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层无顶盖或顶盖不能完全覆盖的阳台、走廊、挑廊。 (十二)飘窗。
(十三)设计上与阳台相连且位置、尺寸明确的设备部位。 (十四)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楼梯下方空间。
(十五)屋面上有顶盖但无围护结构的观景建筑设施。 (十六)其它有与以上情况类似的,参照执行。 第四章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与分摊 第十三条共有面积分摊应遵循的原则
共有面积按相关单元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当事人之间就共有共用部位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共有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δSi=K?Si ∑δSi K=—— ∑Si
式中: K—为共有面积的分摊系数(取位至小数点后6位数); 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 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平方米; ∑δSi—为需要分摊的共有面积总和,平方米;
∑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套内建筑面积总和,平方米。 第十五条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一)房屋套内使用面积系指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等均计入使用面积,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二)房屋的套内墙体面积是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柱),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三)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指套内各阳台建筑面积之和,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相邻套型间贯通的类似阳台的部位,按套间分隔墙划分后计入各相关套内面积。
第十六条可计入分摊面积的共有共用部位
位于幢内且只为本幢服务的共有共用部位可计入分摊面积。其中电梯井及机房、楼梯间、管道井、通风井、垃圾道、公共门厅、公共过道、变电室(配电房)、设备层(间)、水泵房、水箱间、消防监控室、消防楼梯(通道)、生活水池、消防水池、污水处理间、锅炉房、冷冻机房、空调机房、卫生间、开水间、电表间、信报间、值班警卫室、管理用房等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套与共有部位之间的分隔墙、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分摊面积。 第十七条不计入分摊面积的共有共用部位 (一)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自行车库。 (二)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底层架空层。 (三)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避难层(间)。
(四)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为多幢或小区共用的设备用房。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按规定或约定应当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
(六)规划配建总量15%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 (七)为裙房上塔楼服务的室外楼梯。 (八)建在幢外为本幢服务的配套设施用房。
(九)只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等,其位于垂直穿越其他功能区的范围。
(十)商业、办公用房的底层房屋外不封闭的廊道、门廊。
(十一)规划设计为层高2.20米以下的架空层中的楼梯间、门厅等共用部位。 (十二)开发建设单位承诺归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 (十三)其它类似以上情况的共有共用部位。 第十八条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的附属房屋 (一)可以销售的专用车库、车位。 (二)规划部门核准的经营性用房。
(三)幼儿园、学校、会所(馆)、社区服务用房、医院、农贸市场。 (四)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五)其它类似以上情况的附属房屋。 第十九条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类别 (一)幢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是指幢内为整幢房屋服务的共有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 (二)功能区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是指幢内专为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 (三)层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是指房屋各层次内,为本层服务的共有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条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一)幢内各单元有不同设计功能的,可按功能分别设立分摊系数。 (二)单身公寓按层设计具有层分摊的共有共用部位时,按层设立分摊系数。 (三)设计为连家店的住宅楼,按住宅楼的计算方法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首先根据设计功能,将多功能综合楼中计入房屋分摊面积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幢、功能区、层划分为三个分摊类别,然后按此三个类别依次分摊。同一功能区内可根据设计使用状况的不同,分别设立分摊系数。 第二十二条多功能综合楼功能区划分依据
多功能综合楼的功能区划分以规划设计为依据,其共有共用部位的使用功能以规划核准标注为准。
第二十三条地下室相通的多幢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地下室相通地面上独立的两幢以上房屋,以规划室内地坪±O划分为地上和地下两部分,地上部分分幢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地下层单独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地下层内为地上部分服务的共用部位不予分摊。 第二十四条斜面结构房屋的共用面积分摊
设计为斜屋面结构的房屋,其室内净高在2.10米以上部位为套内面积,该面积参与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第二十五条地下室车位的面积计算与分摊
地下室车位按套内面积计算,只参与楼梯间、外墙体一半及为全楼服务的共有共用部位的分摊。
第二十六条参与分摊共用面积的其他部位一幢房屋内的地下室、避难层(间)、架
空层、人防地下室、自行车库、停车场(库)、会所(馆)、物业管理用房以及设计中未标明用途的各独立单元等作为套内面积,参与共用面积的分摊。
为多幢服务的变配电所(房)、生活水池、消防水池、水泵房等设备用房作为套内面积,只参与外墙体投影面积一半的分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各县的房屋面积测算,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施行前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及其他各类已批准建设的房屋仍按原规则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