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习题及答案(中央财经大学) 下载本文

《国际税收》习题及答案

第一章 国际税收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一、 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

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国际税收是一个( )。 A. 经济范畴 B. 历史范围 C. 社会范畴 D. 制度范畴

2.国际税收是关于( )。 A. 发生在国家之间的一切税务关系 B. 本国税制中有关涉外的部分 C. 发生在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D. 对某些外国税制所进行的比较研究

3.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的是( )。

A.各国政府处理与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之间征纳关系的准则和规范 B.各国政府处理与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纳税人之间征纳关系的准则和规范 C.各国政府处理与其它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的准则和规范

D.各国政府处理它同外国籍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和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的准则和规范

4.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的是( )。 A.所得税问题 B.土地税问题 C.关税问题 D.消费税问题

5.下列关于国际税收与国际税务关系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 )。 A. 前者协调国家间经济贸易关系,后者协调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 B. 前者主要涉及流转税和关税,后者主要涉及所得税和财产税 C. 前者涉及国家间的财权利益分配,后者涉及国家间经济贸易关系 D. 前者涉及国家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后者涉及国家间的财权利益分配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各项属于国际税收含义的有( )。 A. 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 B. 国际税收是指发生在国家间的一切税收关系 C. 国际税收是对跨国所得的征税 D. 国际税收是一种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E. 国际税收是指各国税制中有关涉外的部分

2.下列税种属于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的有( )。 A.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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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房产税 C. 公司所得税 D. 个人所得税 E. 遗产税

3.下列税种中,不会引起国家间财权利益分配问题的有( )。 A. 所得税 B. 商品税 C. 遗产税 D. 关税 E. 增值税

4.下列关于国际税务关系与国际税收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有( )。 A.前者协调国家间经济贸易关系,后者协调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 B.前者主要涉及流转税和关税,后者主要涉及所得税

C.前者涉及国家间的财权利益分配,后者涉及国家间税收关系

D.前者不涉及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后者涉及国家间的财权利益分配 E. 前者属于上层建筑,后者属于经济基础

5.下列项目中,属于国际税收研究对象的有( )。

A.各国政府处理与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之间征纳关系的准则和规范 B.各国政府处理与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纳税人之间征纳关系的准则和规范 C.各国政府处理与其它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的准则和规范

D.各国政府处理它同外国籍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和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的准则和规范

E.各国政府为协调国际税收分配活动所进行的一系列税收管理并采取的措施

三、名词解释题 1.国际税务 2.涉外税收 3.国际税收

四、简答题

1.简述国际税收的概念及其研究对象和范围。 2.简述国际税收的定义及其研究内容。 3.简述国际税务与国际税收的关系。 4.简述涉外税收与国际税收的关系。 5.如何理解国际税收的含义。

第二章 国际税收的形成和发展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国际税收的形成不但取决于跨国所得的产生,而且取决于世界各国普遍征收( )。 A. 消费税 B. 增值税 C. 所得税

2

D. 关税

2.1963年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起草的一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是( )。 A.《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B.《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C.《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D.《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3.1968年由联合国税收协定专家小组起草的一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是( )。 A.《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B.《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C.《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D.《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4.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税收产生前提条件的是( )。 A. 跨国所得的产生 B. 增值税的产生 C. 关税的形成 D. 私有财产制度的存在

5.下列选项中,与国际税收的产生有着本质联系的是( )。 A.跨国所得的产生 B.增值税的产生 C.关税的普遍征收

D.所得税的普遍征收并行使不同的征税权力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税收形成前提条件的有( )。 A.跨国所得的产生 B.增值税的产生 C.关税的形成

D.所得税的普遍征收 E. 私有财产制度的存在

2.下列选项中,与国际税收的产生有着本质联系的有( )。 A.跨国所得的产生 B.增值税的产生 C.关税的普遍征收 D.所得税的普遍征收

E.各国行使不同的征税权力

三、名词解释题 1.跨国所得 2.跨国公司

四、简答题

1.简述国际税收产生的前提条件 2.为什么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虽已出现跨国所得征税问题,但国际税收尚未正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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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管辖权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世界上最早创设所得税的国家是 ( )。 A. 美国 B. 法国 C. 瑞典 D. 英国

2.下列机构中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是( )。 A. 常设机构 B. 子公司 C. 孙公司 D. 总公司

3.下列标准中,适用于对跨国纳税人来自非居住国的投资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是( )。 A. 劳务提供地标准 B. 权利使用地标准 C. 实际支付地标准 D. 比例分配标准

4.对于下列国家,侧重维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较为有利的国家是( )。 A. 英国 B. 法国 C. 新西兰 D. 新加坡

5.一居住在英国3年的美国公民仅有来自中国的收入,则他应该( )。 A. 只向英国纳税 B. 只向美国纳税 C. 只向中国纳税 D. 既向中国纳税又向英国纳税,同时还向美国纳税

6.下列国家中,同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的是( )。 A. 罗马尼亚 B. 美国 C. 英国 D. 法国

7.根据《UN范本》的规定,下列所得中由非居住国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但须通过协商限定征税的是( )。 A. 劳务所得 B. 经营所得 C. 投资所得 D. 财产所得

8.我国采用户籍标准确定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时规定的居住期限是( )。 A. 90天 B. 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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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65天 D. 5年

9.在确定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时所采用的法律标准实际上运用的是( )。 A. 户籍标准 B. 公民标准 C. 居民标准 D. 居所标准

10.注册登记标准又称为( )。 A. 户籍标准 B. 法律标准 C. 总机构标准 D. 意愿标准 11.对于同时具有两个国家居民身份且在其中任何一国都无永久性住所的跨国自然人的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税收协定所规定的首要标准是( )。 A. 永久性住所 B. 重要利益中心 C. 国籍 D. 习惯性居所

12.下列国家中,同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的是( )。 A. 美国 B. 韩国 C. 罗马尼亚 D. 英国

13.下列原则中,属于各国行使管辖权最基本的是( )。 A. 属地原则 B. 属人原则 C. 国籍原则 D. 保护地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所得中,属于投资所得的有( )。 A. 股息

B. 转让财产的价值 C. 转让不动产的价值 D. 利息

E. 特许权使用费

2.下列国家或地区中,单一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有( )。 A. 文莱 B. 中国香港 C. 巴拿马 D. 巴西 E. 比利时

3.下列国家中,采用法律标准确定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有( )。 A.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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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美国 C. 英国 D. 荷兰 E. 法国 4.下列国家中,采用户籍标准确定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对居住期限规定为半年的有( )。 A. 英国 B. 美国 C. 日本 D. 法国 E. 德国

5.确定跨国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 )。 A. 法律标准 B. 户籍标准 C. 时间标准 D. 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E. 注册登记标准

6.对于跨国自然人从事专业性劳务取得的报酬,税收协定所规定的所得来源地确定标准有( )。

A. 居住地标准 B. 固定基地标准 C. 国籍标准 D. 停留期间标准 E. 所得支付者标准

7.下列所得中,发展中国家强调为了减少外汇外流而主张由所得支付地国家优先征税的有( )。 A. 经营所得 B. 利息 C. 租金 D. 股息

E. 特许权使用费

8.下列税收管辖权中,属于基本的税收管辖权的有( )。 A. 地域管辖权 B. 公民管辖权 C. 行政管辖权 D. 居住管辖权 E. 政治管辖权

三、名词解释题 1.税收管辖权 2.属地主义原则 3.属人主义原则 4.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5.收入来源地 6.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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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居民管辖权 8.公民管辖权

四、简答题

1.简述常设机构的概念及其营业利润的确定原则。

2.如何正确理解税收管辖权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所拥有的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力? 3.如何认识税收管辖权在国际税收研究中的重要性? 4.简述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原则。 5.简述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内容。

6.简述税收管辖权与不同类型国家的财权利益关系。

第四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免除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最主要原因是( )。 A. 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B. 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交叉重叠 C. 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之间的交叉重叠 D.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之间的交叉重叠 2.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是( )。 A.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异性 B. 各国财权利益矛盾的激化 C. 复合税制度的产生 D. 商品课税制度的复杂化

3.下列方法中,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地位为前提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是( )。 A. 免税法 B. 抵免法 C. 扣除法 D. 减免法

4.在扣除方法下,由于居住国政府给予免除的并不是纳税人已缴非居住国政府的税额,而是已缴税额与居住国税率的乘积,因此在已缴税额中仍有(1-居住国税率的部分未能予以免除,这种未予免除的税额往往与居住国税率( )。 A. 成正比 B. 成反比 C. 不成比例 D. 无关

5.在采用免税法的国家中,全额免税与累进免税相比( )。 A. 选择前者居多 B. 选择后者居多 C. 物前者与选择后者相当 D. 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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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下列方法中,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独占地位为前提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是( )。 A. 免税法 B. 抵免法 C. 扣除法 D. 减免法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同性质的重复征税的有( )。 A. 税制性重复征税 B. 行政性重复征税 C. 地方性重复征税 D. 法律性重复征税 E. 经济性重复征税

2.从性质上讲,国际双重征税属于( )。 A.经济性重复征税 B.税制性重复征税 C.行政性重复征税 D.地方性重复征税 E.法律性重复征税

3.从特征上看,国际双重征税可分为( )。 A.行政性国际重复征税 B.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 C.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D.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E.地区性国际重复征税

4.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有关国家征税权的交叉与重叠,这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主要形式有( )。 A.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B.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C. 居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D. 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E.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

5.下列项目中,属于国际双重征税的基本特征的有( )。 A. 征税权力的非同一性 B. 课税权主体的非同一性 C. 纳税主体的同一性 D. 纳税客体的同一性 E. 纳税主体的非同一性

三、名词解释题 1.国际双重征税

2.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3.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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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免税法 5.全额免税 6.累进免税 7.税收抵免

四、简答题

1.简述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及特征。

2.简述国际双重征税及其产生的主要原因。 3.简述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必然性。

4.简述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不等于独占的表现。

5.为什么说对商品流转额征税不会产生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6.为什么说对具体财产征税不会产生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五、计算题

1.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即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税率为零;所得8000—20000美元的税率为10%;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税率为20%;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税率为30%;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税率为40%。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

