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09]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下载本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浙政发〔2009〕4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现决定第三批取消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暂停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减少的收费和所需工作经费由各地、各部门自行解决。

附件: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表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表

一、取消项目 部门 序号 1 国土资源 2 广电 省政府驻沪办 公安 3 费 4 5 6 7 卫生 8 二、暂停征收项目 部门 质量技监 经信

序号 1 2 收 费 项 目 计量授权考核费 农药生产许可证收费 暂停征收1年。 说 明 涉及生产企业的该项收费乡村医生执业考试费 驻沪建筑企业施工人员注册审验费 华侨港澳同胞暂住证工本费 台轮检查监护管理费 医师资格认定费 收 费 项 目 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 土地复垦保证金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说 明

三、 降低收费标准项目 部门 序号 1 (1) (2) 收 费 项 目 企业年度检验费 内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年。 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期限1年。 1.6B级人防工程收费标准调整为按人防工程应建面积1000元/平方米; 2.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人防 2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3.农民建房以及列入浙江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国土资源 3 征(土)地管理费 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 除根据浙政发〔2008〕66号规定,对城乡农贸市场固定摊位的经营户暂停征收计量器具检定费外,对用于质量技监 4 计量检定收费 贸易结算、安全防护两大类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业企业计量器具,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计量检定费,期限1年。

说 明 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期限1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