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佛府办函〔2015〕337号-附件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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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类型 政府机关地区,化工、仓储单位和高层建筑集中地区,商业中心区,重点文物建筑集中地区,三、四级耐火建筑和易燃建筑高度集中、人口密集、街道狭窄的地区,其它火灾危险性大的地区 工厂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高层建筑多的地区 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居民区、工厂企业和三级耐火建筑较分散的地区 表8.65.2 消防站用地面积指标表 类型 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级普通消防站 特勤消防站 战勤保障消防站 0.5~0.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

服务范围(km2) 4~5 5~6 6~7 用地面积(m2) 3900~5600 2300~3800 5600~7200 6200~7900 注:上述指标未包含站内消防车道、绿化用地的面积,各地在确定消防站建设用地总面积时,可按8.66 市政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

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市政消火栓的配水管径不应小于150mm,水压不应小于0.15MPa。

8.67 城市街区内消防通道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米。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

米,净空不应小于5米。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登高面距建筑外墙大于5米、小于10米的要求,在消防车的登高面与建筑之间不应种植高度超过4米的乔木或其它影响消防车登高的植物。

8.68 建筑物总长度超过220米或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

车道,其穿过建筑物门洞的净宽不小于4米,净空不应小于4米。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架设人行通道。

8.69 城市防洪、排涝规划,应采取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蓄泄结合和以泄为

主的方针,将工程防治措施与非工程防治措施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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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景观与环境

重点地区的景观设计

9.1 重点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

景观地区、景观地带、景观结点和城市的空间景观。

绿化环境及透水地面

9.2 新建建筑的设计方案文件中应根据规划的要求编制室外场地环境设计平面图。 9.3 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宜设置相应的休闲广场,广场设置小品、绿化、休息座椅、广

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9.4 建筑物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铺设材质及形式要协调一致,并应与绿化、

小品等统一考虑,并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重点地段的景观设计

9.5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

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1)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

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2)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

设置空调室外机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必须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空调室外机位置。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技术,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相关设施的设置应结合建筑主体进行一体化设计,并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3)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宜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住宅若设置安

全网,须在门窗内侧设置可开启式安全网。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餐饮、机动车维修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9.6 规划应尽量保留现状水体,充分体现岭南水乡特色,不得减少城市水面率。应保护

城市水体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水体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滨水公共场所的安全性、水体的警戒水位、潮差和绿化。

围墙的景观要求

9.7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

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应修建围墙。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和一般工业厂区的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米,并应透空设置(立面及平面上透空率应大于80%),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可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控制,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9.8 已建的实体围墙应进行垂直绿化,在改建时应改成透空透绿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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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的设置要求

9.9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相关规范和专

项规划。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户外广告不得设置在政府机关、学校、军事机关、宗教建筑、纪念性建筑、优秀

近现代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建筑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紫线范围内。 (2)建筑附设式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功能和安全,禁止广告招牌遮挡建筑窗

户;且应与建筑设计的外观和风格相协调,尺寸、色彩、灯光的配比要合理,不应影响建筑的形象或破坏建筑物立面的划分和肌理。

(3)不得在建筑的玻璃幕墙以及建筑立面的百叶、格栅部分设置除立体透空字(图案)

以外的建筑外墙广告。

(4)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高层建筑主体部分不得设置除立体透空字(图案)以外的

建筑附设式广告,且建筑屋顶立体透空字(图案)广告的高度不得大于6米。

风亭的建设

9.10 风亭的建设应符合如下要求:

(1)风亭应当尽量与邻近建筑物结合设计或合建;

(2)在绿地、广场上建风亭,最高点原则上不超过1.2米;无法保证时,其建筑方案

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后才能实施;

(3)原则上只能建在道路规划红线的退缩线之外,确实无条件的,应做方案论证后报

批;

(4)不应妨碍公共通道或行人出入口;不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市民生活

和工作环境。通风口距相邻建筑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9.10.1要求:

距 离(m) 表9.10.1 通风口距相邻建筑的最小距离 建 筑 物 进风口距窗口 10 5 出风口距窗口 10 (5)为保证地铁内的卫生安全要求,地铁进风口离污染源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9.13.2

要求:

距离(m) 表9.10.2 地铁进风口离污染源的最小距离 传染性医院 一般医院 公 厕 垃圾站 100 50 30 50 其 它 10 注:传染性医院与一般医院的定性,由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6)周边应进行绿化围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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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的界定

10.1 本章所称特定区域,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 特定区域的划定

10.2 本市特定区域包括如下地区:

(1)区域性生态廊道:沿北江和西江两条干流,以及顺德水道、东平水道形成的城市

主要生态廊道;

(2)风景名胜区:西樵山风景名胜区;

(3)自然保护区:高明合水桫椤保护区和三洲水源涵养林生态保护区; (4)文化保护区:佛山老城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区; (5)地铁上盖物业:地铁出入口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10.3 市人民政府可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指定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的管理规定

10.4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

10.5 特定区域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规定,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相关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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