要求:用全额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2.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甲国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即: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级距 税率 1 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部分 0 2 所得8000—20000美元的部分 10% 3 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部分 20% 4 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部分 30% 5 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部分 40% 要求:用累进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3.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甲国实行五级全额累进税率,即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税率为零;所得8000—20000美元的税率为10%;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税率为20%;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税率为30%;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税率为40%。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

要求:用全额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4.某一纳税年度,某一居民在居住国取得所得为80000美元,在非居住国取得所得为20000美元。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居住国实行五级全额累进税率,即: 级数 应有纳税所得额级距 税率 1 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部分 2 所得8000—20000美元的部分 3 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部分 4 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部分 5 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部分 要求:用累进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0 10% 20% 30% 40% 9

第五章 国际税收抵免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公司中,属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是( )。 A. 总公司和国外分公司 B. 母公司和国外子公司 C. 子公司和国外孙公司 D. 母公司和国外孙公司

2.在国外分支机构存在亏损的情况下,下列限额抵免方法中有利于跨国纳税人的是( )。 A. 综合限额抵免法 B. 分国限额抵免法 C. 单项限额抵免法 D.不分项限额抵免法

3.根据中日税收协定中允许间接抵免的标准,在日本方面是限于其居民公司拥有中国子公司有选举权的股份不少于( )。 A. 5% B. 10% C. 15% D. 25%

4.下列做法中,必须通过国家之间签订税收协定的方式加以规定的是( )。 A. 免税法 B. 税收抵免 C. 减免法 D. 税收饶让

5.下列国家中,不同意采用税收饶让规定的是( )。 A. 英国 B. 巴西 C. 比利时 D. 美国

6.中国允许纳税人年度间轧抵超抵免限额的外国税收抵免税款,并规定轧抵期限为( )。 A. 1年 B. 3年 C. 5年 D. 7年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国家中,允许跨国纳税人年度间轧抵超抵免限额的外国税收抵免税款,并规定轧抵期限为5年的有( )。 A. 美国 B. 日本 C. 英国 D. 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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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中国

2. 在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对税收饶让抵免范围的规定主要有( )。 A. 对非居住国税法规定的投资所得预提税税率范围内所作的减免税给予饶让抵免 B. 对在税收协定降低的预提所得税率范围内所作的减免税给予饶让抵免 A. 对营业利润所得税的减免税给予饶让抵免 B. 对劳务所得的减免税给予饶让抵免

C. 对双边税收协定签订之后非居住国所作出的新的税收减免,经缔约国各方一致同意后给

予饶让抵免

三、名词解释题 1.直接抵免 2.抵免限额 3.综合抵免限额 4.分国抵免限额 5.分项抵免限额 6.间接抵免 7.税收饶让 8.差额饶让抵免 9.定率饶让抵免

四、简答题

1.简述直接抵免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 2.简述抵免限额的必要性。 3.简述抵免限额的含义及方法。

4.简述综合抵免限额法的特征及其利弊。 5.简述分国抵免限额法的特征及其利弊。 6.简述间接抵免的含义及原理。 7.简述税收饶让的含义及其必要性。 8.简述美国不同意税收饶让的原因。

五、计算题

1.某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要求:用综合限额抵免法计算甲国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税款。

2.某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丙国分公司亏损50万美元。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要求:用综合限额抵免法计算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税款。

3.某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要求:用分国限额抵免法计算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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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某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丙国分公司亏损50万美元。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要求:用分国限额抵免法计算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款。

5.某一纳税年度,甲国总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适用税率为30%。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500万美元,其中利息所得为200万美元,适用税率为20%,已向乙国缴纳所得税40万美元;其他所得为300万美元,适用税率为35%,已纳乙国所得税105万美元。 要求:用单项限额抵免法计算甲国总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款。

6.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三个分支机构,2000年度的盈利情况如下:

(1)境内总机构所得400万元,分支机构所得100万元,适用税率为33%;

(2)境外甲国分支机构营业所得150万元,甲国规定税率为40%;利息所得50万元,甲国规定适用税率为20%;

(3)境外乙国分支机构营业所得250万元,乙国规定税率为3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0万元,乙国规定适用税率为20%;财产租赁所得20万元,乙国规定税率为20%。

要求:计算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0年度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以及应纳中国所得税税额。

7.某一纳税年度,甲国西蒙制药公司国内所得为1000万美元,该公司在乙国有一家子公司,年所得额为100万美元。公司所得税税率甲国为50%,乙国为40%。西蒙制药公司拥有子公司50%的股票,乙国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

要求:计算甲国西蒙制药公司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税额。

8.某一纳税年度内,甲国子公司所得为1000万美元,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该公司支付给乙国母公司股息200万美元,乙国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5%,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5%。

要求:计算乙国母公司这笔股息收益的外国税款可抵免额以及乙国政府可征所得税税额。

9.假设:某一纳税年度德国一家公司在国内无所得,但从其外国子公司处应得一笔毛股息收入100万马克,扣除应有向外国政府缴纳的预提税15万马克后,净股息收入应为85万马克。该公司希望保留这笔股息收入,因此必须缴纳56%的公司所得税(德国对公司分给股东的利润按36%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而对保留在公司内的未分配利润则按56%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子公司所在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

要求:计算德国公司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以及德国政府可征税款数。

10.某一纳税年度,甲国母公司国内所得为100万美元,并拥有其乙国子公司50%的股票,该公司在乙国的子公司年所得额为50万美元。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采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即: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级距 税率 1 所得50万美元以下(含)的部分 20% 2 所得50—100万美元的部分 30% 3 所得1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 40% 要求:计算甲国母公司可享受的外国税收抵免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税额。

11. 某一纳税年度,日本三洋电器公司来自日本的所得为2000万美元,来自中国分公司的所得为1000万美元。日本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7.5%,中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3%,并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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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定给予这家分公司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中日税收协定中有税收饶让规定。 要求:计算日本三洋电器公司可享受的税收抵免数额以及应向日本政府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

12.某一纳税年度,法国母公司国内所得为100万法郎,收到日本子公司支付的毛股息收入折合50万法郎,法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0%。日本子公司同年所得额折合为120万法郎,并在日本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税率37.5%的基础上,享受减按30%征税的优惠。同时,子公司汇出股息时,又在日本政府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20%的基础上享受减按税收协定限额税率10%征税的优惠。

要求:用税收饶让抵免方法计算法国母公司可享受的外国税收抵免额以及应纳法国政府的公司所得税税额。

第六章 国际避税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在下列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中,违法的是( )。 A. 节税 B.避税 C.税收筹划 D.漏税

2.下列关于避税与节税主要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避税合法但不合理,节税合法又合理 B. 避税不合法但合理,节税合法但不合理 C. 避税不违法但有违国家税收政策导向和意图,节税合法 D. 避税合理,节税合法又合理

3.当一国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时,通常会产生的不利因素是( )。 A.法律手续比较复杂

B.不能享受当地政府为独立公司提供的减免税优惠 C.不容易实施转让定价

D.分支机构在初期发生营业亏损时不能冲减投资者的总利润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选项中,属于税收筹划特点的有( )。 A. 专业性 B. 合法性 C. 筹划性 D. 目的性 E. 综合性

2.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避税产生的外部条件的有( )。 A. 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差异 B. 政治制度的差异 C. 税率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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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经济制度的差异 E. 税收管理水平的差异

3.当一国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时,一般可以产生的好处有( )。 A. 投资者可直接控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并负法律责任,方便管理 B. 可享受当地政府为独立公司提供的减免税优惠 C. 容易实施转让定价 D. 分支机构在初期发生营业亏损时可以冲减投资者的总利润 E. 可免缴投资所得的预提所得税

三、名词解释题 1.税收筹划 2.国际避税 3.转让定价

四、简答题

1.简述避税的含义及其与偷税、节税的区别。 2.简述税收筹划的含义及特点。

3.简述国际避税的含义及其产生的原因。

第七章 避税港及其避税模式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在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的方式中,常用的是( )。 A. 转移住所 B. 税收流亡 C. 虚构避税港营业 D. 滥用税收协定

2.下列地区中,属于国际上著名避税港集中地的是( )。 A. 靠近美国 B. 靠近亚洲 C. 靠近非洲 D. 靠近中国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避税港通常是指国际上轻税甚至于无税的场所,下列名称中属于避税港别称的有( )。 A. 避税地 B. 避税乐园 C. 自由港 D. 税务天堂 E. 税收避难所

2.下列关于避税港的解释中,属于狭义的有( )。 A. 避税港是指不课征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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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避税港是指在实行正常税制的基础上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待遇的地区 C. 避税港是指虽课征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但税率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的地区 D. 避税港是指能够为纳税人提供避税机会的地区 E. 避税港是指政治经济特区

3.下列关于避税港含义的解释中,属于广义的有( )。 A. 避税港是指政治经济特区 B. 避税港是指不课征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地区 C. 避税港是指在实行正常税制的基础上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待遇的地区

D. 避税港是指虽课征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但税率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的地区 E. 避税港是指能够为纳税人提供避税机会的地区 4.下列税种中,属于准避税港不征收的有( )。 A. 增值税 B. 公司所得税 C. 个人所得税 D. 消费税 E. 遗产税

5.下列地区中,属于国际上著名避税港集中地的有( )。A.靠近美国 B.靠近亚洲 C.靠近西欧 D.靠近东南亚 E. 靠近澳大利亚

6.下列因素中,属于避税港形成原因的有( )。 A. 历史因素 B. 文化因素 C. 地理因素 D. 政治因素 E. 经济因素

7.下列项目中,属于避税港形成的必备条件的有( )。 A. 政治稳定 B. 出入境自由 C. 实行低税或无税政策 D. 完备的社会公共设施 E. 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8.在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的方式中,常用的有(A. 税收流亡 B. 虚构避税港营业 C. 虚设避税港信托财产 D. 滥用税收协定 E. 转让定价

三、名词解释题 1.避税港

2.虚构避税港营业

。 )15

3.虚设避税港信托财产 4.个人持股信托公司

四、简答题

1.简述避税港的含义。 2.简述避税港的类型。

3.跨国纳税人是如何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活动的?

