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15年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房屋与装饰 下载本文

七、本定额现浇混凝土构件是按现场搅拌非泵送编制的,商品混凝土以成品基价(含泵送费)的形式表现。若现浇混凝土构件使用商品混凝土,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站规定,对商品混凝土价差进行单项价差调整。

八、本定额预拌砂浆项目是按干混砂浆编制的,干混砂浆以成品基价的形式表现。各地应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站规定,对干混砂浆价差进行调整。

九、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除按成品编制项目外)从现场仓库、堆放地点、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水平运输,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但垂直运输机械费应按“措施项目”另行计算。

十、本定额项目中未考虑高层建筑施工增加的费用,发生时,按“超高施工增加”定额项目执行。

十一、本定额在执行中如遇缺项,可按其他册相应定额项目执行。若仍缺项,由甲乙双方编制临时性定额,报工程所在地造价站审批,并报省工程造价总站备案。

十二、本册未编制的构筑物工程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构筑物工程》册相应项目执行;石方爆破工程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爆破工程》册相应项目执行。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三、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四、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六、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七、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八、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九、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十、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一、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二、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三、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十四、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十五、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六、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十七、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八、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十九、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十、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一、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二十二、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三、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四、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二十五、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二十六、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十七、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一)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二)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三)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四)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五)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六)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七)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八)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九)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十)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A 土石方工程

说 明

一、一般说明

(一)土石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如需按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应按

表A-1、表A-2系数计算。

表A-1 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表

天然密实度体积 0.77 1.00 1.15 0.92 虚方体积 1.00 1.30 1.50 1.20 夯实后体积 0.67 0.87 1.00 0.80 松填体积 0.83 1.08 1.25 1.00 注:虚方指未经碾压、堆积时间≤ 1年的土壤。 表A-2 石方体积折算系数表

石方类别 天然密实度体积 虚方体积 松填体积 码方 石方 块石 砂夹石 1.0 1.0 1.0 1.54 1.75 1.07 1.31 1.43 0.94 1.67 (二)挖土石方平均厚度应按自然地面测量标高至设计地坪标高间的平均厚度确定。基础土石方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

(三)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为:底宽≤7m,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底面积≤150m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则为一般土石方。

(四)挖土方如需截桩头时,应按本定额“C桩基工程”相关项目列项。 (五)土石方外运超过10公里时,应按市场运输费计算。

(六)桩间挖土方工程量不扣除桩所占体积,按每根桩增加普工0.6工日计算。 (七)挖土石方均未包括在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降水费用。

(八)本分部不包括地下障碍物清理,发生时按本定额“R拆除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

二、土石方工程

(一)“平整场地”项目适用于建筑场地厚度≤±30cm的挖、填、运、找平。 1.不论机械或人工平整场地,均按本项目计算。

2.厚度>±30cm的竖向布置挖土或山坡切土,应按A.1中挖土方项目计算,按竖向布置(超过30cm的挖、填土方,用方格网控制挖填至设计标高就叫按竖向布置挖填土方)进行挖填土方时,不得再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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