发用房、创意产业用房、都市型产业用房等)层高原则上不应大于4.5米,当层高超过4.5米,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物流仓储建筑物层高原则上不应大于8.0米,当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
(13)住宅阳台面积计算 ①适用范围
佛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等规划管理工作中阳台容积率指标的计算。
②阳台定义和相关术语
a.阳台指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b.房屋结构范围内标注阳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符合上款形式的,均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c.套内阳台面积=套内各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 d.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
e.套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整栋分摊)+套内阳台计算面积。 ③计算细则
a.套内阳台面积不超过套内建筑面积的18%时,套内阳台面积折半即为套内阳台计算面积。套内阳台面积超过套内建筑面积的18%时,则18%以内折半计算,超过18%部分全部计算,二者合计为套内阳台计算面积。
b.不同上盖高度的阳台,均需纳入套内阳台面积进行计算。
c.阳台上盖与阳台围护结构外围的水平投影线不完全一致时,按上盖或阳台围护结构较少的水平投影计入套内阳台面积;当上盖飘板水平投影宽度不大于0.6米时,阳台不计入套内阳台面积和套内使用面积。
d.封闭式阳台按水平投影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e.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进深尺寸大于2.1米的阳台(或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且每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12平方米。超出以上规定设置的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f.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时除按照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外,还应在图纸上列明上述面积指标。
(14)建筑凸(飘)窗凸出外墙结构边线不大于0.6米且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米以下的凸(飘)窗的,或者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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