第八章 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对跨国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咨询服务等劳务,按市场价格收费的前提是( )。 A. 劳务提供者和接受者均不主要经营劳务业务 B. 劳务提供者或接受者主要经营劳务业务 C. 劳务提供者不主要经营劳务业务 D. 劳务接受者不主要经营劳务业务

2.对跨国联属企业之间的财产租赁,在出租者和承租者均为非专业租赁公司时,计取租赁收入的依据是( )。 A. 成本费用 B. 市场价格 C. 组成市场价格 D. 比照市场价格

3.采用组成市场标准组成市场价格所运用的方法是( )。 A. 顺算价格法 B. 倒算价格法 C. 平均价格法 D. 浮动价格法

4.比照市场标准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分配项目是( )。 A. 财产销售收入 B. 贷款利息收入 C. 财产租赁收入 D. 工业产品销售收入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举措中,属于完善单边反避税措施的有( )。 A. 规定一般报告义务 B. 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 C. 制定反避税条款 D. 加强税务管理 E. 加强国际合作

2.下列方法中,属于对关联企业确认方法的有( )。 A. 注册登记法

16

B. 股权测定法 C. 实际控制管理判定法 D. 总机构判定法 E. 避税港特殊处理法

3.对转让定价进行税务处理的标准有( )。 A.市场标准 B.比照市场标准 C.组成市场标准 D.成本标准 E.比照成本标准

4.成本标准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分配项目有( )。 A.财产销售收入 B.贷款利息收入 C.财产租赁收入 A. 劳务收入 B.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三、名词解释题 1.市场标准 2.比照市场标准 3.组成市场标准

四、简答题

1.简述完善单边反避税措施的内容。

2.简述建立避税港税制的目的和主要内容。 3.简述对转让定价进行税务调整的标准。

五、计算题

1.某一纳税年度,某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高档家庭小轿车,其制造成本为每辆10万元,现以成本价格销售给日本母公司,共销售2000辆,日本母公司最后以每辆20万元的价格在市场上售出这批小轿车。根据中国税务当局掌握的市场资料,该外资企业的这批小轿车的生产费用率一般为64%。日本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7.5%,中国为33%。

要求:用组成市场标准调整这批小轿车的销售价格以及中日两国政府的税收收入。

2.某一纳税年度,某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高档家庭小轿车,其制造成本为每辆10万元,在国内市场上尚未销售过,现以成本价格销售给美国母公司,共销售1000辆,美国母公司最后以每辆20万元的价格在当地市场上售出这批小轿车。中国政府认为,这种内部交易作价分配不符合独立核算原则,损害了中国政府的税收利益。根据美国税务当局调查表明,当地无关联企业同类汽车的销售毛利率为20%。美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5%,中国为33%。

要求:用比照市场标准调整这批小轿车的销售价格以及中美两国政府的税收收入。

3.某一纳税年度,某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高档西服,其实际生产成本为每套800元,现以成本价格销售给香港母公司,共销售20000套,香港母公司最后以每套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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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的价格在市场上售出这批西服。根据香港税务当局调查表明,当地无关联企业同类西服的销售毛利率为30%。香港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6.5%,中国为33%。

要求:用比照市场标准调整这批西服的销售价格以及中国政府和香港政府的税收收入。

4.某一纳税年度,某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高档运动鞋,其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为每双315元,现以成本价格销售给日本母公司,共销售36000双,日本母公司最后以每双600元的价格在市场上售出这批运动鞋。中国政府认为,这种内部交易作价分配不符合独立核算原则,损害了中国政府的税收利益。根据中国税务当局掌握的市场资料,该外资企业的这批运动鞋的生产费用率一般为70%。日本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7.5%,中国为33%。 要求:用组成市场标准调整这批运动鞋的销售价格以及中日两国政府的税收收入。

第九章 涉外税收负担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原则中,属于一国政府加在其管辖下的外国纳税人身上的纳税责任的是( )。

A. 独立核算原则 B. 正常交易原则 C. 比例分配原则 D. 涉外税收负担原则

2.下列原则中,属于一国政府在制定税法时给予外国纳税人以承担低于本国纳税人税负的一种特殊待遇的是( )。

A. 税负从轻原则 B. 利润归属原则 C. 平等原则 D. 最大负担原则

3.下列原则中,属于一国政府在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分别制定两套税法时,使外国纳税人的整个税收负担都低于本国纳税人税负的一种特殊待遇的是( )。

A. 全面最大负担原则 B.特定最大负担原则 C.全面优惠原则 D.特定优惠原则

4.下列属于充分实施涉外税收特定优惠原则的前提条件的是( )。 A. 纳税人居住国采用税收抵免法 B.纳税人居住国采用全额抵免法

C.纳税人居住国采用扣除法 D.纳税人居住国同意税收饶让 5.下列原则中,属于一国政府在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制定同一套税法的基础上,对前者的某些特定项目或在某些特定地区规定要求按照较高税率课税的是( )。

A. 税负从轻原则 B. 利润归属原则 C. 全面最大负担原则 D. 特定最大负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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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原则中,属于涉外税收负担原则的是( )。 A. 优惠原则 B. 独立核算原则 C. 平等原则 D. 比例分配原则 E. 最大负担原则

2.下列属于实施涉外税收优惠原则的客观条件的有( )。 A. 纳税人享受优惠后的税负与其居住国的税负相当 B. 纳税人居住国采用税收抵免法 C. 纳税人居住国采用免税法 D. 纳税人居住国采用全额抵免法 E. 纳税人居住国同意给予税收饶让

三、名词解释题 1.优惠原则 2.全面优惠原则 3.特定优惠原则 4.最大负担原则 5.全面最大负担原则 6.特定最大负担原则 7.平等原则

四、简答题

1.简述涉外税收负担原则的内容。 2.简述涉外税收特定优惠原则的优点。 3.简述涉外税收优惠原则实现的客观条件。

4.简述一国选择涉外税收全面最大负担原则的目的。 5.简述涉外税收平等原则的优点。

第十章 国际税收协定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协定中,属于国际税收协定主要形式的是( )。 A. 双边税收协定 B. 多边税收协定 C. 特定税收协定 D. 专项税收协定

2.目前世界上仍在执行中的最早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约国是( )。 A.比利时与荷兰 B.奥地利与德国 C.奥地利与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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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比利时与法国 3.《OECD范本》与《UN范本》在划分征税权上的不同之处是( )。 A. 前者承认收入来源国拥有优先征税权,后者承认收入来源国拥有独占征税权 B. 前者主张居住国实行税收抵免法,后者主张居住国实行免税法 C. 前者主张扩大居民管辖权并限制地域管辖权,后者注重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D. 前者主张扩大公民管辖权,后者主张扩大居民管辖权

4.我国对外缔结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工作始于( )。 A. 1978年 B. 1979年 C. 1980年 D. 1981年

5.到20世纪末,我国已对外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数目是( )。 A. 45个 B. 60个 C. 65个 D. 69个

6.我国对外税收协定对投资所得征税实行限制税率,该限制税率一般为( )。 A. 0 B. 5% C. 10% D. 15%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OECD范本》与《UN范本》在划分征税权上的共同之处有( )。

A. 收入来源国拥有优先征税权 B. 收入来源国拥有独占征税权 C. 居住国实行税收抵免方法 D. 居住国实行免税方法 E. 扩大居民管辖权

2.下列地区适用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有( )。

A. 深圳特区 B. 上海浦东新区 C. 香港行政特区 D. 澳门行政特区 E. 台湾

三、名词解释题 1. 国际税收协定 2. 双边税收协定 3.多边税收协定 4.特定税收协定 5.一般税收协定 6.经合发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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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联合国范本

四、简答题

1.简述国际税收协定的含义及其种类。 2.简述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

3.简述《OECD范本》和《UN范本》的主要区别。 4.简述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的原则。 5.简述我国对外税收协定的主内容。

6.在税收协定的执行和管理过程中应当着重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国际税收练习题参考答案

第一章 国际税收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一、 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

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C 2.C 3.C 4.A 5.C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ACD 2. CDE 3. BDE 4. ABDE 5. CE

三、名词解释题

1.国际税务又称国际税务关系。是指国家之间的税收事务联系与制度协调,是协调国家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措施。其涉及的范围主要是流转税和个别财产税,其中又以流转税中的关税为主,诸如国家间双边关税协定或双边贸易协定中的关税优惠条款,国际公约中有关给予各国外交官员税收豁免的条款等,都是国家间税收事务联系或制度协调的具体表现。 2.涉外税收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它反映为一国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同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纳税人之间所发生的征纳关系。

3.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也不能离开跨国纳税人这个关键因素,它是关于国家之间的税收 分配关系。

四、简答题

1.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是各国政府为协调国际税收分配活动所进行的一系列税收管理并采取的措施,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及其处理准则和规范。 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主要是所得税及一资本收益税方面的问题,重点是所得税方面的问题。

2.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也不能离开跨国纳税人这个关键因素,它是关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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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的研究内容主要有税收管辖权问题,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国际税收协定等问题。

3. 国际税务同国际税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国际税务或国际税务关系包括国家之间的税收事务联系与制度协调,是协调国家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措施。其涉及的范围主要是流转税和个别财产税,其中又以流转税中的关税为主。国际税务与国际税收的联系在于:两者同属国家之间在税收或税务领域中的相互关系,同样需要进行国际范围的协调。但两者亦有重要区别:国际税务或国际税务关系是国家之间纯粹的税收事务联系或税收制度协调,不涉及各国之间的财权利益分配,而国际税收则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它涉及到有关国家间的财权利益分配;前者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后者则属经济基础范畴。由此可见,各国税制中有可能带来某种国际影响的特定部分,以及国家间的税收事务联系与制度协调,当属国际税务或国际税务关系,而不属于国际税收范畴。 4. 涉外税收是一国税收制度中有关对外国纳税人征税的部分。它反映为一国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同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纳税人之间所发生的征纳关系。这种征纳关系并没有超越一国政府的管辖范围而进入国际范围。因而涉外税收仍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是国家税收的有机组成部分。

