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研究 ——以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下载本文

完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制度,要突出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并将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任职分离。独立董事不拥有公司股份,不代表某个群体利益,公正性强,能对经理层进行有效的制衡,防止合谋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免受侵害。第一,合理确定独立董事的比例,建立独立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结构,强化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增加中小投资者选择独立董事的机会和权利。引入独立董事是为了监督控股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行为,那么独立董事就不能由控股股东选择,可以成立独立董事协会,由独立董事协会统一向上市公司派遣独立董事,保证其在经济上、身份上的独立性,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第三,强化独立董事的问责制度,使独立董事站在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立场上发表意见;第四,在董事会建立执行、审计、薪酬和提名等专门委员会,一方面更好地发挥董事的专业优势、提高上市公司的决策质量,另一方面有助于上市公司股东对董事进行评价,从而强化对董事的约束力,增强董事的责任感。董事公司制度的逐步完善将会不断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的全面深入理解,并将带动股东大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等的进一步完善。 3、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

监事会的设置应倾向于保护股东的权益,保障监事会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职权,其监督职能不受范围限制,为确保监事会职能的落实到位,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强化。首先,建议借鉴日本和意大利的做法,遵循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实践的政策思路,在我国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监事制度。其次,采取强化监事会职能的具体措施,比如监事会经费政策更加宽松,将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权设定为监事会职权,如此将防止控股股东通过限制监事会的费用支出而使监事会受制于控股股东,达不到有效的监督效果。 二、完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法律制度 (一)健全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体系

建议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中,顺应国际潮流,增加和细化限制大股东权利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相关内容和条款。第一,对《公司法》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大会召集权作量化和细化的规定,并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特有的股权结构,适当降低《公司法》规定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所需持有 10%的股份比例下限规定,使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规定比例和期限的股东,就可依法提出申请。第二,增加和完善对各种侵权行为追究民事责任的实体和程序条款,使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司和股东可以毫无障碍地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二)进一步完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

我国的证券监管制度存在重行刑轻民事的现象,这既不符合国际证券立法的发展趋势,也不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应当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细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引入集团诉讼机制。由于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人数众多且分散,采用集团诉讼的方式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和统一裁判、节约诉讼成本和便利当事人诉讼。2006 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己经明确规定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的侵权责任,正式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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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累计投票制度”。但为了增加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还要就代表诉讼中当事人的资格、范围问题做出详细规定,以便为中小投资者监管上市公司提供支持,创造好的法律环境。经验表明,股东权利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护,一个重要的决定性因素是能否有有效的办法使受害者以合理的价格及时地得到补偿。当法律体系为中小投资者提供这种机制,使他们在有合理证据认定其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提起诉讼,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就会得到加强。

(三)强化和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有效的信息披露会减轻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内部交易。1929 年纽约股市遭受灭顶之灾,道·琼斯股票价格指数从 9 月份的 386 点跌到 1932 年 11 月只有41 点。股市之所以崩溃,原因之一就是虚假、不规范的信息披露所引发的带有欺骗性的证券交易所致。股市的崩溃促使监管部门加快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的步伐,致力于会计报告的标准化和信息披露的制度化。要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达到客观、充分、及时的要求,就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规范化制度,建立完整、诚信的中介机构体系,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四)强化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意识

法律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规定的完善只是给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了一个外部条件,中小投资者必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身素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股东层面来讲,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尚未形成成熟的股东文化和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中小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使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学会如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公司高管人员和外部市场操纵人员形成有力的制约势在必行。

三、成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成立全国性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该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是官办的准政府机构,由政府出资运作。协会由中国证监会领导,由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新闻单位、社会团体及投资者代表组成。该协会代表中小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监督制约一切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事项,组织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共同诉讼,为中小证券投资者代言、谏言,行使表决权。中小投资者通过该组织化分散为合力,集合力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种形式,成立多个民间性质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该机构在得到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前提下,由民间机构出资组建和运作。该组织将成为中国证监会联系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桥梁。

结论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的发展趋势是:随着法与金融学研究的兴起,国外、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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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己日益重视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背后的法律制度因素,这使得学者们突破了过去在研究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时过分注重金融学、财务学的局限,日益将研究视野拓展至法与金融学、法与财务学等多学科的交叉领域,将来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必将成为一个涉及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公司理财、投资学等多领域的跨学科研究。同时,理论界由过去的偏向重视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已转向证券市场监管、市场中介机构体系、经理人市场等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将来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必定将公司内、外部治理结合得日趋紧密,使该领域的研究视野不断拓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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