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下载本文

第六条(二)款“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9.商业银行违规购建固定资产

表现形式:购建固定资产无计划、超规模逃避监督的行为。

定性依据:违反了财商字[1997]43号《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第七项(一)“全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当年购建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提取的折旧额,严禁购建帐外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以及通过挂往来帐等方式逃避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控制。”(二)“年末考核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当年购建资金总额的计算公式为:本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处理处罚:依财商字[1997]43号《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第七项(三)“各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当年购建资金总额超过财政部下达的计划指标,对超额部分、购建帐外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以及通过挂往来帐等方式逃避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指标控制占用的资金,处以100%的罚款,全额上交财政;同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指标”。 60.商业银行业务管理费用率或业务管理费用额高于上级行下达的财务计划指标,采取挂往来帐等办法逃避控制的行为

表现形式:多支少报、少计支出造成成本费用不实的。

定性依据:违反了财商字[1993]11号《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四条“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第五十七条“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赔款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各种准备金以及有关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财商字[1997]43号《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第三项“加强费用支出控制,财政部对各总行实行业务管理费用率办法。业务管理费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八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计算;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与人行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益、其它营业收入和投资收益,但不含同业往来收入和系统内往来收入。各总行在财政部核定的全行业务管理费用率内分别核定分支机构和总行本级以及直属机构的业务管理费用率或业务管理费支出计划,不得超额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处理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1.金融保险企业违规预提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防灾费、业务招待费表现形式: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防灾费、业务招待费未据实列支,违规预提的行为。

定性依据:违反了财商字[1993]11号《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八条(五)款“手续费支出。指企业在办理金融、保险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其中企业支付给代办储蓄、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手续费按下列规定掌握:1.代办储蓄手续费按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额余额的1.2%之内控制使用。应付代办手续费一律以代办单位(或人员)吸收储蓄存款的上月平均余额为基数,划分档次,分档计付,控制比例随余额的增加相应递减。代办储蓄平均余额应扣除银行职工的代办储蓄业务中从事吸储、复核和管理工作应分摊的储蓄存款余额。2.代办保险业务手续费按代办保费收入的规定比例控制使用。其中,国内险种业务为5%(不含农业种植、养殖两业险),人身险种业务为4.5%,涉外险种业务为4%,农村种植、养殖业险种业务为7%”。(六)款“业务宣传费。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益收入)的规定比例内掌握使用。其中,银行2?,保险及其他非银行金融企业为5?。”(七)款“防灾费。指保险企业为加强参加保险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支付的专项费用。保险企业支付防灾费的标准,财产险按

其保费收入的1.5%控制使用,人身险按期保费收入的1%控制使用。”(八)款“业务招待费。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在下列限额内掌握使用:全年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下同)在1500万元以内的,不超过5?;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不足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全年营业收入超过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第五十九条“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防灾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处理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2.商业银行违规少交准备金、资本充足率及存贷比率、资产流动比率等不符合规定的或违规拆借资金、违规揽储和放贷的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第四十六条“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处理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的依《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的依《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依《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六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的依[1999]国务院令第260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二)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三)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四)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五)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帐户;(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

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中小学、幼儿园用收取的学杂费以及捐资助学款项违规列支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基建等开支 定性依据:违反了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财[1996]101号《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杂费、借读费用为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统一管理。义务教育的杂费、借读费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财[1996]101号《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甘价费[1993]153号《关于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收费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第七项:“中小学、幼儿园收取的学杂费,以及接受群众、单位捐助助学款项,必须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作为教育事业费的补充,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奖金等开支。

处理处罚:依《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六)款:责令限期纠正,处违法款项15%至30%的罚款。

64.卫生医疗机构超额发放浮动工资及劳动提成的

表现形式:卫生医疗机构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变相发放浮动工资及效益工资等。

定性依据:违反了财政部卫生部财社字[1998]148号《医院财务制度》第二十一条“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医院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医院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甘肃省《<医院财务制度>补充规定》第二项“医院取消‘业余服务、超额劳动提成’。因业务需要,需要节假日加班(正常排班除外)又无法安排补休的,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处理处罚: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65.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滥发钱物行为 表现形式:超标准、超范围乱发钱物。

定性依据:违反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处理处罚:(同上)

66.有关部门和学校存在的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经审批随意乱收费、以各种理由要求学生家长捐资助学、办理代收费或保险等业务

定性依据:违反了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财[1996]101号《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义务教育阶段除作取杂费、借读费之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超出规定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财[1996]101号《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普通高中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省教委、省财政厅、省教委甘价费[1993]153号《关于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收费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第二项:“学校按规定接收入学或转学的学生,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学、杂费外,不得额外收取其他

费用。第三项社会捐助助学和群众集资办学要贯彻自愿、量力和群众受益的原则。第五项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控制代收费项目,除确需统一由学校代收的书费、体检费等款项外,其他一律不准代收。学校向学生收取书籍资料费用,其书籍必须是国家教育部门列入用书目录的书籍。除此之外,不得强球学生购买其他复习资料或强行搭配无关资料。学校和学生有权拒购规定外图书、资料”。

处理处罚:依《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八条第五款“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取消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纠正擅自扩大的范围和提高的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款”。 67.违规列支农税征收经费

表现形式:违规提取农税征收手续费,超标准超范围虚列农税经费。

定性依据:违反了镇财发[2001]50号《镇原县农税征收经费提留开支管理规定》第四项“农税征收经费的开支范围。对县上统筹的30%,主要用于补助全县性统一开支,其具体用途是:1.业务费;2.宣传费;3.按规定范围、标准支出的农税人员着装非;4.对有功人员及先进单位的奖励支出;5.按有关规定上解上级支出等。对乡镇财政所安排使用的70%,主要用于解决农税助征人员报酬,购置交通工具补助,办公用品购置,农税人员按规定标准支出的地装费,也可用于对农税征收有功的农税人员、乡村干部奖励等。但用于奖励方面的开支不得超过当年返还部分40%”。

处理处罚: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68.违规列支着装费

表现形式:不按国家规定范围、标准列支着装费。

定性依据:违反了国办发(1986)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第二项“(一)服装面料和供应标准。除对外开放口岸检查检验机构涉外工作人员和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市公安局的交通警、外事警可继续着毛涤混纺面料制服外,其他所有着装人员一律穿化纤面料制服。供应品种仅限外装,不供内装。公安干警的绒衣、绒裤、蚊帐、挂包等,相应取消。(二)自费比例。除着警服人员外,其他着装人员自己负担的工料费,由现在的10%至20%提高到30%,从本通知下发后再换装时执行。”[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行政单位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处理处罚:(同上)

69.销售不动产应交未交税金

定性依据:按照38—41区别情况具体定性。

处理处罚:缴纳销售额5%的营业税;万分之五的印花税;3%的契税;按营业税额的5%(乡所在地为1%)和3%分别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按照38—41区别情况具体处理。 70.虚列虚增预算收入

表现形式:财政部门将预算外资金以行政收费或以税收的名义调入一般预算收入,将财政资金拨付有关部门,然后以税收或罚没收入等名义列入一般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