由于各国都有权对本国人以及发生在本国境内的所得予以征税。一旦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居民在国外从事经济活动,他都会有来自国外的所得或收入,外国政府也就有权向他征税,因而他就有可能面临被本国和外国两个国家征税的问题。在本国国家税收和外国国家税收(“涉外税收”)的征纳关系中,作为缴纳者一方的他已不再是一般的单个国家的纳税人,而是同一主体的跨国纳税人。尽管本国和外国两国政府向这个同一主体的跨国纳税人征税,都是分别凭借各自国家的政治权力,并且又都是分别在各自政权管辖范围内与这个跨国纳税人发生着征纳关系,从而依然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但是,在这种条件下,由本国政府和外国政府向这个跨国纳税人进行课税所带来的矛盾中,已包含有两重不同的性质:一方面,它反映为本国政府和外国政府各自同跨国纳税人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另一方面,它还反映为两国政府之间财权利益分配的矛盾。这后一方面的矛盾已超出了本国、外国或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的国家税收范围,往往不可能由一国政府去解决或处理,而必须由有关国家政府通过共同协商、谈判,达成妥善处理双边或多边税收分配关系的协议,即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或条约,去求得解决。这种因征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就是国际税收。因而,此时的“涉外税收”已转化成为国际税收。但是,如果本国政府并不对该跨国纳税人来自国外的所得或收入进行征税,或虽然征税,却没有与外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并没有发生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那么,“涉外税收”也就不是国际税收了。

5.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对于国际税收的含义,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二是国际税收不能离开跨国纳税人这个关键因素;三是国际税收是关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第二章 国际税收的形成和发展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C 2. D 3. B 4. A 5. D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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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AD 2. DE

三、名词解释题

1.跨国所得是指来源于一国但为另一国居民或公民纳税人所拥有的所得。它是国际税收产生的物质基础。

2.跨国公司是指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大垄断企业,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通过控制其他国家的子公司而形成的一种国际化的垄断组织。它是垄断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产物,是资本主义国家输出资本的重要工具。

四、简答题

1. 国际税收的产生,是在税收存在的基础之上,由两个条件共同决定的:一个是跨国所得的大量形成,这一条件同国际税收的产生有着直接的必然联系;另一个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所得税并行使不同的征税权力,这一条件同国际税收的产生有着本质的联系。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会出现国家之间分享税收的问题,也才有必要进行国家间的税收协调,从而产生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虽已出现跨国所得征税问题,但国际税收尚未正式形成。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二战以前跨国公司为数不多,跨 所得尚未大量或普遍出现;另一方面,国际间所得征税问题并未普遍出现,问题本身并不具有普遍性与复杂性。当时资本输入国主要是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和地区大都没有独立的征税权,因而在帝国主义各国和殖民地之间,一般就不会提出分享税收的问题。至于资本主义各国间的相互投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也为数不多,且投资额不大。此外,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都是在进入20世纪后才建立所得税制度,而且税率也很低。国家之间在对资本收益征税方面虽然会发生分享税收的问题,但矛盾并不尖锐,也不普遍,还未达到必须立即由有关国家一起来协商解决的程度。

第三章 税收管辖权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D 2.A 3.B 4.D 5.D 6.B 7.C 8.C 9.B 10. B 11.D 12.C 13.A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ADE 2.ABCD 3. BD 4.AE 5.ABDE 6.BDE 7. BDE 8. AD

三、名词解释题 1.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税收理论中所指的税收管辖权,又是指国家在处理对跨国所得征税方面所拥有的权限。

2.属地主义原则是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地主义或属地原则。它是由领土(或领域)最高管辖权引申出来的,是各国行使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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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属人主义原则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人主义或属人原则。遵照这一原则,一国政府在行使课税权力时,必须受人的概念范围所制约,即只对该国的居民或公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课税权力。属人主义通常适用于直接税类的所得税、遗产税等。

4.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是按照属地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只对来自或被认为是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征税权力,也称地域管辖权。

5.纳税人取得收入的地点,它是一国政府对纳税人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依据和标准。从某国境内取得收入是指该项收入来源于该国境内,而不论其支付地点是否在该国境内。收入来源地通常为从事劳务活动或经济活动的所在地。

6.常设机构又称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其范围很广,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建筑工地等。它可以解决对营业利润来源地的征税问题。

7.居民管辖权是按照属人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拥有征税权,也称居住管辖权。

8.公民管辖权是按照属人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公民来自国内和国外的全部所得都拥有征税权。

四、简答题 1. 常设机构也称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其范围很广,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建筑工地等。

常设机构的作用在于解决对营业利润的来源地的征税问题。常设机构只是总机构或总公司的派出机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各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都将常设机构视同一个独立的机构或企业,要求按照正常交易的方式与其总机构进行经济交往。各国对营业利润的课税原则是,只有跨国法人在其境内设有常设机构才能课税。在确定常设机构营业利润时,通常有以下四种原则或方法:

(1)归属法。常设机构应当按照正常交易的方式与其总机构进行经济往来,按照“独立核算原则”计算其营业利润,并按实际取得的营业利润向其所在国纳税。

(2)引力法。常设机构所在国除了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为课税范围以外,对并不通过该常设机构,但经营的业务与该常设机构经营相同或同类,其所取得的所得,也要牵引到该常设机构中合并征税。

(3)分配法。以常设机构的费用和利润为依据,经汇总后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各常设机构,由各常设机构所在国进行征税。 (4)核定法。即按常设机构的营业收入额核定利润或按经费支出额推算利润进行征税。 2. 税收管辖权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所拥有的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力。任何主权国家的税收管辖权都是独立自主的,纳税人、税种和税率等都由各国政府根据本国国情并参照国际惯例自行规定,任何外力都不得干涉和控制。 3. 税收管辖权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所拥有的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力,它是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各国对跨国所得征税的依据,是国家行使主权的重要表现。正是由于世界各国都拥有不受外来干涉和控制的税收管辖权,各国政府都可以按本国的需要制订本国的税法,因而有关国家的涉外税收部分就难免会发生冲突,并在国际税收关系上引起不协调,诸如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国际偷漏税和国际避税问题等等。因此,在研究国际税收问题必须首先研究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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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它要受国家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所制约。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主要包括地域范围和人的范围。因此,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就有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之分。 (1)属地原则。是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它是由领土(或领域)最高管辖权引申出来的,是各国行使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政府只能对纳税人来自本国境内的收入或在本国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依照本国税法规定征税。

(2)属人原则。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遵照这一原则,一国政府只对该国的居民或公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课税权力。 5. 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其基本内容包括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是按照属地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只对来自或被认为是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征税权力,也称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是按照属人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拥有征税权,也称居住管辖权。公民管辖权是按照属人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公民来自国内和国外的全部所得都拥有征税权。 6. 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体现了不同国家的财权利益,因而不同的国家就会要求扩大对其有利的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大多数国家在选择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这两种基本税收管辖权的同时,往往会侧重维护其中的某一种税收管辖权。通常在选择 两种基本税收管辖权的同时,侧重维护其中的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对发展中国家较为有利。而发达国家则非常强调居民管辖权,常常要求扩大其居民管辖权实施范围,限制别国(发展中国家)的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实施范围。所以在选择两种基本税收管辖权的同时,侧重维护其中的居民管辖权,通常对发达国家较为有利。

第四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免除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B 2. A 3. B 4. B 5. B 6. A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ADE 2. AE 3. CD 4. ADE 5. ABCD

三、名词解释题

1.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这种重叠征税,一般情况下都是两重的,即两个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的重复征税,所以,人们一般把这种重复征税统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2.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所进行的重复征税,它强调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都具有同一性。

3.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它不仅强调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而且还强调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非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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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免税法亦称“豁免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有效方法之一。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予征税。这种方法是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为前提的。

5.免税法方式之一。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全部免予征税,只对其 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而且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所适用的税率时,不考虑其居民已被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

6.免税法方式之一。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不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但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所适用的税率时,有权将其居民的国外 所得加以综合考虑。这种免税方法主要适用于实行累进所得税制的国家,而且是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途径来实现的。 7.税收抵免也称“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取得的所得已纳外国政府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应汇总缴纳的本国政府所得税款中抵扣。它是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地位为前提条件的,是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有效方法。

四、简答题 1. 国际双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这种重叠征税,一般情况下都是两重的,即两个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的重复征税,所以,人们一般把这种重复征税统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双重征税分为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和广义的国际双重征税。狭义的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所进行的重复征税,它强调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都具有同一性。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它不仅强调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而且还强调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非同一性。 2. 国际双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这种重叠征税,一般情况下都是两重的,即两个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的重复征税,所以,人们一般把这种重复征税统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双重征税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有关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或冲突。这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有: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原因,最主要的是由于有关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项所得同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所造成的。 3. 一个跨国纳税人如果不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不向外国(非居住国)政府纳税,就不能取得在外国从事营业或经济活动的权利,也就不可能在外国取得收入或所得,从而也就不可能存在承认哪种税收管辖权优先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优先地位,并通过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优先地位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也就是说,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来源国政府可以对其征税,居住国政府也可以对之征税。但是,来源国政府可以先于居住国政府行使税收管辖权,即在形成这笔所得的时候,就予以课税,而后,在这笔所得汇回其国内时,居住国政府方可对之课税,并采取措施来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4.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不等于独占的表现在于:第一,优先是有限制的,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来源国政府可以对其优先征税,但只能对在其境内居住一定期限的自然人和非居民公司所属的常设机构征税,而并不是对一切非居民的所得都从源征税;第二,优先不能完全排斥居住国的税收管辖权,居住国在来源国优先征税后,仍然可以分别不同情况对纳税人行使其税收管辖权。因此,对于纳税人的所得,来源国可以先于居住国行使税收管辖权,即在形成这笔所得的时候,就予以课税,而后,在这笔所得汇回其国内时,居住国方可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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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税,并采取一定措施来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5. 从各国现行征收的税种来看,凡是属于对商品流转额征税的税种,由于其明显的地域性,各国政府只能对发生在本国境内的商品流转额征税,而不能对本国人在境外发生的商品交易额征税。因此,各国政府对纳税人的商品流转额征税权属清楚,并不会产生国际间重复征税问题。

