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修改出让条件补交全额楼面地价的实施细则》长国土资政发〔2007〕90号 下载本文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修改出让条件补交全额楼面地价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国土资政发〔2007〕90号

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现将《长沙市修改出让条件补交全额楼面地价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修改出让条件补交全额楼面地价的实施细则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修改出让条件补交全额楼面地价的实施细则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长政发〔2007〕26号)的有关规定,从2007年8月8日起,我市对于修改出让条件的补交全额楼面地价,为规范补交全额楼面地价的管理,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政策依据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长政发〔2007〕26号)和《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长政发〔2006〕19号)文件。

二、适用范围

1、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出让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调整规划容积率、增加有效用地面积或调整规划用途的,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成交价补交全额楼面地价。

2、非经营性出让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调整规划容积率、增加有效用地面积或调整规划用途的,仍按长政发〔2006〕19号文件补交地价差。

三、征收标准

(一)单一用途类型楼面地价单价=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土地原出让面积×原容积率)

(二)包含商业、住宅两种类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应分别测算出商业类、住宅类楼面地价单价,具体测算公式如下:

1、住宅用途类型楼面地价单价=原出让时的成交价÷(原出让时住宅出让面积×原容积率+基准楼面地价单价商业与住宅用途系数×原出让时商业出让面积×原容积率)。

2、商业用途类型楼面地价单价=住宅楼面地价单价×基准楼面地价单价商业与住宅用途系数。

3、基准楼面地价单价商业与住宅用途系数表 土地级别 商业/住宅用途系数 一 1.2555 二 1.2125 三 1.2037 四 1.1653 五 1.0997 六 1.0678 (三)2006年7月1日以前已办理出让手续,现需调整规划容积率、增加有效用地面积或调整规划用途的,按现行标定地价加原出让时的土地增值比例的价值计算楼面地价单价补交全额楼面地价,有关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1、原协议出让的成交价换算为原出让地现时标定地价

2、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价换算为原出让地现时标定地价×(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增值比例)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增值比例=(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价-原出让时最低交易价)÷原出让时最低交易价=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价÷原出让时最低交易价-1

4、楼面地价单价按(一)、(二)所述方法进行测算。

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按上述方法测算的成交价低于原出让时的成交价时,以原出让时的成交价作为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 四、测算方式

根据各类不同情况,具体按如下方法和步骤测算楼面地价。

(一)因规划道路、绿化用地等调整导致土地出让面积增加应补交的楼面地价,其测算公式:补交的楼面地价=(道路、绿化用地等调整后增加的土地出让面积×原规划容积率)×楼面地价单价。

(二)调整规划容积率应补交的楼面地价,其测算公式:补交的楼面地价=(容积率之差×现土地出让面积)×楼面地价单价(现出让土地面积的用途比例按原出让时的比例)。

(三)调整规划用途应补交的楼面地价

商业、住宅类型用地因具体用途比例调整应补交楼面地价的,其测算公式为:

1、调整后的成交价=商业楼面地价单价×调整后的商业建筑面积+住宅楼面地价单价×调整后的住宅建筑面积;

2、补交楼面地价=调整后的成交价—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需换算的按换算的成交价计算)。

(四)增加出让年限的,按长政发〔2006〕19号文件规定补交地价差。

(五)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况的,依次按上述步骤分别计算补交楼面地价或地价差后进行累加(但不得跨卷宗进行累加)。累加后如出现负数时,不进行退补。

五、其他有关事项

1、已修改出让条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但未补交过全额楼面地价的,按照长政发〔2007〕26号文件规定需补交全额楼面地价的,其出让时成交价按修改出让条件后的标定地价换算。属已修改出让条件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还须加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增值比例的增值额作为原出让成交价;已按长政发〔2007〕26号文件补交过全额楼面地价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按规定需再次补交全额楼面地价的,在长政发〔2006〕19号文件的执行期限内,仍按第一次补交楼面地价时所适用的出让成交价补交全额楼面地价。

2、原出让时的成交价未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在补交全额楼面地价时,还需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情况进行审核,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筑面积须按现行标准缴纳;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已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楼面地价单价仍按成交价分解,补交全额楼面地价后不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从2007年8月8日起,我局受理经营性出让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调整规划容积率、增加有效用地面积或调整规划用途的业务卷宗,按长政发〔2007〕26号文件规定补交全额楼面地价。

4、2006年7月1日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卷宗但未交清土地出让金的,按长政发〔2006〕19号文件缴纳地价差。

5、2007年8月8日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卷宗和2007年8月8日以前已经我局受理的卷宗(含第一、二阶段),仍按长政发〔2006〕19号文件执行。

按照上述规定可以按长政发〔2006〕19号文件继续补交地价差的,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全部交清,逾期未交清的,按长政发〔2007〕26号文件规定补交全额楼面地价。

6、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地价差,须按长政发〔2007〕26号文件规定补交全额楼面地价的,其卷宗不再重新报市政府审批,由地产管理处按规定测算,报主管局长审批后由用地单位直接办理缴纳全额楼面地价手续。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