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线槽盒、通道应保持清洁,禁止堆放杂物。 第三十八条 按规定对风力发电机进行维护、预防性试验。防止定、转子相间接地或绝缘损坏造成短路,引发火灾。
第三十九条 加强发电机冷却设备的维护及各部位温度监视。
第四十条 定期检查、清扫集电环,及时更换磨损严重的碳刷,防止出现环火引发火灾事故。
第四十一条 在风机内应使用非易燃清洗剂,不准使用汽油、酒精等易燃物品清洗、擦拭设备。
第四十二条 油系统应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材料备件。
第四十三条 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胶垫(含耐油橡胶垫)和石棉纸、钢纸垫进行密封。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机舱内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 第四十五条 油系统应保证严密不漏油。
第四十六条 禁止使用胶粘、打卡子等方法处理油管泄露故障,非金属油管破损必须更换。
第四十七条 油管道要保证机组在各种运行工况下自由膨胀。
第四十八条 油系统加热温度应根据油品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温度范围内,并有可靠的超温保护措施。
第四章 防止风力发电机组倒塔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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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风机塔筒及主机在设备选型时应符合设计要求,在招标时应选择技术成熟、厂商具有专业资质的设备;在施工时,应严格遵循安装作业指导要求进行安装,规范浇注、焊接等工艺,使用强度高于或等于设计要求水泥,拒绝使用强度低于设计要求的连接件,预紧力矩和最终力矩要按照要求的顺序和时间间隔完成;在维护时,须认真按照维护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力矩校准、油脂添加、定值核对及机械和电气试验等工作,定期开展技术、质量监督工作,以防止此类重大设备事故发生。
第五十条 风机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遵守?发改委能源局1403号?关于《风电场场址工程地质勘察技术规定》相关规定。同时要考虑塔筒防腐、覆冰等极端因素。
第五十一条 风机塔筒在招标选型时要选择技术成熟、质保体系完整的制造厂。
第五十二条 塔筒必须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监造和监检,不得自行监理。
第五十三条 禁止塔筒生产厂将塔筒分包加工,如有必要须经业主批准同意。
第五十四条 在塔筒采购协议中母材、高强螺栓、焊料等关键部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提供。
第五十五条 塔筒钢板材料下料前进行无损检测(≥40mm厚的板必须进行100%超声波探伤),环锻法兰入厂应进行几何尺寸及100%超声波探伤及100%磁粉探伤检验(含法兰脖的坡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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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代用应办理代用手续,并经业主审批认可。
第五十六条 在塔筒制作过程中,加强生产中的下料、筒节卷制、焊接、组对、喷砂、防腐涂层等过程控制,严格执行法兰内倾、平面度、平行度检测,喷砂除锈检查、防腐涂层检测标准。
第五十七条 焊接开始前制造厂要按标准要求做焊接工艺评定、塔筒加工制造的焊接工艺规程(WPS)及作业指导书,工艺评定应覆盖产品施焊范围;塔筒焊接材料进厂后要按标准进行理化复验(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焊接过程中按相应的技术要求对焊缝做无损探伤。
第五十八条 油漆、热喷锌材料等防腐材料应从正规厂家购买,要有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五十九条 风机基础浇筑时,施工监理应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督,确保风机基础施工工艺符合规范要求。
第六十条 风机基础的养护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并做好养护记录。
第六十一条 对于直埋螺栓型风机基础,地锚笼施工时,所有预埋螺栓紧固力矩应该100%检验,并且所有预埋螺栓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第六十二条 风机基础回填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手册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十三条 基础施工完毕后,当基础混凝土强度、接地电阻测试结果及基础环上法兰水平度均合格后方可进行机组吊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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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塔筒进场后,详细检查设备防护罩、塔筒法兰、米字支撑固定情况。
第六十五条 设备卸车位臵的地面强度应平整坚实,有足够的承载力,不允许出现下沉等现象。
第六十六条 设备卸车后,设备的包装应及时恢复,防止风沙雨雪、杂物等进入设备。
第六十七条 安装作业必须由具备设备安装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起重工、起重指挥、焊工等。
第六十八条 起重前对起重设备和锁具的规格、技术性能进行检查,吊点螺栓、卡环应定期更换。
第六十九条 塔筒连接的高强度螺栓必须有第三方检验;风机的所有螺栓应严格按照风机制造厂提供的安装手册进行紧固,螺栓的紧固顺序与紧固力矩应严格遵照安装手册执行。
第七十条 塔筒吊装后的质量验收应根据风机安装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标准对塔筒螺栓力矩、焊缝进行复查。
第七十一条 风机吊装后1—3个月内必须对所有塔筒螺栓进行力矩校对,以后运行中风机至少每月对塔筒螺栓松紧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七十二条 风机质保期内的定期检查工作,特别是3个月、6个月、12个月(检验周期根据风机厂家技术说明)等定期检验,应加强对螺栓力矩和塔筒探伤的检查;每次定期检验项目必须包括有关安全回路的测试和各塔筒连接部件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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