6. 从各国现行征收的税种来看,凡是属于对具体财产征税的税种,由于其明显的地域性,各国政府只能对存在于本国境内的具体财产征税,而不能对本国人存在境外的具体财产征税。因此,各国政府对纳税人的具体财产征税利益归属清楚,并不会产生国际间重复征税问题。

五、计算题

1.(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8000)×10%+(50000-20000) ×20%+(80000-50000)×30% =16200(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16200+4000=20200(美元) 2.(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8000)×10%+(50000-20000)× 20%+(80000-50000)×30%+(100000-80000)×40% ×[80000÷(80000+20000)] =19360(美元)

或(方法二)=(100000-80000)×40%+(80000-50000)×30%+ (50000-20000)×20%

=20000×40%+30000×30%+30000×20% =8000+9000+6000 =23000(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19360+4000=23360(美元) 或(方法二)=23000+4000=27000(美元)

3.(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30% =24000(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24000+4000=28000(美元)

4.(1)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40%×[80000÷(80000+20000)] =40000×(80000÷100000) =32000 (美元) 或(方法二)=80000×40% =32000(美元)

②非居住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 ③该居民纳税总额=32000+4000=36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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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税收抵免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A 2. B 3. D 4. D 5. D 6. C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BE 2. ABCE

三、名词解释题

1.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允许冲抵其应缴本国政府的所得税款。它是一种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税收抵免方法。其基本特征在于允许抵免的外国税收必须是跨国纳税人直接向非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非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则不能直接冲抵居住国应纳所得税款。

2.抵免限额是居住国政府允许其居民纳税人抵免国外已纳所得税款的最高额,它是以不超过国外应税所得额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额为限度。在此限度内,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的已纳税款可全额抵免,超过此限度,则只能按此限额抵免。

3.综合抵免限额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跨国纳税人进行外国税收抵免时,将其所有来自国外的所得汇总计算一个抵免限额。其特征在于将跨国纳税人来自所有外国的所得,当作一个整体实行统一对待,因而跨国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发生在不同国家(非居住国)之间的不足限额(差额税额)与超限额部分,可以相互抵冲。

4.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来自每一个外国的所得,分别计算抵免限额。其特征在于对来自每一个外国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因而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发生在不同国家(非居住国)之间的不足限额与超限额,不能相互抵冲。

5.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来自外国的某些专项所得采用单独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以防止跨国纳税人以某一外国低税率所得税的不足限额部分,用于冲抵另一外国高税率所得税的超限额部分,进行国际间的税收逃避活动,

6.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方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股息的相应利润所缴纳的外国政府所得税,允许母公司在应缴本国政府的公司所得税内进行抵免。其基本特征是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非直接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只能部分地、间接地冲抵其居住国纳税义务。

7.也称“饶让抵免”或“虚拟抵免”、“虚税实扣”,其含义是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税优惠的那一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它是配合税收抵免的一种特殊方式,是税收抵免内容的附加。是一种独特的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措施。

8.差额饶让抵免是指一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按税收协定限制税率或享受减免税优惠后实际缴纳的税额与按外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视同已纳外国税款而予以的抵免。 

9.定率饶让抵免是指一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享受的减免税或按税收协定限制税率享受的差额税款,也视同已经缴纳,但只允许其按一固定税率计算的税额进行抵免。这一固定税率的确定,通常需要由缔约国双方在税收协定中予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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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 1. 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允许冲抵其应缴本国政府的所得税款。直接抵免是一种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税收抵免方法。其基本特征在于允许抵免的外国税收必须是跨国纳税人直接向非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非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则不能直接冲抵居住国应纳所得税款。

属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包括同一跨国法人的总分支机构和同一跨国自然人,因而直接抵免的范围较广。其具体适用范围有:(1)总公司在国外的分公司所直接缴纳的外国政府公司所得税;(2)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缴纳的预提所得税;(3)跨国自然人在国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 在纳税人从若干国家取得收入并向这些国家缴纳所得税的情况下,如果不规定抵免限额,允许高税率国家的税收可以全部抵免,就等于允许外国政府用高税率挖走本国政府的财政收入,即本国政府替纳税人向外国政府缴纳差额税款。这种将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的现象,显然是有失公平的。所以,为了维护居住国的税收权益,对居民纳税人来自多国所得并承担多国税负的,更有必要规定抵免限额。这种限额就是居住国政府允许其居民纳税人抵免国外已纳所得税款的最高额,它是以不超过国外应税所得额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额为限度。在此限度内,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的已纳税款可全额抵免,超过此限度,则只能按此限额抵免。 3. 抵免限额是指居住国政府允许其居民纳税人抵免国外已纳所得税款的最高额,它是以不超过国外应税所得额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额为限度。在此限度内,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的已纳税款可全额抵免,超过此限度,则只能按此限额抵免。在实践中,抵免限额又分综合抵免限额、分国抵免限额和分项抵免限额等三种不同的计算方法。

(1)综合抵免限额是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跨国纳税人进行外国税收抵免时,将其所有来自国外的所得汇总计算一个抵免限额;(2)分国抵免限额是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来自每一个外国的所得,分别计算抵免限额;(3)分项抵免限额是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来自外国的某些专项所得采用单独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 4. 综合抵免限额的特征在于将跨国纳税人来自所有外国的所得,当作一个整体实行统一对待,因而跨国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发生在不同国家(非居住国)之间的不足限额(差额税额)与超限额部分,可以相互抵冲。综合抵免限额对于计算国内居民纳税人来自国外所得可抵免已纳所得税额,确实提供了方便,而且方法比较简单。当跨国纳税人在某一外国的所得税超过了限额,而在另一外国的所得税不足限额的情况下 ,采用综合限额抵免方法,对跨国纳税人来说是有利的。但是,对一主权国家来说,在上述情况下,会影响该国的财权利益。这是因为,纳税人在某一外国的超限额部分可以由另一外国的不足限额部分拉平冲销,即用一国不予抵免的超限额部分弥补另一国不足限额应补缴部分,从而减少了居住国政府的税收收入。然而,如果跨国纳税人在某一外国的经营有所得,而在另一外国经营有亏损的情况下,采用综合限额抵免法,就会把其来自外国的所得总额冲销一部分,使公式中的分子、分母同时减少相同数额(即亏损额),从而使抵免限额减少,这对跨国纳税人是不利的,而对居住国政府则是有利的。 5. 分国抵免限额的特征在于对来自每一个外国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因而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发生在不同国家(非居住国)之间的不足限额与超限额,不能相互抵冲。分国抵免限额方法对于计算纳税人来自每个外国的所得可抵免的已纳税额,确实可以避免综合抵免限额方法用纳税人在某一外国的超限额部分与另一外国的不足限额部分拉平抵免的现象,这对居住国政府来说是有利的。然而,当纳税人在某一外国有所得,而在另一外国有亏损的情况下,采用分国抵免限额方法则对跨国纳税人有利,所计算的抵免限额也是合理的。由于分国抵免限额方法必须对纳税人来自每一个外国的所得分别计算抵免限额和确定可抵免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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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计算方法比较复杂。特别是在纳税人的收入或所得来自较多国家的情况下,使税收抵免的确定更加繁琐。 6. 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股息的相应利润所缴纳的外国政府所得税,允许母公司在应缴本国政府的公司所得税内进行抵免。其基本特征是外国税收只能部分地、间接地冲抵居住国应纳税款。这一方法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对于居住国母公司的外国子公司所缴纳的外国政府所得税,由于子公司与母公司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经济实体,所以这部分外国所得税不能视同母公司直接缴纳,不可以从母公司应缴居住国政府所得税中直接抵免。当母公司收到国外子公司的股息收入时,因为母公司收到的股息只是子公司所得税后余额的一部分,无法确切或直接知道这部分股息已经负担了多少所得税,以及原所得额(即税前所得)为多少,必须通过推算才能知道。所以,居住国政府对其母公司从国外子公司处取得的股息汇总计征所得税时,只能用母公司取得的子公司股息的相应利润(即还原出来的那部分子公司税前所得),作为母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的所得,并入母公司总所得内进行征税。允许抵免的税额,也只能是这部分股息所应分摊的那部分子公司所得税额。

7.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税优惠的那一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税收饶让是一种独特的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措施。它的实行,通常需要通过有关国家间签订税收协定的方式予以确定,且只有在采用外国税收抵免方法下才有必要考虑。因此它是配合税收抵免的一种特殊方式,是税收抵免内容的附加。

税收饶让多发生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根据抵免方法,跨国纳税人在国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款,可以在不超过按其居住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抵免限额范围内享受抵免。而该跨国纳税人在国外应纳而减免的部分所得税款,由于国外已缴税额减少,明显低于按居住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税额也就相应减少,从而应补缴居住国政府的差额税款则相应增加。发展中国家用牺牲本国税收利益作出的减免税,将会变成投资者居住国(大多是发达国家)的税收收入,减少了发展中国家的财政收入并相应地增加了发达国家的财政收入。从跨国纳税人(投资者)角度来说,在国外因减免税优惠措施而得到的好处,回国后又丧失了,因而国外的这些减免税优惠措施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实际上已起不到鼓励投资的积极作用。这不仅抵消了发展中国家对于投资者作出减免税优惠的实际意义,而且也妨碍了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因此,为保证税收优惠措施不被抵消,真正受惠于跨国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的发展中国家以及跨国纳税人(投资者),便纷纷向投资者居住国政府提出税收饶让问题,要求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所获减免的税款,视同已经缴纳而准予抵冲居住国纳税义务。

8.美国作为税收抵免制度的积极倡导者,对税收饶让一直持消极和反对态度。截止2000年底,美国正式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没有一个包含有税收饶让条款,从而成为世界上对税收饶让持否定态度最坚决的国家。美国反对税收饶让的表面理由主要是:认为发展中国家用减免税优惠鼓励投资的效果并不好,诸如增加投资的好处不一定能顶上减少财政收入的损失;税收饶让会鼓励子公司向本国母公司汇寄股息,发展中国家反而得不到好处;税收饶让还会促使设立在发展中国家的公司都要求减免税收,从而影响发展中国家的财政收入,等等。实际上,美国反对税收饶让的真正原因(理由)主要是:有不少人反对用税收饶让来改变资本流向;担心美国资金和技术的大量外流;影响美国经济的发展和减少财政收入。

五、计算题

1. (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100)×40%=480(万美元)

(2)抵免限额=(1000+100+100)×40%×[(100+100)÷(1000+100+100)]

30

=480×(200÷1200) =80(万美元)

(3)确定可抵免数额:由于已纳国外所得税额80万美元(100×50%+100×30%),与抵免限额相同,所以可抵免数额为80万美元。

(4)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100)×40%-80 =480-80=400(万美元)

2.(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50)×40%=420(万美元) (2)抵免限额=(1000+100-50)×40%×[(100-50)÷(1000+100-50)] =420×(50÷1050) =20(万美元)

(3)确定可抵免数额:因为已纳乙国所得税额50万美元(100×50%),丙国分公司亏损则不用纳税,合计已纳国外所得税税额为50万美元,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20万美元。

(4)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50)×40%-20 =420-20=400(万美元)

3.(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100)×40%=480(万美元) (2)乙国抵免限额=(1000+100+100)×40%×[100÷(1000+100+100)] =480×(100÷1200) =40(万美元)

或=100×40%=4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50万美元(100×50%)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40万美元。

(3)丙国抵免限额=(1000+100+100)×40%×[100÷(1000+100+100)] =480×(100÷1200) =40(万美元)

或=100×40%=40(万美元)

由于已纳丙国所得税额30万美元(100×30%)不足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30万美元。

(4)国外税收可抵免数额=40+30=70(万美元)

(5)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100)×40%-70 =480-70=410(万美元)

4. (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50)×40%=420(万美元) (2)乙国抵免限额=(1000+100-50)×40%×[100÷(1000+100-50)] =420×(50÷1050) =40(万美元)

或=100×40%=4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50万美元(100×50%)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40万美元。

(3)丙国抵免限额:由于丙国分公司亏损,已纳丙国所得税额为0,所以不存在税收抵免或可抵免数额为0。

(4)国外税收可抵免数额=40+0=40(万美元)

31

(5)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50)×40%-40 =420-40=380(万美元)

5.(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500)×30%=450(万美元) (2)利息所得抵免限额=(1000+500)×30%×[200÷(1000+500)] =450×(200÷1500) =60(万美元)

或=200×30%=6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40万美元(200×20%)不足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40万美元。

(3)其他所得抵免限额=(1000+500)×30%×[300÷(1000+500)] =450×(300÷1500) =90(万美元)

或=300×30%=9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105万美元(300×35%)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90万美元。

(4)国外税收可抵免数额=40+90=130(万美元) (5)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500)×30%-130 =450-130=320(万美元)

6.(1)甲国分支机构的纳税情况:

营业所得已纳税额=150×40%=60(万元) 利息所得已纳税额=50×20%=10(万元) 合计已纳税额=60+10=70(万元) (2)乙国分支机构的纳税情况:

营业所得已纳税额=250×30%=75(万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已纳税额=30×20%=6(万元) 财产租赁所得已纳税额=20×20%=4(万元) 合计已纳税额=75+6+4=85(万元)

(3)抵免限额的计算:中国采用分国不分项限额法 甲国分支机构的抵免限额=(150+50)×33%=66(万元)

或:[(400+100)+(150+50)+(250+30+20)]×33%×[(150+50)÷ (400+100+150+50+250+30+20)] =1000×33%×(200÷1000) =66(万元)

乙国分支机构的抵免限额=(250+30+20)×33%=99(万元)

或:[(400+100)+(150+50)+(250+30+20)]×33%×[(250+30+20)÷ (400+100+150+50+250+30+20)] =1000×33%×(300÷1000) =99(万元)

(4)确定可抵免税额:

由于甲国分支机构已纳税额70万元超过抵免限额66万元,所以可抵免税额为66万元。 由于乙国分支机构已纳税额85万元不足抵免限额99万元,所以可抵免税额为85万元。 可抵免税额合计=66+85=151(万元)

32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0年度应向中国政府缴纳所得税税额 =[(400+100)+(150+50)+(250+30+20)]×33%-151 =330-151 =179(万元) 7.(1)子公司应纳乙国公司所得税=100×40%=40(万美元)

(2)乙国子公司应分给甲国西蒙制药公司的股息=(100-40)×50%=30(万美元) (3)股息预提税=30×20%=6(万美元)

(4)股息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40×[30÷(100-40)]=20(万美元)

(5)西蒙制药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 30+40×[30÷(100-40)]=50(万美元) (6)抵免限额=(1000+50)×50%×[50÷(1000+50)]=25(万美元) 或=50×50%=25(万美元)

(7)可抵免税额:由于已纳乙国税额(直接+间接)=6+20=26(万美元) 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税额为25万美元。

(8)甲国政府可征税款=(1000+50)×50%-25=500(万美元) 8.(1)子公司应纳甲国公司所得税=1000×33%=330(万美元)

(2)股息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330×[200÷(1000-330)]=98.51(万美元) (3)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200+330×[200÷(1000-330)]=298.51(万美元) (4)股息预提税=200×15%=30(万美元)

(5)抵免限额=298.51×45%=134.33(万美元)

(6)可抵免税额:由于已纳乙国税额(直接+间接)=98.51+30=128.51(万美元) 不足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税额为128.51万美元。

(7)乙国政府可征税款=134.33-128.51=5.82(万美元) 9.(1) 股息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100÷(1-40%)]×40%=66(万马克) (2)德国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100÷(1-40%)=166(万马克) (3)股息预提税为15万马克

(4)抵免限额=166×56%=93(万马克)

(5)可抵免税额:由于已纳外国税额(直接+间接)=15+66=81(万马克) 不足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税额为81万马克。 (6)德国政府可征税款=93-81=12(万马克) 10.(1)子公司应纳乙国公司所得税=50×30%=15(万美元)

(2)乙国子公司应分给甲国母公司的股息=(50-15)×50%=17.5(万美元) (3)股息预提税=17.5×10%=1.75(万美元)

(4)股息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15×[17.5÷(50-15)]=7.5(万美元) (5)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 17.5+15×[17.5÷(50-15)]=25(万美元) (6)抵免限额=(50×20%+50×30%+25×40%)×[25÷(100+25)]=7(万美元) (7)可抵免税额:由于已纳乙国税额(直接+间接)=1.75+7.5=9.25(万美元) 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税额为7万美元。

(8)甲国政府可征税款=(50×20%+50×30%+25×40%)-7=28(万美元)

11.(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2000+1000)×37.5%=112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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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分公司实纳税额=1000×33%÷2=165(万美元) 视同已纳税额=1000×33%-165=165(万美元)

(3)抵免限额=(2000+1000)×37.5%×[1000÷(2000+1000)] =375(万美元)

或=1000×37.5% =375(万美元)

(4)确定可抵免数额:由于已纳所得税额与视同已纳税额330万美元(165+165),不足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330万美元。

(5)公司应纳日本政府所得税额=(2000+1000)×37.5%-330 =1125-330=795(万美元) 12.(1)日本子公司实纳所得税=120×30%=36(万法郎) 视同已纳税额=120×37.5%-36=9(万法郎) (2)实纳预提税=50×10%=5(万法郎)

视同已纳预提税=50×20%-5=5(万法郎)

(3)股息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36+9)×[50÷(120-36-9)]=30(万法郎) (4)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50+45×[50÷(120-45)]=80(万法郎) (5)抵免限额=(100+80)×50%×[80÷(100+80)]=40(万法郎) 或=80×50%=40(万法郎)

(6)可抵免税额:由于已纳税额(直接+间接+饶让)=5+5+30=40(万法郎) 与抵免限额相等,所以可抵免税额为40万法郎。

(7)母公司应纳法国政府所得税税=(100+80)×50%-40=50(万法郎)

第六章 国际避税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D 2. C 3. B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ABCDE 2. ACE 3. ACDE

三、名词解释题

1.税收筹划也称节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其特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以及综合性和专业性。

2.国际避税是避税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和漏洞,以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减轻国际税负的行为。它与跨国纳税人采取种种隐蔽的非法手段进行的国际逃税(偷漏税)活动性质是不同的。

3.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所确定的价格,这种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上的价格。国际上的许多避税活动都是利用国际联属企业之间的转让交易定价来实现的。

四、简答题 1. 避税一般是指纳税人以不违反税法规定为前提而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与偷税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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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从动机还是最终结果来看,两者之间并无绝对明显的界限。但是,避税与偷税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重要区别在于是否非法。避税是利用税法中的某些漏洞或税收鼓励,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因而它并不违法。而偷税则是对已确立的纳税义务隐瞒作假,是非法的,是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避税是钻税法的空子,利用税收漏洞,有悖国家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似乎有悖于道德上的要求。避税与节税相比,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对已确立的纳税义务进行躲避,虽不违法,但有悖国家税收政策导向和意图;而后者则是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筹划与安排,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 2.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其特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此外,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历史条件下,税收筹划还反映出综合性和专业性的要求。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税收筹划的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面对社会化大生产和日益扩大的国际市场,以及错综复杂的各国税制,许多企业、公司都聘用税务顾问、税务律师、审计师、会计师、国际金融顾问等高级专门人才从事税收筹划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同时,也有众多的会计师、律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纷纷开辟和发展有关税收筹划的咨询业务,因而作为第三产业的税务代理便应运而生。由此可见,节税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在税务上不应反对,而应予以保护。 3. 国际避税是避税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和漏洞,以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减轻国际税负的行为。它与跨国纳税人采取种种隐蔽的非法手段进行的国际逃税(偷漏税)活动性质是不同的。 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有主客观两方面因素。

(1)跨国纳税人追逐最大利润是产生国际避税的内在动机。从主观上说,利润最大化是所有纳税人追求的共同目标。跨国纳税人企图通过减轻纳税义务来尽可能地增加其税后利润,这已成为实现其经营战略目标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减轻税负最有效又风险不大的方式就是避税。

(2)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别和缺陷是产生国际避税的外部条件。从客观上说,造成避税的外部(客观)条件,主要是税法及有关法律方面的不完善、不健全及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中的缺陷和漏洞。在国际税收领域里,这些漏洞和缺陷主要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制度的差异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税收负担轻重的差别。诸如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差异、税率高低的差异、税基宽窄的差异、避免重复征税方法的差异、税收管理水平的差异等等。

第七章 避税港及其避税模式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C 2. A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ABCDE 2. AC 3. CE 4. BCE 5. ACDE 6. ACDE 7. ABCDE 8. BCE

三、名词解释题

1.避税港亦称“国际避税地”或“避税乐园”、“税务天堂”、“税收避难所”。通常是指国际上轻税甚至于无税的场所。即外国人可以在那里取得收入或拥有资产,而不必支付高税率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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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地方。这个场所可以是一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国家的某个地区,如港口、岛屿、沿海地区、交通方便的城市等。 2. 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的常用方式之一。 即通过总公司或母公司将销售和提供给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商品、技术和各项劳务服务,虚构为设在避税港受控公司的 转手交易,从而将所得的全部或一部分滞留在避税港,或者通过贷款和投资方式再重新回流,以躲避原应承担的高税率国家的税收负担。 3. 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的常用方式之一。即跨国纳税人通过在避税港设立一个受控信托公司,然后把高税国财产转移到避税港,借以躲避有关税收。 4.个人持股信托公司是指消极投资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股份的50%以上被五个或五个以下的个人所持有的公司。由于这种公司被五个或五个以下的个人所控制,所以很容易被跨国自然人利用其亲属的化名来顶替,因而实际上就是一个人所控制的公司。以便利用避税港不征所得税和遗产税的特殊条件进行避税活动。

四、简答题

1. 避税港亦称国际避税地或避税乐园、税务天堂、税收避难所。一般来说,避税港是指国际上轻税甚至于无税的场所。从实质上说,避税港就是指外国人可以在那里取得收入或拥有资产,而不必支付高税率税款的地方。这个场所可以是一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国家的某个地区,如港口、岛屿、沿海地区、交通方便的城市等。有时避税港还包括自由港、自由贸易区、自由关税区等等。避税港有狭义的和广义的解释。狭义的避税港是指那些不课征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或者虽课征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但税率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的国家和地区。广义的避税港是指那些能够为纳税者提供某种合法避税机会的国家和地区。人们一般认为避税港是个广义的概念。 2. 避税港的类型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类型的避税港,是指没有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人们常称之为“纯粹的”、“标准的”或“准”避税港。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中,既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也没有财产净值税、继承税、遗产税和赠予税。例如,英国殖民地开曼群岛就属于这一类型的避税港。

第二种类型的避税港,是指那些虽开征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但税负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的国家和地区。在这类避税港中,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境外来源的所得和营业活动提供某些特殊优惠的税收待遇。如列支敦士登、澳门等。还有些国家和地区对境外来源所得免税,只对来源于境内的收入按较低税率征税。如 巴拿马、香港等。

第三种类型的避税港,是指在制定和执行正常税制的同时,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待遇的国家和地区。其特点是总的实行正常税制,征收正常的税收,只是在正常征税的同时,有较为灵活的税收优惠办法,对于某些投资经营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待遇。

3. 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的方式较多,常用方式的主是虚构避税港营业、虚设避税港信托财产和内部转让定价。

虚构避税港营业是通过总公司或母公司将销售和提供给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商品、技术和各项劳务服务,虚构为设在避税港受控公司的转手交易,从而将所得的全部或一部分滞留在避税港,或者通过贷款和投资方式再重新回流,以躲避原应承担的高税率国家的税收负担。例如,高税国母公司在避税港设有受控公司,并在甲、乙两国各有一子公司,甲国子公司的产品实际上是直接运送给乙国子公司对外销售的,并没有通过避税港国家或地区的领土,但出于避税的目的,在账面上却造成一种假象,即虚构为由甲国子公司将产品出售给避税港受控公司,再由受控公司销售给乙国子公司,把这笔业务人为地作为避税港受控公司的业务处理,从而这笔业务的销售收入也就转移到了设在避税港受控公司的账上,达到免税或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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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虚设避税港信托财产是跨国纳税人通过在避税港设立一个受控信托公司,然后把高税国财产转移到避税港,借以躲避有关税收。例如,高税国甲国纳税人在避税港乙国设立一家信托子公司,然后把自己远离避税港的所得和财产委托给这家子公司,并通过契约或合同使受托人按自己的旨意行事。这样,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分离,就成为一种纯属的虚构,而受托人与信托财产又常常是相互分离的,委托人与受益人也不是避税港的居民,但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得却归在避税港乙国信托子公司的名下,从而可以免于纳税或减少纳税。并且,在因委托人逝世而将财产转归受益人时,还可以逃避全部或大部分遗产税。

内部转让定价是通过从高税国向避税港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避税港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摊费用,直接导致跨国纳税人的整体税负减轻。

第八章 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B 2. A 3. A 4. D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ABCD 2. BCE 3. ABCD 4. BCD

三、名词解释题

1.市场标准也称“可比非受控价格”。是指以转出企业或转出企业所在地的同类货物、工业产权和劳务的市场价格或资金借贷的市场利率作为跨国联属企业之间交易往来价格制订的标准。市场标准适用于跨国联属企业之间的各种交易。 2.比照市场标准也称“再销售减利价”。市场标准的一种延伸。是一种运用倒算价格法推算出来的市场价格标准,即通过进销差价倒算出来的市场价格。它是以转入企业的这批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减去当时它本身的产品进销差价(即合理销售毛利)后的价格,作为跨国联属企业之间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分配的标准。在转出企业和转出企业所在地当时都没有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作为分配标准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此标准。 3.组成市场标准也称“成本加利价”。是指用成本加利润的方法,所组成的一种相当于市场价格的标准。是一种运用顺算价格法计算出来的市场价格。它是市场标准的继续延伸,一般适用于在既无市场标准,又无比照市场标准的情况下,跨国联属企业之间缺乏可比对象的某些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分配。

四、简答题

1. 完善单边反避税措施的主要内容是:完善税收立法和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1)完善税收立法。主要内容有:规定一般报告义务、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制定反避税条款包括针对已出现的各种特定避税方式,以及预计可能发生的所有避税行为,通过制定相应的反避税具体条款和一般条款,以至逐步整理出一部完整系统的反避税法典,来完善单边反避税立法。

(2)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主要措施有:加强税收调查与税收审计、争取银行的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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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国对运用避税港的税务处理,主要是进行反运用避税港立法,建立其“避税港税制”,其目的在于对付本国居民通过在建立避税港受控外国公司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来躲避本国税收的行为。它是通过将受控外国公司的所得按持股比例划归本国股东,按本国税率课税(一般可以扣除在国外所纳税款)来实现的。其立法或避税港税制的内容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本国居民建立避税港受控外国公司的立法规定。就各国的反运用避税港立法或避税港税制来看,其所适用的受控外国公司和本国股东,大多是根据持股比例来确定的。 (2)避税港或低税区的确定。各国对避税港或低税区的确定方法不尽一致,概括起来大体有三种做法:一是列表法;二是税负比较法;三是兼用前两种方法。

(3)对所得的立法规定。通常,各国在其反运用避税港立法中所包括的所得,基本上是指消极投资所得,而不包括积极投资所得在内,因此,对所得的立法规定,就要区分积极经营活动与消极经营活动。

(4)免税规定。免税规定是各国反运用避税港立法中的特殊例外规定。 3. 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所造成的应税所得不实,调整的依据应是独立企业之间交易的正常价格标准,即“正常交易原则”或“独立核算原则”。对转让定价的调整一般有以下四种标准和方法:

(1)市场标准。是指以转出企业或转出企业所在地的同类货物、工业产权和劳务的市场价格或资金借贷的市场利率作为跨国联属企业之间交易往来价格制订的标准。市场标准适用于跨国联属企业之间的各种交易。

(2)比照市场标准。是一种运用倒算价格法推算出来的市场价格标准,即通过进销差价倒算出来的市场价格。它是以转入企业的这批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减去当时它本身的产品进销差价(即合理销售毛利)后的价格,作为跨国联属企业之间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分配的标准。

(3)组成市场标准。是指用成本加利润的方法,所组成的一种相当于市场价格的标准。它要求联属企业首先要遵循正常的会计制度规定,记录有关成本费用,然后加上合理的利润作为联属企业间内部产品销售收入分配的依据。组成市场价格是一种运用顺算价格法计算出来的市场价格。它一般适用于跨国联属企业之间缺乏可比对象的某些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分配。

(4)成本标准。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分配标准。这是一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分配标准。它并不包括利润因素在内,反映了跨国联属企业之间的某种业务往来关系,而不是一般的商品交易关系。所以,成本标准一般只适用于跨国联属企业之间非主要业务的费用分配,以及一部分非商品业务收入的分配。

五、计算题

1.

(1)组成市场价格=10÷64%=15.625(万元/辆)

(2)外资企业利润=(15.635-10)×2000=11250(万元) (3)外资企业向中国纳税=11250×33%=3712.5(万元) (4)母公司利润=(20-15.625)×2000=8750(万元) (5)母公司向日本纳税=8750×37.5%=3281.25(万元) 2.

(1)比照市场价格=20×(1-20%)=16(万元/辆) (2)外资企业利润=(16-10)×1000=6000(万元) (3)外资企业向中国纳税=6000×33%=19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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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母公司利润=(20-16)×1000=4000(万元) (5)母公司向日本纳税=4000×35%=1400(万元) 3.

(1)比照市场价格=1600×(1-30%)=1120(元/套) (2)外资企业利润=(1120-800)×20000=6400000(元) (3)外资企业向中国纳税=6400000×33%=2112000(元) (4)母公司利润=(1600-1120)×20000=9600000(元) (5)母公司向香港纳税=9600000×16.5%=1584000(元) 4.

(1)组成市场价格=315÷70%=450(元/双)

(2)外资企业利润=(450-315)×36000=4860000(元) (3)外资企业向中国纳税=4860000×33%=1603800(元) (4)母公司利润=(600-450)×36000=5400000(元) (5)母公司向日本纳税=5400000×37.5%=2025000(元)

第九章 涉外税收负担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D 2. A 3. C 4. D 5. D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ACE 2. ACE

三、名词解释题

1.优惠原则也称“税负从轻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在制订税法时,给予外国纳税人以承担低于本国纳税人税负的一种特殊优惠待遇。在实践中,又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即全面优惠原则与特定优惠原则。

2.全面优惠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分别制订两套完全不同的税法,给予前者以全面的税收优惠,使外国纳税人的整个税收负担都低于本国纳税人。

3.特定优惠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在采取适用同一税法的基础上,对前者的某些特定项目,或在某些特定地区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这种做法具有税制简化、内外税负合理、有针对性地实施优惠以及税务成本较低等优点。 4.最大负担原则亦称“税收从重原则”,常被称为“税收歧视”。是指一国政府要求外国纳税人承担高于本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当然,这种高税负是有一定限度的,即以外国纳税人能够承受而不愿承受的税负为最大限度,超过此限度,则外国纳税人不再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从而使课税对象或税源丧失。在实践中,它又分为全面最大负担和特定最大负担两种不同的做法。

5.全面最大负担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分别制订两套完全不同的税法,对前者贯彻从重课税的精神,使其整个税收负担普遍地高于后者。这一原则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性质,在国际上被普遍看作是一种税收歧视待遇。

6.特定最大负担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在制订一套同时适用于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的税法基础上,对前者的某些特定项目或在某些特定地区规定要按照较高的税率课税。这一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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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可以在不影响国家之间经济交往关系的前提下,达到在某些方面或某种程度上限制外国资本的目的,所以,在采用涉外税收最大负担原则的国家中,大多选择这种做法,并多半限于法人所得税。

7.平等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在税收上一视同仁,规定按照相同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税,使外国纳税人的整个税收负担跟本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一样。它是国民待遇原则在税收上的体现,即税收国民待遇原则。

四、简答题 1. 涉外税收负担是一国政府加在其管辖下的外国纳税人身上的纳税责任。主要原则有优惠原则、最大负担原则和平等原则。 优惠原则也称税负从轻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在制订税法时,给予外国纳税人以承担低于本国纳税人税负的一种特殊优惠待遇。在实践中,又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即全面优惠原则与特定优惠原则。

最大负担原则亦称税收从重原则,常被称为“税收歧视”。是指一国政府要求外国纳税人承担高于本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实践中,它又分为全面最大负担和特定最大负担两种不同的做法。

平等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在税收上一视同仁,规定按照相同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税,使外国纳税人的整个税收负担跟本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一样。它是国民待遇原则在税收上的体现,即税收国民待遇原则。 2. 涉外税收优惠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在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在采取适用同一税法的基础上,对前者的某些特定项目,或在某些特定地区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这种特定优惠,可以在与本国纳税人的同一套税法的有关条款中专门规定,也可以在有关涉外经济法规中另行规定。其优点主要有:税制简化、内外税负合理、有针对性地实施优惠以及税务成本较低等。

3. 涉外税收优惠原则得以实现的客观条件有三:一是本国政府原定的税负较高,采取优惠原则后的税负,大体相当于该外国纳税人在其居住国所应承担的税负,使原有可能发生的那部分超抵免限额能够在本国因优惠而得到豁免;二是不论本国政府给予外国纳税人以何种程度的税收优惠,其居住国政府都采取单方面免税的办法;三是本国政府采取优惠原则后,由于外国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低于其居住国所应承担的税负而发生一部分不足限额,经双方政府协议,同意给予税收饶让,不再补征。其中纳税人居住国同意税收饶让是优惠原则特别是特定优惠得以充分实现的前提。

4. 涉外税收全面最大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分别制订两套完全不同的税法,对前者贯彻从重课税的精神,使其整个税收负担普遍地高于后者。一些国家选择这一原则,主要想达到以下目的:一是限制外资涌入国内,保护民族经济;二是保护本国资源,限制外国投资者利用本国资源获取超额利润;三是实行进口替代的外贸战略,大力发展民族工业;四是一些社会主义国家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剥削,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五是有些发展中国家防止外国跨国公司操纵本国的经济命脉,等等。全面最大负担原则客观上限制了外国纳税人的盈利水平,从而使一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受到一定的限制。 5. 平等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在税收上一视同仁,规定按照相同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税,使外国纳税人的整个税收负担跟本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一样。平等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在税收上的体现,即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平等原则排斥了税收对外国商品和投资的干预,使外国纳税人与本国纳税人在税收上处于平等地位而开展竞争,比较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并且它还可以产生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商品和资本自由流动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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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国际税收协定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A 2. C 3. C 4. D 5. C 6. C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ACD 2. AB

三、名词解释题

1. 国际税收协定亦称“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2. 双边税收协定是指由两个国家参加缔结的协调相互间税收关系的条约或协议。是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形式。 3.多边税收协定是指由3个或3个以上国家参加缔结的协调相互间税收关系的协议或条约。

4.特定税收协定亦称“单项税收协定”。是指国家之间所签订的处理相互间某一特定税收关系或问题的税收协议或条约。

5.一般税收协定也称“综合税收协定”或“全面税收协定”。是指国家之间所签订的广泛涉及处理相互间各种税收关系的税收协议或条约。它是在单项税收协定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

6.经合发范本全称《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也称《OECD范本》。是由24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63年制定公布、并于1977年修订发表的签订税收协定的示范样本。该范本较多地照顾了发达国家的利益,所以在适用范围上主要限于发达国家。

7.联合国范本全称《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也称《UN范本》。是由联合国税收协定专家小组于1968年制定、1979年正式公布的签订税收协定的示范样本。该范本兼顾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四、简答题 1.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按照参加缔约国的多少,国际税收协定可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按照涉及范围的大小,国际税收协定可分为一般税收协定和特定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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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主要有:(1)避免或消除国家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这也是国际税收协定的最基本作用,各类协定的主要条款内容,都是围绕解决这一问题而订立的,即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如免税法、抵免法等)来有效地处理对跨国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的双重征税问题;(2)消除税收差别待遇或税收歧视。主要通过实行平等负担的原则来实现;(3)防止或减少国际间的偷漏税和国际避税。主要是通过互相交换情报来实现。

国际税收协定是各国处理相互税收关系的实践总结。它体现了主权国家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平等协商,并赋予跨国纳税人以履行跨国纳税义务的安全保障。有利于解决有关国家之间财权利益矛盾,促进国际经济技术的合作与交流,防止跨国纳税人利用跨国条件进行国际避税。

3.两个范本的主要区别有: (1)征税权的划分。《OECD范本》较多地要求扩大居民(或公民)管辖权,限制收入来源国的地域管辖权,从而倾向维护发达国家利益。而《UN范本》则较为注重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强调兼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双方的利益。

 (2)对常设机构的约定。两个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含义及其处理都作了约定,但《OECD范本》倾向于把常设机构的范围划得窄一些,这样有利于发达国家,而《UN范本》则相反,倾向于把常设机构的范围划得宽些,以利于发展中国家征税。如以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为例,《经合发范本》规定连续存在12个月以上的列为常设机构,而《联合国范本》则规定6个月以上的就视为常设机构。

(3)预提税的税率限定。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征收预提税,通常作法是限定来源国的税率,使居住国也能征到税,排除任何一方的税收独占权。对于预提税率的限定幅度,两个范本有明显的区别。《OECD范本》要求税率限定很低,这样,收入来源国征收少量的预提税,居住国给予抵免后,还可以补征到较多的税收。 《UN范本》则提出预提税的限定税率要由缔约国双方谈判确定。 (4)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OECD范本》主张比照常设机构的做法,即只对在非居住国设有固定基地的那一部分所得可以由非居住国征税,而《UN范本》则相应扩大了非居住国的征税范围,除以上规定外,还规定对在一个年度中停留期累计达到183天的,或其所得是由非居住国居民支付或者由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并且在一个年度中超过一定数额的(具体数额由缔约国双方谈判确定),也可以由非居住国征税。 4. 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是完善对外开放有关经济法规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对外谈签税收协定工作中,既要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又要有利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有利于本国企业走向世界。在实践中坚持了平等互利和对等协商的原则;坚持了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原则;坚持了税收饶让的原则。

5. 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采用了《联合国范本》和《经合发范本》的条文结构,其内容一般包括:用语定义,对各项所得和财产分类确定征税的规范原则和限定,税收无差别待遇,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相互协商程序,税收情报交换以及协定的生效和终止等。重点是按照所得的不同类型,分别作出了一些有利于缔约国之间资金流动、贸易往来和科学文化交流的规定,为缔约国居民相互到对方国家投资和从事劳务等,提供一些优于国内税法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对营业利润的征税以是否设有常设机构为限; (2)对投资所得的征税实行限制税率 ;

(3)对财产及其所得和收益的征税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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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个人劳务报酬和薪金所得的征税限定条件 ; (5)消除双重征税方法和税收饶

6. (1)对税收协定所确定的原则和所作出的规定,缔约国应当严格遵守,不能用国内税法的规定加以改变或否定,不能以本国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履行缔约国本身所应承担的涉外义务。

(2)税收协定不能干预缔约国制定、补充和修改国内税法。但是,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作出的实质变动,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通知对方。因此,税收协定的签订和执行,并不影响缔约国双方充分行使制定和修改国内税法的自主权。

(3)在处理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相一致的问题时,税收协定应处于优先地位,以不违反协定的规定为准。凡是国内税法规定的征税条件、待遇或负担,严于或高于税收协定的规定,即应按协定规定执行。但是,如果国内税法规定的征税条件、待遇或负担,优于或低于税收协定的规定,则一般仍应按国内税法的规定处理,不能完全把税收协定作为国内税法来执行。 (4)在遇到双方国家的民法和商法相互冲突或不一致的问题时,应当考虑并注意解决好适用对方国家法律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的问题。

(5)对执行协定所发生的困难和疑义,缔约国主管当局之间应当直接联系或进行磋商,以便尽快解决问题。同时,还应建立税收情报交换制度,防止逃税、避税,缔约国主管当局之间应当加强业务交流与合作。

(6)税收协定以居民为适用人的范围,只有为缔约国居民的人才能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所以要防止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税收协定的管理,特别是对协定滥用行为的处理,以便维护缔约国的经济权益,确保跨国纳税人正常的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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